明朝大理寺,大理寺的官职设立和职责

大理寺是古代中国的官署,负责审谳平反刑狱。始设于北齐,隋、唐则沿袭。明朝大理寺由朱元璋元年(1367年)置大理司卿,号正三品。次年,朱元璋称帝,后沿袭。明、清设立吏、户、礼、兵、刑、工为六部尚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司使为九卿,大理寺卿即为九卿之一。此后,大理寺卿的名称和编制不断变化。在永乐年间开始定型。

大理寺

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一起被称为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斥。未经大理寺批准,各部门不得送监。大理审理案件,曾设酷刑和监狱。弘治皇帝之后,审阅卷宗,囚犯不必送到送到大理寺。重大案件由三法司联合审查,一审刑部、都察院,二审大理寺。

明中叶以后,刑名的把柄被宦官夺取,甚至当宦官在大理寺办案过程中,能指使列卿,明朝大理寺名存实亡。清沿明制,设大理寺,职掌与明同。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大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