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首任部长史良生平经历简介 史良的成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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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首任部长史良简介

史良(1900年3月27日-1985年9月6日),字存初,江苏常州人,中国当代法学家、政治家、女权运动先驱。

在民国时期,她是大上海著名律师,民族救亡运动、争取民主运动的积极投身者,曾因参加并领导抗日救亡运动而被捕入狱,是中国的“七君子”之一。

在新中国时期,曾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首任部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民主同盟两届中央主席。

她是新中国人民司法工作的开拓者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奠基人,是中国妇女运动的领袖之一。

史良生平经历

一、早年经历

1900年3月27日,史良(字存初)出生于江苏常州一个知识分子的家庭。

因经济拮据,1914年(民国3年),史良一直到14岁才正式进入武进县立女子师范附小读书。但在入校前,已跟父亲习字读书,从学识广博并具有一定新思想的父亲的谈天说地中懂得了许多历史故事,由此萌发了初步的民族意识和爱国思想。

1919年(民国8年)她参加五四运动,担任常州女师同学会的会长,还被推为省立第五中学、常州南师和女师三校学生联合会的副会长兼评议部主任,参加了学界联合会。为了查禁日货、鼓动商界和工人罢市罢工,她经常在外进行宣传演讲,许多函电文告均出自史良的手笔。

1922年(民国11年)暑假史良从武进女师毕业后,在好友资助下,进入上海法政大学学习法律,因为她感到在旧中国妇女参政是遥远的事,但学法律可以为受欺压的老百姓帮点忙。

1925年(民国14年)“五·卅运动”中,史良积极参加了示威游行,高呼“反对帝国主义”、“打倒卖国贼”的口号,以至被捕,一天以后才被释放。随后还主编了一个名为《雪耻》的刊物,宣传民族独立,反对列强侵略。

1926年(民国15年)在法政大学就读期间,史良参加了该校学生反对校长只重金钱不管教学质量的斗争,结果4个同学被开除。

史良十分不平,走上讲台,和校长讲理,使校长理屈词穷,史良和100名同学随之组成护校团,那时,正好王开僵发起成立上海法科大学,由司法界的著名人士董康为校长。

史良和100多名参加护校团的同学便都脱离法政大学进入上海法科大学,以后史良就成了董康的得意门生。

二、律师生涯

史良1927年(民国16年)从上海法科大学法律专门部毕业,因为是私立大学,拿不到律师证书,被分配到南京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政治工作人员养成所工作,她的上司是国民党清党委员会的重要官吏,生性倔强正直的史良非常憎恶他,两人处处对立,不久史良就以莫须有的罪名被捕入狱。

在狱中史良目睹了一些慷慨就义、宁死不屈的共产党人,也看到了旧中国监狱对待犯人的非人道罪行和国民党的种种黑暗,两个月以后,她的父亲通过董康请蔡元培出面,才把她营救出来。

 

1930年(民国19年),史良到青岛国民党特别市党部任训政科主任,半年以后回到上海。同年上海法科大学改名上海法学院并经教育部批准立案,史良也已领到了律师证明。

1931年(民国20年)开业任律师,任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还加入了共产党设在上海的外围组织“革命人道互济总会”,任该会律师,任期内办理多起营救邓中夏、任白戈、熊瑾玎、方知达等中共地下党员的案件。

此外,史良还办理了不少的妇女案件,其中比较多的是婚姻案件。在办理妇女案件的过程中,她了解了当时中国妇女所承受的压迫。

这些亲眼所见的一桩桩实例正成为了她日后工作中的宝贵资料,促使她进一步认识到一个社会只有妇女解放了,才能称得上是真正解放的道理。

三、抗日救国

1935年8月1日(民国24年),中共中央发表了《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号召全国团结起来,停止内战,一致抗日。

在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影响下,上海的抗日救亡运动蓬勃发展,上海妇女界救国会率先成立,史良是发起人之一,并被推选为理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成立后,史良被选为执行委员。

1936年(民国25年),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气焰更加嚣张,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5月31日,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正式成立,选举宋庆龄、沈钧儒等40余人为执行委员,史良是其中重要一员。

为了推动国民党抗日,她曾同沈钧儒、章乃器、沙千里作为救国会的代表,到南京请愿,并积极参加抗日救亡的宣传活动。

国民党政府实行“攘外必先安内”的方针,于11月22日逮捕了救国会领导人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沙千里、王造时、史良,制造了震惊中外的“七君子”之狱。


史良是“七君子”中唯一的女同志,她在狱中拒绝敌人的诱降阴谋,坚持爱国无罪的正义立场,直到七七事变后抗战开始后,在全国人民的声援和中共中央的敦促下,后来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约翰·杜威等国际友人也参加了援助,才被宋庆龄、何香凝、胡愈之等营救出狱。

抗日战争期间,史良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且是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中唯一的女性,为要求国民党政府实施民主和保障妇女权利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她力争在宪法上明文规定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的权利。

比如在争宪政方面,她坚持要争男女之间的平等权利,提出不仅要在宪法“总纲”中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的事实,并且要在“国民大会”这一章中写入妇女代表名额不少于15%,实际上,她想争取20%-30%。

“这是前人未曾提过的,在半封建半殖民地旧社会为妇女争权到如此地步,实在是一种创举。”并建议妇女工作者要到基层去,到城市、到乡村的妇女群众中去,进行有关参政的宣传教育。

四、民盟生涯

为了对抗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国民参政会的各抗日组织如救国会、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乡村建设派、国家社会党和中国青年党共同酝酿成立一个统一的组织,1941年3月19日(民国30年)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成立,救国会为顾全大局没有加入。直到1942年史良才随救国会集体加入中国民主政团同盟。

 

在抗日战争时期,史良还担任了战时儿童保育会的常务理事,兼任设计委员会主任。保育会在全国各地设立了40多个保育院,前后收容和保育了2万多名儿童。史良还担任了中国妇女联谊会的常务理事,团结各阶层爱国妇女,为争取政治民主和妇女解放事业做了很多工作。

为适应形势的需要,1944年9月19日(民国33年)在重庆召开了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全国代表会议,决定将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改组为以个人参加为基础的中国民主同盟,仍以无党派人士张澜担任主席。

1945年9月(民国34年)中国民主同盟重庆市委员会成立,史良当选市委委员兼组织委员。1945年11月(民国35年),在中国民主同盟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史良被增选为民盟中央委员、民盟中央常务委员。

抗日战争胜利后,毛泽东主席、周恩来副主席到重庆,同蒋介石谈判,达成了“双十协定”,决定举行由各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旧政协”),共商国是。

史良担任中国民主同盟代表团的顾问,她和民盟其他领导人一道,同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为争取民主、反对独裁,争取和平、反对内战进行了斗争。旧政协会议以后,史良回到上海,继续执行律师业务,同时积极参加民主革命活动。

1947年10月(民国36年),国民党政府宣布民盟为非法团体,迫使民盟停止公开活动。

1948年1月(民国37年),民盟在香港召开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同中国共产党紧密合作,为推翻蒋介石独裁政权和驱逐美帝国主义的势力为中国而斗争。

史良因当时处境不能离沪赴港参加,曾委托赴港参加全会的沙千里代表她出席。随后她根据民盟总部决定,在上海建立了民盟华东执行部,并担任华东执行部主任。

在白色恐怖下,史良从事民盟的地下工作,在宣传民主、保护民盟组织、联系群众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上海解放前夕,国民党搜查了她的住宅,并密令逮捕她,在这危难时刻,上海解放了,史良才免遭毒手。

五、妇女领袖

1949年6月,史良到北平,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新政协”)的筹备工作。当时,周恩来就新政协委员名单的酌定问题,征求史良的意见,史良指出:“旧政协我没有参加,基本上没有妇女代表,我希望新政协能够注意到妇女代表名额。”

这一点足以表明她对妇女权利的争取,以及对新政协的美好希望。9月,她以民盟代表的身份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并被选为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10月1号,新中国成立,史良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此刻她以作为一名中国人而骄傲。

新中国成立后,史良历任司法部部长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还被选为全国妇联执行委员、副主席,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1950年史良在民盟四中全会上被选为常委,1953年开始担任民盟中央副主席。

 

史良要求建立新的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还提出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此外,作为中国妇女界的代表人物,她倾注大量心血,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等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为广大妇女做了一件大实事。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史良亲自到下面检查《婚姻法》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提出应该重视解决的问题,建议法院设立婚姻庭,由妇女担任庭长。

有一次,几位做妇女工作的同志去看望她,她特意对她们说:“要使《婚姻法》的条文变成事实,还需不断努力。

现在有的女青年要求婚姻自主,有的寡妇要求再结婚,仍然受到干涉和迫害。妇联是妇女的娘家,我们妇女干部要为广大妇女撑腰,要理直气壮,大声疾呼,要支持她们同封建势力作斗争。”她这番话,给大家带来了信心和勇气。

此外,史良还很注意联系和团结各阶层的妇女,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她关怀文教界、科技界的女知识分子,经常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要求;她与工商界妇女人士和家属促膝谈心,鼓励她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社会政治活动和劳动;她常寄语海外旧友,希望早日实现祖国统一大业。

她还为加强中外妇女的友谊,保卫世界和平进行不懈的努力。她曾率领中国妇女代表团参加亚非妇女会议,参加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理事会,先后访问了捷克斯洛伐克、印度、斯里兰卡等国家,并多次接待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妇女代表团和其他外宾。


她向外国朋友介绍新中国妇女的工作、生活和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的成就,介绍中国妇女维护世界和平、反对侵略战争的意愿,并同她们交流妇女儿童工作经验。

她与不同国家、不同对象,广交朋友,增进友谊,深受外国朋友的欢迎,为扩大国际妇女统一战线,发挥了重大作用。

六、晚年生活

1957年以后,由于“左”的路线干扰,刚开始建立的法制遭到破坏,司法部被撤消,史良由司法部长改任人大常委委员。

“文化大革命”期间,史良也受到迫害,被造反派抄家、勒令写检查和参加劳动,幸而受到周恩来的保护,她才免遭更大的灾难。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春风,使中国又开始了新的征程,民盟也重新恢复活动,史良对这一重大转折感到由衷地高兴,但由于史良的丈夫陆殿栋的猝亡,使她的健康受到严重的伤害。1979年10月民盟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史良继任主席。

史良在人民共和国度过了36个春秋,她铭记自己解放前说过的人民是主人、官吏是主人的公仆的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祖国服务,严于律己,自奉甚俭。

解放后,她将自己在1948年承办一件大遗产案获得的上海十余幢房屋报酬全部献给国家,另一栋三层楼的60余间房屋拨给民盟上海市委作办公用。

 

1985年9月6日,史良因病逝世,享年85岁,生后没有给亲属留下任何遗产。

史良的成就有哪些?

一、民主革命

史良在执行律师职务期间,曾营救一些受国民党政府迫害的共产党员和进步人士,例如贺干臣(化名王文明)、贺学庠(化名王瑞卿)、熊瑾玎、邓中夏、任白戈、陈卓坤、方知达、吴仲超,左翼作家艾芜等人。

史良是上海抗日救亡运动领袖“七君子”之一,参与上海妇女界救国会、上海文化界救国会、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等机构创办的全过程。

二、奠定法制

史良对建国后的法制建设有奠定基础之功,在1950年的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她作了《关于目前司法行政工作报告》,指导各地除设法庭或审判组外,还设立值日室、问事处、法医检验和执行、统计、档案等机构,以便民众诉讼。此外,该报告还强调法纪宣传和建立新的律师和公证制度。

三、妇女权益

史良参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等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

数千年封建婚姻制度,包办强迫和男尊女卑第一次在法理上被推翻,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以及婚姻的自由纯洁有了一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