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历史当事人的记述与历史真实——新见《剿共随军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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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历史当事人的记述与历史真实——新见《剿共随军日记》...

历史当事人的记述与历史真实——新见《剿共随军日记》释读
作者:曾业英
内容提要 《剿共随军日记》是一本历史当事人的记述。它虽有强烈的“反共”宣传性,但也记录了国共两党、两军不少“历史真实”,如“剿共”粤军与国民党“中央军”的矛盾关系、共产党和红军的组织与军纪优于国民党和“剿共”粤军、“剿共”各军的宣传工作不如红军、“剿共”粤军的募夫制弊端丛生,等等。对待历史当事人的记述,应依据其记述历史的立场、动机和方法,采取冷静、清醒、理性的科学分析态度。
历史当事人的记述,历来是历史研究者立论的依据,因此,搜寻历史当事人留下的记述,尤其是历史当事人当时的记述,便成为历史研究者的一大心愿和追求。因为历史当事人当时的记述,一般说来可信度是比较高的,在“还原历史”方面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数年前,我在江西师范大学吴永明教授的帮助下,在江西省一个县级档案馆里搜得的一本《剿共随军日记》,就是这种性质的记述。本文拟依据这本新发现的日记,就1930年代国共两党、两军在江西那场“围剿”与反“围剿”战争中的若干“历史真实”问题,对前辈学者的研究作一补充,并对如何认识历史当事人的记述与历史真实的关系谈点个人浅见。

首先介绍一下这本“剿共”日记的基本概况和写作、出版动机及特点。
这是一本国民党粤军入赣“剿共”时留下的日记。日记的作者叫李一之①,是粤军第二军军部政治训练处的一名政训员。1932年7月14日,他随奉命参加国民党第四次“剿共”战争的粤军第二军军长香翰屏“入赣剿共……历时凡两月有奇”。在这两个多月的时间里,他“每于军书傍午之余
①李一之(1904—1940),广东东莞人。1926年考入黄埔军校。1932年7月随粤军香翰屏部入赣“剿共”。1938年5月转而加入中国共产党。1940年任国民党东江游击指挥所作战科长兼基干大队大队长。同年12月因奸人出卖,被侵华日军逮捕、杀害。
……凡关于本军行军、作战、驻军之实况,匪我两方军事、政治、党务之优劣,地方共祸之真相,靡不搜罗翔确,照事直书;而于如何从事军事剿共、政治剿共,则不忖谫陋,论列其间”。“日积月累,不觉裒然成帙”。①军部政训处主任李鹤龄发现李一之“所为随军日记,其内容颇与”他的“愿望相合”,随即指示第二军政治训练处“亟为刊布,藉供同人之观览焉”。②一个多月后,这本由香翰屏亲题书名的《剿共随军日记》,便由广州培英印务公司代印问世了。
今存《剿共随军日记》,内钤江西“赣县区立云泉小学校”印章一方,表明它原是该小学校的藏书。而江西一个县的区立小学且有此藏书,一则可见此书发行之广,二则或可说明当时江西国民党当局对此书的重视程度,竟将其列为当时不算太丰富的小学生读物之一。李一之的日记起自1932年7月15日,迄于9月29日,计76天,近8万字。它详尽记录了作者这些日子自粤汉路广东黄沙站乘车北上,经由粤北韶关、始兴、南雄,进至江西信丰、龙南,复由江西龙南经虔南(按:今江西全南)、广东翁源、英德,回师广州的整个行程的亲身经历、体验和观察。就其内容所涉类型而言,有军长香翰屏下达的行军命令,有行军过程中作者所见所闻,有李一之所搜集的红军标语、传单及各色人等对红军的看法,有审讯红军俘虏的口供笔录,还有李一之的实地调查及研究心得,等等。
李一之“军书傍午”,何以要不辞劳苦,写下这本近8万字的日记呢?仅是他的个人兴趣和爱好吗?显然不是。前述军部政训处主任李鹤龄在为李一之日记所撰出版序言中直言:“当本处工作人员随军出发之日,余即以搜集共匪各项材料及志录我军作战经过两事属诸人。”③李一之自己在日记中也不止一次地提到他是在奉军长香翰屏之命行事。如7月26日,记曰:“军座召集第二纵队所属各队政训处长官到部,授以工作机要,并面谕会同拟具宣传纲领,以期统一宣传。”④27日记曰:“纵队长(按:香翰屏时任入赣“剿共”粤军第二纵队长)核定所属各师旅应用剿共标语。”⑤9月19日,又记曰:“前余所草拟剿共宣传方略,经军长鉴核,许为分析明了,洞中肯綮,切合实用;惟于文字上略加修改,并嘱余将过长标语,略为紧缩,以醒眉目。”⑥等等。可见,李一之坚持写“随军日记”,并不仅仅是他的个人行为,而是粤军的集体意志,是奉军长之命而写的。目的在总结“剿共”经验,完成“剿共”目标。他在《自序》中坦承:“冀人手此编,于剿共形势,或可藉知其梗概欤?”⑦而第四师参谋长谭邃更是在其日记的出版题词中画龙点睛地指出:“知己知彼,然后可以言剿共。”⑧
既然这是一本粤军为总结“剿共”经验而写的“随军日记”,它就难免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代表地方“杂牌军”立场,而不是国民党“中央军”立场。尽管粤军在“剿共”的总体立场上,与国民党“中央军”保持一致,但它又具有粤军的鲜明特点,即地方“杂牌军”的特性。以下事实,足可证明这一点:
闻龙南城父老云:共匪坐大,完全为中央军造成。当民国十八年,共匪根据地,只有赣中一二县分,乃往剿中央军,覆军杀将者踵趾相接,微特无功,反以长敌,共匪乃视中央军有如禁脔,
①李一之:《自序》,《剿共随军日记》(以下简称《日记》),第二军政治训练处编印,广州培英印务公司代印,中华民国21年11月,第2页。②《李主任鹤龄序》,《日记》,第1页。③《李主任鹤龄序》,《日记》,第1页。④《七月二十六日驻军日记》,《日记》,第24页。⑤《七月二十七日驻军日记》,《日记》,第25页。⑥《九月十九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33—134页。⑦《自序》,《日记》,第2页。⑧《日记》,扉页。
见大军进剿,则举杯称庆,群相贺曰:“运输队来矣!”覆辙浸寻,靡所底止,赤祸横流,毒逋全赣,且淫溢邻省矣!噫!坝上棘门,视军国为儿戏,丧师长寇,误国害民,皆中央军之过也。粤中第四军及十九路军,历年转战中原,攻坚挫锐,凌厉莫当,共匪视为劲敌;至第一集团军各部,自叶贺共匪惨败而后,匪胆为寒,水口之后〔役〕,匪众倾其全力,苦斗三日,死伤七千以上,结果为贵军第四师惨败,精锐尽失,自兹以后,匪遇百粤健儿,更加畏之如虎矣!①
在这里,指责国民党“中央军”在“剿共”战争中屡战屡败的是江西“龙南城父老”,表彰粤军“攻坚挫锐”,令“匪胆为寒”,“水口之役,匪众倾其全力,苦斗三日,死伤七千以上”的,也是江西“龙南城父老”,一切似乎都与粤军无关。但是,谁能相信这不是粤军的障眼法,不是在借江西“龙南城父老”之口,以浇自己心中“块垒”呢?试想,哪个“龙南城父老”能如此详尽、细致地道出国民党“中央军”的“剿共”败绩和粤军的所谓“战绩”?“龙南城父老”僻居赣粤边地,距1932年7月8日水口之役发生地数百里之遥,既无战场亲身体验,又不掌握资讯工具,何能了解红军此役“倾其全力,苦斗三日,死伤七千以上”呢?明摆着是粤军在借江西“龙南城父老”之口,出国民党“中央军”之丑,以树自家之威嘛!
如果上述证据,还只能说是间接证据,不免启人质疑的话,那么,香翰屏下面这段演说词,就不能不说是直接证据了吧。8月4日,他在江西信丰潭口墟“诰诫剿共军队要严整军纪”时,发表过这么一段评论:
我们试将受过共祸的省分作一检查,我们故乡的广东省,年来剿共成绩如何,自有国人客观的认识,用不着我们作主观的批评,其他如江西、福建、胡〔湖〕北、河南等各省,那不是官自官,军自军,民自民吗?行政官的鱼肉人民,军队的压迫人民,因此人民引起仇恨,或加入共党,或暗助共党,自然军队的势力日削了,共匪的势力日长了,这就是共匪坐大的缘故。②
香翰屏如此露骨地直接吹嘘广东“剿共”成绩“自有国人客观的认识”,而对江西、福建、湖北、河南等省的“剿共”则斥之为“军队的势力日削了,共匪的势力日长了”,难道不是对国民党“中央军”“剿共”失败的不点名批判吗?这些事实,也再次印证了学术界的下述认识的确不是向壁虚造:国民党军队此时“尚未完全整合,内部有嫡系和非嫡系之分,彼此争功诿过”。③
李一之的日记,还有另外两个重要特点:其一,它既要总结“剿共”经验,就不能不比较国共两党、两军的优劣,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如实记录国共两党、两军的一些真实情况。否则,总结经验,便无从谈起,勉强总结出的所谓“经验”,也不可能有任何实用价值。因为真正有实用价值的经验,是离不开真实可信的事实基础的。其二,它总结“剿共”经验,并不是为总结而总结,最终还是为了消灭竞争对手,落实“剿共”任务。这就不可避免要打上“政治宣传”的印记。既要“政治宣传”,就一定少不了自我表彰与掩饰,贬损乃至丑化竞争对手。其所记所述,就一定避免不了真真假假、虚虚实实这个任何国家、阶级、政党和个人皆无法超越的“政治宣传”的规则。
①《九月七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25页。②《八月四日驻军日记》,《日记》,第48页。③陈永发:《中国共产革命七十年》(修订版)上,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版,第280页。

李一之日记存在鲜明的“政治宣传”倾向是无可置疑的。
首先,它含有大量口号式的空洞说词。对于共产党和红军,它要人们相信他们只是一群杀人放火,不知有国家和人民的强盗,“当此暴日内侵,共匪乃作乱心腹,不惜为赤俄鹰犬,为暴日张目,以摧毁其宗国,残杀其兄弟,数典忘祖,为虎作伥,诚狗彘之不若也。”①历数他们有十大罪恶:“投降赤俄,阻碍抗日,反叛民国,劫掠人民,毁弃礼教,破坏建设,灭绝人道,蹂躏地方,奸淫妇女,造成恐怖。”②等等。而诸如粤军这样的“剿共”军队,则是抗日救国、除暴安良、救民于水火的仁义之师。因此,“欲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先要肃清共匪!”“民众欲求安居乐业,要帮助国军剿共!”“红军官兵想争回自由,要暴动起来,杀尽共产党员,加入国军!”③等等。对于这些口号式的空洞说词,自然不宜简单地当作“历史真实”予以认定。
其次,它还采用交战双方惯用的手法,利用共产党的叛兵降将向红军喊话,说“剿共”粤军如何“优待”他们,如何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意愿。如利用降敌的原“红军十三军卅七师参谋长郭效良、参谋赵思敬、学寿昌、张耀祖、秦元凯、第三军司令部作战科科长罗桂元”等人发表《告红军官兵书》说:“受共产党压迫、受政治委员辱侮〔侮辱〕的同志们:我们此次有多数同志已脱离了他们的束缚,由新田来到南雄了!国军各同志对我们非常的优待,拖枪来的有五十元赏金,愿回家的给资送回原籍,愿作事的给相当工作,你们在那里受种种欺骗的压迫,抛弃妻子,连封信也不敢往家寄,这种非人类的生活,奴隶的待遇,你们还甘心去受么?如不赶早归来,国军将他〔你〕们围困起来,玉石俱焚,后悔已晚了!请你们快些拖枪过来吧!我们现在正准备着热烈的欢迎你们呢!”④对于这类明显为“宣传”需要而抛出的具体事例,我认为,作为历史研究者也应考虑存在两种可能,不能遽下定论。一是所言并非“历史真实”,不是说“寄人篱下不得不低头”嘛,即使事实上没有“低头”,可你已是任人烹饪享用的俎上之肉,也难保不会是他人捉刀,或者暴力胁迫下的违心之言。当然,也不能排除第二种可能,即的确是他们口吐的真言,因为历史的经验表明,任何一支革命队伍,皆不能保证参加这支队伍的每一个人,都能在革命的道路上坚持走到底。然而,即使是真言,又能说明什么呢?古今中外的政治、军事家们不都玩这一手吗?其在人们心目中的可信度和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再次,它甚至公然采用某些被俘士兵、变节分子的迎合、阿好、自保之词,向政治、军事对手泼污水。如说“共匪随处强迫民间妇女当慰劳队、担架队及宣传队等,实际不过供匪首泄欲轮奸之具。据水口战后,俘虏士兵云:‘白昼行军,见有白衣、黑裙、着袜、穿鞋之女郎五百口随军出发,驻军后则不知去向,芳迹杳然矣!柔香蕙泽,何有于我哉!’又据俘虏云:‘朱德常带女性五六人随军享用,一周不性交,则神经错乱。’可知共匪之所谓自由恋爱,独匪首有此特权耳。”⑤等等。对于这类对交战对手带有明显人身攻击性的记述,历史研究者当然不能沿袭以往学术界一度出现过的那种依据个人好恶,各取所需的现象,简单据此立论。即就李一之日记所述,也明显有悖“历史真实”。且不说这些被俘士兵、变节分子的话是否有据,是否不是为了自己的一条小命或别有所图,退一万步说,
①《七月二十日行军日记》,《日记》,第12页。②《九月一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16页。③《九月四日驻军日记》、《七月二十七日驻军日记》、《八月三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21、26、118页。④《七月二十六日驻军日记》,《日记》,第24—25页。⑤《八月十三日驻军日记》,《日记》,第71页。
仅就当时经济、文化贫穷落后的江西苏区农村而言,也不可能强征到随军出发的“白衣、黑裙、着袜、穿鞋之女郎五百口”,何况李一之还在日记中明明白白记录着:“综合参加水口战役各部队口述,判定共匪行军作战有七点特长,为我军所宜注意者。”其中之一就是“无论平时战时,一律不携带行李,行止轻便,飘忽无常”。①携带着“白衣、黑裙、着袜、穿鞋之女郎五百口随军出发”的队伍,能有“行止轻便,飘忽无常”的“特长”吗?岂不自相矛盾?可见,判定其为子虚乌有的人身攻击,应该不是以个人好恶为标准的强词夺理之言。
当然,也应看到,李一之日记中的某些“宣传”说词,也含有一定的“历史真实”,因而对其所记应取分析态度,不可一概斥之为诬蔑或捏造。如8月2日,李一之为离间新老红军的关系,特地记录了7名孙连仲第二十六路“剿共”军1931年12月14日宁都起义后改编成红五军团的“降匪”的供词,说“作战时第五军团必在老红军前后监视之下,但以令之居后不使作战者居多。”“孙连仲部投共时共有一万六千人,死亡离散之余,现只有二三千人。孙部投入共匪,全部即受监视,非共产党员之官长由高级直至连排长,一律撤调。”②意谓作为新红军的第五军团,实际并不受共产党和老红军的信任,不但要撤换、改派各级军官,接受改编,且多数情况下是“令之居后,不使作战”的。大体而言,李一之所记基本属实,并不仅仅是“宣传”说词,一个重要的证据就是连1932年二三月红军攻打赣州这样的重大战役,也不敢大胆启用装备有炮兵的红五军团参战。③
又如9月20日,李一之在日记中写道:
匪区难民谈及共匪暴行,极人间未有之惨酷。据云:地方初染赤色,共匪即将十二岁以上十六岁以下之儿童团,教以残杀,养成其凶暴根性,以为造成赤色恐怖,以镇压AB团及不附共分子之工具。其手段至为毒辣,反共或不附共分子,如属妇女,则以铁线贯其双乳,以手拨弹,谓之弹乳琴;如属男子,则将其鼻尖与阴茎贯以铁线,如法弹之,谓之父子弹琴,行凶者皆属儿童团人马。彼辈受共匪之薰陶训练,凶残甚于禽兽。受害者恒呼天抢地,痛不欲生云。④
初看此等言论,似很难置信,因为它来源于苏区“难民”,而苏区“难民”,又意味着就是苏区的土豪劣绅、地主恶霸、反革命……总之就是阶级敌人,而这些阶级敌人,按人们惯有的思维逻辑,又只可能污蔑、攻击共产党和红军。但是,倘若和苏区共产党自身留下的记述对照一下,就不难发现当时的苏区,的确存在过这类酷刑,用不着怀疑它是否是“历史真实”。有些内地近年出版的中共党史著作,在记叙1930年代中央苏区整肃“AB团”运动时,就披露过这方面的“内部档案材料”。尽管施暴者未必如上所述,是12岁以上16岁以下的青少年,但所施酷刑却十分类似。如有本中共党史著作如此明确写道:“这一天,恰好李白芳、马铭、周勉三人(按:1930年12月江西“富田事变”时被诬为“AB团”的首要分子)的妻子来看望丈夫。李韶九(按:红一方面军总政治部肃反委员会主席)不分青红皂白又将她们当作‘AB团’捉起,使用香火烧阴户、小刀割乳等酷刑,凌虐她们。”而该书所述,依据的就是中共1930年12月15日颁布于江西永阳的《省行委紧急通告第9号》。⑤
不过,李一之对“剿共”粤军的宣传,就明显脱离“历史真实”了。如8月6日,他奉命前往小河、
①《八月十四日驻军日记》,《日记》,第72页。②《八月二日驻军日记》,《日记》,第44页。③参见余伯流、凌步机《中央苏区史》,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3—419页。④《九月二十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34页。⑤《中央苏区史》,第969页。
万隆附近调查“我军军风纪”、“地方共祸情况”及人民对国共两党、两军的态度,总计调查了长园被、瓦塘坑、高纱州、下围、道公山、泗和围、井下围、坝子墟、老屋村、李屋、草岭堡、坝塘村等12个大小村庄,所得结果是,关于“共祸情况”,除一个村表示“未被抢”,两个村未留下说法外,基本都表示“到处割禾抢谷,无分富农贫农,同受其害”;关于“我军军纪”,除两个村分别表示“有军人买粉不给值”、“有军人取田豆”外,全都表示“甚好”;至于“人民态度”,则全都表示“亲我仇匪”,其中还有两个村子“自动声明,各〔若〕国军有信用,请短夫愿尽力维持”。①关于国共两军的军纪问题,留待后文作专门讨论,这里仅就“人民态度”一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略作说明。
其实,李一之上述记述,完全可以认定是不顾事实的“宣传”说词,因为各村所表示的“亲我仇匪”态度,事实证明不过戏言而已,用今天北京的流行话说就是:“逗你玩儿!”不信,请看第二、三日,李一之的募夫遭遇。
据李自己说,8月7日,香翰屏“以余昨日巡查,颇识地方情形,而又得士〔土〕民自动愿供短夫之报告,乃命余率同副官长、经理处各一员亲往小河墟,与地方人民接洽,雇请到龙南短夫一百名,并授余以下之准绳”:1.每十里工银三毫至四毫;2.每担重量不过45斤;3.出发前交定银一半,其余到龙南城后付清。晨6时,他“率同各员兵出发,七时一十分到达小河墟,径赴长芫〔园〕被,晤正〔王〕福成,寒暄久之,道达来意,请其协助,彼面有难色,弗克胜任,乃请其引导去访小河堡乡长,费时一句钟,不得要领……再访民团及有力绅耆等,亦苦无门径……欲求地方民众领袖与接洽,既成绝望,余乃改变方式,入一谈话处。横床直竹,壮士盈堂,一睹余至,皆失色欲走,中有一烟精(按:即抽鸦片的‘大烟鬼’),神色自若,言谈落落大方,而困屦殊甚,余赠以洋烟二角,呵气成云,一刻而尽,更益以二角,问之曰:‘尚有所需乎?’曰:‘足矣!’烟精精神纠发,备闻吾意,愿为效力。余更以厚利动之曰:‘若能为我雇夫百名,即令若长其曹,不任劳役,而工值照给。’彼乃导余至各乡,逢人便问,余又一一谓之曰:‘有能请得十人者,即令之为班长,工值每天加一元。所募夫役,军队不加束缚,全由队长班长负责自管,成绩佳者到某处复命。’下午五时许乃募得三十余人。”由此可见,李一之募夫,所到之处,均不受欢迎,不是“面有难色”,就是“不得要领”,甚至“失色欲走”,尽管他竭尽全日之力,使出浑身解数,连蒙带骗,“以厚利动之”,也仅“募得三十余人”,仅及百人的1/3,以致连他自己也不得不承认,今日募夫成绩“仍不大佳”。②次日,李一之再赴小河墟招募竟日,也“只募得约四十人”。无奈之下,惟有自叹:“殊令人失望。”③这难道还不足以说明李一之8月6日日记中所说“人民态度”,均“亲我仇匪”,“请短夫愿尽力维持”,是不可信的“宣传”说词吗?
由上可知,李一之的日记,显然存在政治宣传倾向,对于这类记述,历史研究者在求证“历史真实”的过程中,切不可依据个人好恶,任意取舍。一般而言,自我吹嘘部分,多为不实之词,对竞争对手的记述,虽不能说没有一句真话,但以无根恶语居多,则是无须怀疑的,因而务须细察,谨防上当受骗。

李一之虽然心存强烈的抑彼扬我的宣传意识,但由于如前所说,他同时也负有总结“剿共”经验的重要使命,因而使他在对国共两党、两军的比较研究中,有意无意地记录下了两党、两军的某些“历史真实”。其中之一就是共产党和红军的组织与军纪优于国民党和“剿共”粤军。
①《八月六日驻军日记》,《日记》,第55—57页。②《八月七日驻军日记》,《日记》,第58—60页。③《八月八日驻军日记》,《日记》,第60页。
对于共产党组织,李一之观察比较后认为,它有五大“优点”:一是“党的意识明显,确能厉行党治,以党治政,以党治军。”二是“党的基础巩固,党的组织由下而上一级一级的组织起来。”三是“党员分子纯洁,绝无官僚、军阀、政客、土豪劣绅、贪官污吏渗杂在内,党员分子完全是无产阶级而富有革命情绪者。”四是“党的纪律严明”。五是“党的组织能与民众组织打成一片”。在民众团体组织方面,“凡儿童加入儿童团;凡少年加入少年先锋队;凡壮年男丁加入赤卫队;凡妇女加入妇女团;而此种民众团体组织,无一不与共产党发生直接关系,此皆共产党积极的民众运动之结果也。”在地方组织方面,“凡乡建立乡苏维埃;凡区建立区苏维埃;凡省建立省苏维埃;而各级苏维埃更与共党同气连枝的发生密切的关系,此皆共产党党治的贯彻力之大而能深入地方之结果也。因其党之组织能与民众打成一片,故赤区范围以内,无一地方不与党发生关系,无一民众组织不与党发生密切关系,无一民众不与党发生关系。”①这些认识,大体都符合共产党组织的“历史真实”。
对于红军的军纪问题,李一之基于“剿共”粤军的身份和“宣传”本位,虽表面不予认可,总是喋喋不休地指控红军如何“沿途掠割田禾,征收谷物,民不堪命”②;红军占领过的墟场如何“鬼气森森,遗留多少赤色恐怖神色!”③“入墟视察,则见十室十空,共匪因地为粮,随处征收谷物,行同洗劫,全墟之内,寸草不留,殊足令人发指。”④等等。即使面对无法否认的与此完全相反的事实,也要以对于交战双方任何一方,皆无约束力和实际意义的道德说教为由大加否定。如9月5日,李一之见到龙南商会会长钟肇亭,“询以共匪入城时情况”,钟据实回答:“共匪入城,除打土豪及向商号筹款外,日常军纪颇佳,买卖公平,采买照时价给值,欠价一铜元,亦不敢取货,市民安之。”而李则不以为然,认定这是红军“最科学化之盗贼行为也”。他分析说:
犹忆出发以来,行军途次,询及土民共祸情况,有谓其军纪甚佳秋毫无犯者,有谓其军纪甚坏所过为墟者,言虽矛盾,而皆事实也。余尝将各方土民报告,综合分析,细密考察之,乃知共匪有一定的抢掠之时机,亦有一定的抢掠之场合。在其抢掠之时机上言之,可得二大原则焉历史-历史当事人的记述与历史真实——新见《剿共随军日记》...
历史-历史当事人的记述与历史真实——新见《剿共随军日记》...一)前进则不抢,退却则洗劫。由南雄城经信丰、万隆墟、小河墟,沿途居民被抢者,多属此例也。又在万隆墟及其附近村落,于彭德怀匪部自水口战败窜时被抢最多,简直十室十空,举村不留余粒!(二)初至之日,居民远走,财物亦搬迁一空,则必尽力维持军纪,或故作假仁假义,久而久之,愚民为所欺惑,以匪为可亲,人返其居,财复其库,共匪以为奇货可居,即一网打尽,人则掳之勒赎,财则劫以为粮,损失最大之区,皆缘于此也。更就其抢掠之场合言之,亦可得二大原则焉历史-历史当事人的记述与历史真实——新见《剿共随军日记》...
历史-历史当事人的记述与历史真实——新见《剿共随军日记》...一)交通要冲之所,共匪认为将来关系正深,为买民好感,不敢恣意抢劫,沿南雄经乌迳、新田为共匪南下要道,居民无多大损失,此一例也;由万隆经小河而至潭口,更由小河以至龙南,非经要道,洗劫一空,此亦一例也。(二)城市为财货集中之所,足为共匪久据之资源,其抢劫方式,多以秩序化行之,向商号筹款,向住户打土豪,掳人勒赎,只此而已,而买卖则绝对公平也,拦街打抢亦无有也;然而以民之财,买民之物,虽非明火打劫,亦间接之抢劫耳;至村乡民居,则抢得一粒得一粒,抢得一文得一文,则无分贫富,皆遭洗劫矣!龙南城之买卖公平,附城各乡之不留寸缕粒粟,是其例也。总而言之,吾于共匪抢掠时机之适应,及其抢掠场合之适
①《八月二十三日驻军日记》,《日记》,第95—96页。②《七月二十一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3页。③《七月三十一日行军日记》,《日记》,第37页。④《七月二十八日行军日记》,《日记》,第31页。
应,可得一总原则焉,即抢掠不多则不抢,抢必求多且易也。噫,若共匪者,谓之为科学化之匪党斯可矣!①
但是,不管怎么说,李一之的记述,事实上还是反映了红军的军纪,的确较为“严明”。有以下事实为证。
第一,李一之经常指责红军“割禾抢谷”,“掳人勒赎”,“劫掠财物”②,但稍加留意,便不难发现,他的记述本身就自相矛盾,令人无所适从。如8月15日,他前往龙南东部各乡巡视,至中杨坊,记录了如下情况:“月姓,百余人……共匪到时,居民远逃,财物被抢一空。有老妇依门号哭,入其家,墙穿户破,家无余物。叩以共祸情况,哭诉极哀。余等婉言抚慰之。月氏子好客,酒食为款余等。”③既然“财物被抢一空”,“家无余物”,又何来“酒食为款”?又如,对所谓“共匪”的给养粮食问题,他一会儿说“全由打土豪及没收资本家而来”④,一会儿又说“或者购自民间”⑤,有时还说是分得土地的农民将耕种所得“扫数缴纳,不留余粒”⑥。到底是“全由打土豪及没收资本家而来”,还是“购自民间”,或者由分得土地的农民“扫数缴纳”?殊不知“打土豪”、“没收资本家”、“购自”与“缴纳”,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既然“全由打土豪及没收资本家而来”,又何来“购自民间”,或者令农民“扫数缴纳”?“全由”、“扫数”云云,显然是随心所欲的夸大之词。
而且,“掳人勒赎”,也不是漫无边际,不分贫富的。毋须讳言,红军的“勒赎”现象,的确存在,但对象皆为富人(当然穷人也无啥可“勒赎”),而且是准确无误的,也有李一之的记述为证。他在8月22日的日记中,记录了一份1932年7月18日的《中国工农红军军政治部罚款条》,该罚款条明白写着:
据查本地刘蓝破确系著名土豪之一,平素重租重利,剥削劳苦工农,我军到此,即有群众来部报告,要求惩办。本军为工农的武装,自应执行阶级任务,满足群众要求。除将该土豪所存谷物,宣布没收,发给贫苦群众,及充实红军给养外,并罚大洋贰百元,限二日内如数缴送本部(驻地在下东门和盛店)。倘敢违抗不交,本部为执行革命纪律起见,定当从严究办,决不宽容。⑦
由此可见,红军的“勒赎”是有政策标准的,对标准的掌握也是严格的,必须确系“著名土豪”,“平素重租重利,剥削劳苦工农”者。在那动荡的岁月里,他们如何把握这一政策呢?“剿共”粤军第四师参谋黄子丰对李一之讲过这么一件事:“共匪逢墟掳人,能分辨贫富,择肥而噬,无一漏网者,此因共匪于到达墟场之先百数十里,预知殷富墟民,风闻匪至,必早远,乃派出便衣队多名,分伏各路口,将所有通往行人,一一掳获,求以善价,多能供应者。及匪众到墟,知留墟者皆属贫民,概不究问,逢墟照办,用能掳必得,得必奢。”⑧这个故事表明,红军在区别贫富方面,自有他们的妙招。
①《九月五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22—123页。②《八月十七日驻军日记》,《日记》,第78页。③《八月十五日驻军日记》,《日记》,第74页。④《八月十三日驻军日记》,《日记》,第72页。⑤《八月十六日驻军日记》,《日记》,第77页。⑥《八月十三日驻军日记》,《日记》,第72页。⑦《八月二十二日驻军日记》,《日记》,第95页。⑧《九月十七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33页。
尚需指出的是,红军打土豪所得,除留作军饷外,也未忘扶贫济弱,李一之的日记对此同样有记录。9月22日,他记曰:
屋主为余忆述共祸陈迹,惴惴然曰:“共匪入城,即昭告大众,自谓执行革命纪律,将打土豪所得,分给贫苦工农,无产阶级可参加民众大会,分配财物。市井无赖,贪图非分,或好事者,趋之若鹜,立集数百人。首由共匪将若干抢掠所得财物,堆积主席台,扬言于众曰:‘赞成打土豪者举手!’不期而举手者百数人。共匪知人心有可诱惑,乃更引吭高呼:‘打土豪已告成功矣,欲分财物者来!’众正惊疑,顷之,有狡黠者可十人,从人丛中上台领取财物。既获利,下台欲走,匪乃止之曰:‘汝既参加打土豪,享受革命利益,当随红军去共同奋斗矣!’黠者应曰:‘容将财物带返家,然后再来。’则固挽之曰:‘台下亲戚正多,可托人带返也。’数黠者无奈,乃附匪远去不复返矣!穷民殷鉴在心,再不敢吞饵充饥矣。”①
这个故事,近乎政治笑话,难言一概真实无误,但所说红军“将打土豪所得,分给贫苦工农”,似应不容置疑。
第二,李一之的记述,也反映了民间不同程度地普遍认同红军“军纪严明”。除前述龙南商会会长有过明确的表示外,李一之还在入赣“剿共”之初的7月25日,在南雄驻地听到过类似的看法。这一天“暮日衔山”之时,他“缓步抵中山公园”,“为之留连忘返者久之”。归途遇“土民数四,状颇闲逸,乃叩以共祸经过及其对共匪之感情如何?”“土民”回答道:
共匪初至其乡,男女老幼,惊相走避,谷米财物,亦尽量他徙。共匪一无所获,乃诡计四出,故作假仁假义,藉骗愚民,以为抛砖引玉之策。匪见某家遗下一鸡,故为用绳缚好,饲以谷粒,又于某家宰杀一鸡,用纸包银若干,以为偿价,并遗书数言,假示歉意。布置既定,即略退一程,匪去人归,见家园依旧,遗鸡尚存,于是一以传十,十以传百,举乡欢然,咸颂共匪之军纪严明,谷米等物,尽返其故居。越日,共匪又来,则饱掠洗劫而去,居民以共匪假仁义而行大掠,乃恨之入骨。②
且不说身处战火纷飞的数四“土民”,尚能如此“闲逸”,究系南雄城内什么人?也不问他们直面一位“剿共”粤军长官“对共匪之感情如何”的明确发问,是否敢于直抒胸臆,即使如此,他们还是曲折表达了红军买卖公平,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事实。至于所谓“共匪”以“假仁义而行大掠”,则与前述李一之的分析丝毫不差,似乎没有理由不怀疑这不过是李一之借数四“土民”之口表达自己的看法。
第三,不论李一之还是军长香翰屏,皆早就在内心里承认红军的军纪优于国民党“剿共”军了,只是为了宣传的需要,不肯明言而已。以下两件事,可以证明这一点。
一是8月1日,李一之即已拟具了一个整饬军风纪意见书,呈报香翰屏“鉴核施行”。其前言中明确交待李一之“尝见本军驻军、行军间,风纪军纪,多欠整饬”,才特地拟具这个整饬军风纪意见书的。该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在驻地出发前,须将门板安放原处,将禾秆收束好,然后出发。有不遵行者,严加处罚。2.禁止随地便溺。3.举行清洁运动,清除积秽。4.严禁砍伐民间一草一木,
①《九月二十二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34—135页。②《七月二十五日驻军日记》,《日记》,第23页。
以免引起民众反感。5.统一采买食品。士兵购买茶饼果品,须由队上官长代买,最低限度也须由官长监视。李一之说,他“每见行军驻军间,初时有食品担到来,久而久之,小贩因见兵夫多不给值,致受损失,不敢再来。此虽小事,然最能破坏本军信用,及影响军队给养。”①值得一提的是,李一之拟具的这个意见书,并不是他的发明。他在8月14日的日记中说:“共匪行军作战有七点特长”,其中之一就是“无论宿营、露营,必将禾草、床板等收拾妥当,整洁如常,不留痕迹”。②原来他在维护军纪方面,只是共产党的一个蹩脚的小学生。
二是8月4日,香翰屏在信丰县潭口墟“剿共”军队“严整军纪”会上,公开承认了“剿共”军队的纪律不好,是“共匪势力日大”的唯一原因。他说:“共匪势力日大,我们曾否洞悉其中的原因?是由于无人剿他吗?是由于他的战斗力强,足以摧败我们国军吗?或者是由于第三国际的接济吗?据我们所知,都不在此,而完全由于剿军的纪律不好,行政官的政治不好,为渊驱鱼,殴民入共,这才是共匪日大的唯一原因。”“我们既知以前剿共军队的失败,以及共匪坐大的原因,就要谨自整饬,力反其所为,务使人民自动的离开共匪,然后剿共才有办法。否则今日剿共,明日驱民入共,循环消长,则共祸将无穹〔穷〕期,剿共终归徒劳!我们要彻底剿共,就要想法收拾民众,把民众在共匪手里拉回来。但近见本军官兵时有不法行为,如不彻底痛改,必将人民驱入共匪队里去,就将最光荣的广东军队的历史抹煞了,我今日讲话的目的就在这里。”③
“剿共”粤军如此大张旗鼓整饬军纪,是因为他们发现“剿共”军的军纪问题,已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据香翰屏说,他在南雄时,就“听着附近乡村,间有军人取民间财物的”④。8月3日,又从前往潭口墟附近各乡“实地调查”“本军军风纪如何”归来的李一之口里了解到:
陇亩田禾已熟,谷穗低垂,稻秆压土,无人敢割。间有老妇一二人操作田间,而神色仓惶,一若不胜其惊慌忧戚者。抵一村,人家三五,闾阎空寂,阒无人声,余即令土人入室抚其人,徘徊久之,始见有苍头老妪出……再行二里许,至铁寮下村,居民可百家,壮丁远避,留村者,只有老少及妇女即〔而〕已。村前有男妇四五人割禾收谷。余就与言,申明本军不拉夫不筹饷,人民可安居乐业,事其秋间,家有余粮,可将柴米油盐挑往墟场发卖。本军买卖公平,不敢欺负老百姓也。言未既,有中年妇人适从田间来,恨形于色而言曰:“吾今晨挑米一担落乡贩卖,得银六元。归途中尽为贼军劫去矣。”余乃兴致索然,好言抚慰之。转趋小河堡,人声噪杂,则采买兵夫买卖不公,居民正相与纠缠中也……乃知特务营第二连有伙夫买鸡三只,有二只给价,又有一只未给价即放入箩中挑去,余乃将其申斥,令其放还一鸡。更转抵藤岭村,见一巨室,门匾进士第三字,虽泥墙土瓦,而规模宏大,不类流俗,该家老少可百人,余乃如前抚慰之曰:“本军有不法行为欺压善良者乎?”彼等齐答曰:“无之,买卖公平,鸡犬无惊,军民实相安也。”余实告之曰:“余等来此,乃在安抚善良,且以调查官兵不法情事,本军有负吾民者,其以实告,幸勿讳饰,致长不肖军人凶焰,重苦吾民也。”彼等相顾久之,状类筹思者,有间,作而言曰:“昨日有兵来买猪一头,重九十斤,只给价十元,今日又有兵来买猪一头,给价数元,捉鸡捉鸭,更无论矣。其余搜家肆劫,财物受损失不少。贵官善人,吾小民敢以实告,幸毋反累也。”⑤
①《八月一日驻军日记》,《日记》,第40—41页。②《八月十四日驻军日记》,《日记》,第73页。③《八月四日驻军日记》,《日记》,第48—49页。④《八月四日驻军日记》,《日记》,第49页。⑤《八月三日驻军日记》,《日记》,第45—46页。
面对如此严重的军纪问题,香翰屏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不能整饬自己,不特不能剿共,而且人民也不愿我们来剿共”,甚至“将来也会有人来剿我们的”。①“剿共”粤军岂能等着他人之“剿”,而置“严整军纪”于罔闻?
总之,由上可以判定,李一之的记述,的确反映了一个“历史真实”,即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共产党和红军的组织与军纪,的确优于国民党及“剿共”粤军。

李一之日记反映的另一个“历史真实”,是“剿共”各军的宣传工作不如红军。
1932年夏秋,正是国民党展开第四次“剿共”战争期间,鉴于前三次“剿共”战争的失败,国民党开始改变战法,提出了“三分军事、七分政治”的口号,从这时起,政治“剿共”受到“剿共”各军的高度重视。7月26日,香翰屏“以政治工作重要”,召开专门会议,勉励全军政治工作人员:“我军张枚新师、我一军李振球师握守大瘐〔庾〕(按:今江西大余县)、信丰,与匪相持,我军用飞机向匪巢大放传单,劝谕匪众来归。一二日后,匪众逃亡逾千,张李两师长曾对人云,散发传单比抛掷炸弹更为利〔厉〕害。”②据李一之说,他这次随军出发的“主要目的”,就是“实地考察共匪宣传工作状况,以为决定剿共宣传方法之参考材料”。③
李一之对共产党宣传工作的考察,首先从“宣传策略”开始。他认为共产党的宣传策略,有以下四大优点:一是“鼓动民众与本党分离。本党取得政权以来,内战频仍,训政五年,革命建设,丝毫不见成功,民众痛苦,日以加甚,国家危亡,日以迫切,共匪乃得利用之为有力的攻击。如‘打倒勾结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国民党!’‘反对苛捐杂税!’‘反对加租加捐加税!’‘反对军阀混战!’等。”二是“煽动农民打土豪地主,发动农民暴动。本党地方自治还未推行,土劣地主之横暴不加抑制,民众痛苦不为之解除,遂予共匪以有力宣传之资料。如‘实行土地革命!’‘激〔彻〕底均分山林土地!’‘农民起来打土豪分田地!’‘没收地主土地分给贫民!’‘不完粮!不纳税!不交租!不还债!’”三是“鼓动民众暴动,破坏社会秩序和组织。民众久处水深火热,社会病态充分显露,社会组织又不健全,共匪宣传,自易乘隙而入。如‘焚毁债券借约!’‘实行自由恋爱!’‘实行阶级斗争!’‘扩大革命斗争!’‘不分姓氏只分贫富!’”四是“挑拨我军士兵对官长之恶感,鼓动士兵暴动。国军士兵,待遇既薄,欠饷又多,遂成共匪挑拨离间之最好资料。(如)‘白军士兵,要发清欠饷,只有暴动起来!’‘白军士兵,要使家里父母妻子有饭吃,只有暴动起来,实行土地革命!’‘红军月饷大洋二十元!’‘红军官兵夫一律平等!’‘优待白军俘虏兵!’”李一之认为共产党的宣传工作很讲策略,抓住了国民党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方面的根本弱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民党当局当“痛自反省”,“不以人废言”。④
与此同时,李一之还观察到,共产党在“宣传技术”上也有以下三大优点,可供国民党“宣传工作同事之参考”:一是“能就士兵及民众的实际生活加以煽动”。二是“能统一宣传。全部红军有整个的宣传计划,各部队红军皆能取一致之步调,同一之意思,划一之口号标语,以为宣传。此次本纵队由南雄经信丰到龙南,沿途见共匪标语,不论由任何军团、任何独立师发出者,都是词句一致,而且
①《八月四日驻军日记》,《日记》,第47页。②《七月二十六日驻军日记》,《日记》,第24页。③《八月二十五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00页。④《八月二十五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00—101页。
完全是二三年前在东江匪区所曾经发现者。可知共匪全部已有统一的确定的宣传计划,已行之多年,遍及各省矣。”三是“能尽量宣传。共匪所至,字迹不拘大小优劣,必在墙壁遍涂标语,或标贴文字宣传,五花八门,不一而足,至其对俘虏对民众等亦能尽量宣传。”四是能做所谓“虚伪的实物宣传”。“为共匪俘去之士兵,必给大洋二元送之返部向兵士宣传。共匪行至某地,如认为须与该地长久的发生关系时,必尽力维持军纪,故无知士兵民众,每为所诱惑,替其作实物宣传。”①
当然,李一之也观察到,共产党的宣传工作,在策略、技术上也存在“不分时间、空间,一律施用,不能适合环境”的“劣点”。“如在民族主义高潮中而高呼‘武装拥护苏联’,适足引起爱国民众之反感;在农村而高呼‘工人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工人增加工资!’不啻无的放矢。”②这些都是相当切合实际的中肯之言。
反观“剿共”各军的宣传工作,李一之以为几无任何优点可言,“国军虽剿共频年,作剿共宣传亦频年,而对于剿共宣传之策略则始终阙然无有也;间有拟定剿共宜〔宣〕传纲领或宣传大纲之类者,亦以无事实上的根据,无异纸上空谈,朝令而夕改,缺乏时间上之安定性,不足以语于宣传策略。”至于宣传技术上的“劣点”,他认为倒不少,主要有:1.没有统一的宣传口号和持久的宣传耐性。“不特在国军全体无整个剿共宣传,中央军与本集团军不同,又与其他各军不同,而在本集团军之中,各军与各军不同,即在本军之中,第四师与第五师不同,甚至各师内各团亦不能统一宣传。反观共匪标语不满百条,而能普及全国,通行全部红军,连亘数年而不稍更易者,其参差与统一之间,不啻相去万里也。惟共匪宣传能统一,国军士兵对共匪标语惯见习闻,能背诵无讹,印象至深。共匪诚可谓能尽统一宣传之能事矣。”2.未能利用一切宣传手段,调动全部人员做宣传工作。“我军几乎除标语之外无宣传,除政治工作人员外无人写标语,以视共匪之形形式式,即能书能读之兵夫亦写标语,其为量之多寡不亦大相悬殊也耶。”3.没有采取分化策略。李一之认为“共匪内部裂痕甚多”,“国军剿共宣传,当就政治委员、共产党员、指挥员、苏维埃等,将其待遇特殊,残杀无道之处尽量揭出,而将红军官长、战斗员、公务员、被迫附匪民众等轻轻放过,且撩起其仇恨共产党员、政治委员、苏维埃、指挥员等情绪,使之自生火拼、自起化分乃为得计。而乃尽将各阶级人物,不论压迫在〔者〕与被压迫在〔者〕、主动者与胁从者,概以共匪名之,齐施攻击,以促其团结,此为最大之失策。前中央曾明令规定凡对共产党、红军等称谓,一律皆称共匪。夫就共匪之焚杀掳掠行同盗贼之点言之,名之曰共匪,可谓名副其实,若宣传之对象为民众,用此称谓,诚属确当也。惟剿共宣传之对象有三:对民众对士兵宣传之外,还有对共匪宣传,共匪中又分为主匪从匪,若就匪区对共匪宣传,就不能不称红军、被胁迫民众等以别乎共产党员、政治委员矣。总之对共匪称谓,宜分别时机使用之:在对民众宣传时,则称红军、共产党等为共匪;在对共匪宣传时,则须将共产党、红军等分别称谓,以促其内部化分,令胁从者自动觉悟,安心归降。”③
面对共产党的优势宣传工作,李一之认为国民党首先应在宣传方略上确定以下三原则:第一,要向共产党内部、外部之“弱点痛施攻击”;第二,要取共产党“宣传策略之优而攻其劣”;第三,要取共产党“宣传技术之长而反攻其短”。对共产党内部,应致力于:1.挑起红军官兵对政治委员的恶感,鼓动红军杀共产党员、政治委员,“投降国军”。2.挑起红军中事务员战斗员对指挥员、新红军对老红军的恶感,鼓动事务员战斗员及新红军暴动,杀指挥员、老红军,“投降国军”。3.“挑拨赤区民
①《八月二十六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02—103页。②《八月二十六日驻军日记》、《八日二十五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02—103页。③《八月二十七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03—105页。
众对苏维埃之恶感。尽量揭发苏维埃之欺骗农工,令农工受饥寒贫困,破坏民众对苏维埃之信仰,鼓动赤区民众暴动,推翻苏维埃。”4.宣传“赤区”经济困难,生活痛苦,离散“赤区”。而对共产党外部,则应一面宣传共产党“掳人勒赎、割禾抢谷”等“土匪行为”,鼓动民众组织反共团,建筑堡垒,实行坚壁清野,全面挑起“赤区”外民众对共产党的恶感;一面就外交危急,鼓起民众的爱国情绪,使民众“知得非剿共无以抗日”,并激发“共匪”的爱国天良,“自动投降国军,一致抗日”。同时还要尽力揭发“共匪除欺骗之外无宣传,撩起受欺民众及红军对共匪之反感,促其崩坏”。至于“宣传技术”,即要:1.“就民众及红军所受共产的生活上实际痛苦讲话,打动民众及红军的心坎,使之与共产党分离。”2.“统一宣传”。“国军虽不能全国一致作剿共宣传,本集团军各部队亦须遵此整个的确定性的宣传计划去统一宣传。颁行采用的标语,具有时间的确定性,更宜绝对的统一实施。”3.尽可能采用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除了标语,还可将“共匪十大罪状”等“作成表式”张贴于墙上,及进行口头宣传等。“文意显浅、篇幅短少之传单,尤宜多发。”①
依据上述宣传方略和方法,李一之对“非赤区”,拟定宣传标语14条及《共匪的十大罪状》告示一纸,主要强调“国军为解除民众痛苦以剿共!”“国军替中国打仗,共匪替苏俄打劫!”“欲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先要肃清共匪!”等等。②对“半赤区”,分别按共产党、民众和“剿共”士兵三类不同对象,拟定不同的宣传标语。关于共产党者,计26条,主要为孤立共产党员和政治委员,强调“只杀共产党员,不杀胁从的红军官兵!”“只杀政治委员,不杀胁从的红军官兵!”等等。关于民众者,计23条,主要号召他们起来抗拒苏维埃的各项革命举措,帮助“国军剿共”,如“拒用苏维埃纸币银币!”“反对苏维埃没收人民田地!”“人民要组织反共团!”等等。关于“剿共”士兵者,计12条,主要强调全面封锁“赤区”,推翻苏维埃,“活捉匪首朱毛!”等等。③对于“赤区”,关于共产党及“剿共”士兵部分,与“半赤区”的宣传标语完全一致,不同的只是对民众部分,在“半赤区”宣传标语的基础上,新拟了23条,增加了一部分关于所谓“难民”应如何如何的内容。如“难民要推翻苏维埃,恢复自己田园庐墓!”“难民要推翻苏维埃,为死难家人复仇!”“难民要组织反共团!”“难民要帮助国军剿共!”“援救匪区难民!”等等。④
为落实“剿共”宣传工作,李一之还制定了一个简明的实施细则,以免“愚鲁者无所遵从,懒惰者有所趋避”。依此实施细则,军、师政训处“以指挥监督为主,而以实施为副。师为宣传之最大单位,师政训处须特别考察所属能否统一宣传,尽量宣传”。团政训员“指挥监督与实施双方并重,团为宣传实施之最小单位,团政训员须特别领导监督所属努力统一宣传,尽量宣传”。营连政训员应“注全力于宣传实施”。团营连政训员无论于行军作战或驻军间,皆须携备宣传方略手册,或宣传标语手册、“记录新发现之共匪标语、宣传品及宣传参考材料”的手簿、白灰或墨汁、传单、浆糊盒、胶扫、大笔等。宣传人员不论行军驻军或作战间,均须各尽所能,“涂抹共匪反动标语,写制剿共标语”;行军作战间尤宜紧随“尖兵”(按:即先锋部队)之后而行,提前完成上述各事,以待大部队的到达。对于口头宣传,以团为最小实施单位,由团政训员将所属政训员能操土话者集中起来,组成3至5人的宣传队,于行军驻军或作战间进行下列宣传:1.安抚居民;2.鼓励官兵;3.向军民宣传剿共作战意义;4.“调查地方共祸情形及搜索宣传材料”;5.慰问伤兵;6.安抚俘虏。此外,还应实施“图画宣传
①《八月三十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09—111页。②《九月一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14—116页。③《八〔九〕月三日驻军日记》、《九月四日驻军日记》、《九月六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18—122、124页。④《九月十一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28—130页。
及文字宣传”。等等。①
由上可知,李一之对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治、经济、社会现状、军队官兵关系及国共两党宣传工作优劣的观察,不仅符合“历史真实”,而且相当深刻。他为国民党“剿共”军队制定的宣传方略和具体计划也是相当务实的。或许正是这一宣传方略和计划发挥了部分作用,才使国民党一年后发动的第五次“剿共”战争,逃避了重蹈失败的覆辙。

“剿共”粤军的募夫制流弊丛生,是李一之日记所反映的又一“历史真实”。
李一之自出发之日起,就感受到了军队夫役的悲惨命运和募夫制的诸多流弊。7月15日,他由广东黄沙乘火车抵达粤北军事重镇韶关,首次见到“女夫麇集月台”,而想到一定是“男夫多数转运前方,藉肩膊博微利者,惟女夫耳”。②18日,由韶关前往南雄,“甫交四句钟,即依时食早膳……四时半未能依时集合,六时始跄跄齐赴集合场,盖以各部指挥不灵,夫役分配失当,费时失事,竟至于此也”。启程后,他见兵夫因溽暑兼程,“随地发病,而以夫役为更疲困,有劳极而举足不前者,有苦极而昏蹶者。行李既纷纷落伍,全失秩序”,结果不得不“转而雇船”,代夫役转运行李、银担。③19日,将至水南时,又见“夫役仍随路发病,不能行走”。④23日,驻军南雄,正“伏案作书,忽闻户外人声杂沓……揭幕视之,则见夫役一队,新从后方运担来。疲乏之余,争茶水,抢坐位,闹个不休也。”一路耳闻目见,令李一之顿生感叹:“噫!当夫当夫,人民最苦之事也;募夫募夫,军队至烦之事也。老百姓之疾首蹙额者以此,官兵之役精劳神者亦以此,吾于是不能漠然于募夫制之研究。”⑤
“剿共”粤军自1929年以来,实行“战时长夫编制”。依据此制,“每连行李五担,米食三担,子弹二担,共用夫十名;营部行李、伙食十二担,子弹八担,共用长夫二十名;团部特务连十名,通讯排八名,机关枪连四十名(行李十担,子弹三十担),步炮连五十名(行李十担,子弹四十担),团部官佐及担架排行李、药品三十六名,伙食、银担十名,子弹六十名,共用二百零四名长夫。师部用四百三十三名,军部用五百六十八名。”⑥但是,这种编制规定,真到了战时,也就是废纸一张,实际用多少夫役,是否增加短夫,便不由此“编制”说了算了。李一之的日记就不止一次记录过这种情况。7月18日记曰:他因“兵夫随地发病”,“与薛科长到大桥墟警卫队部商雇短夫”。⑦8月7日记曰:他奉香翰屏军长之命,“亲往小河墟,与地方人民接洽,雇请到龙南短夫一百名”⑧。8日又记曰:“驻小河及其附近各乡之第四师及其所属各团,同时请夫,请之不足,继以强募,强募不足,并将军部由土民雇请之夫役抢去。”⑨等等。
至于现行夫役的募集,据李一之说,就募夫的途径而言,有三个来源,一是由军队直接募来,“按劳役之大小,定工值之多寡”;二是由行政机关募来,由军队责成县长、区长或公安局、警署等代募;
①《八月三十一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11—114页。②《七月十五日行军日记》,《日记》,第3页。③《七月十八日行军日记》,《日记》,第7页。④《七月十九日行军日记》,《日记》,第9页。⑤《七月二十三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4页。⑥《七月二十三日驻军日记》,《日记》,第20页。⑦《七月十八日行军日记》,《日记》,第7页。⑧《八月七日驻军日记》,《日记》,第58页。⑨《八月八日驻军日记》,《日记》,第61页。
三是由所谓“民众团体募来”,即由“欲省手续”的区长责成“各乡乡长或绅耆征夫若干名。应征者必为穷苦无赖”。如军队在墟市募夫,有时也会与“工会、商会等接洽,由职业团体代募”。①
若从募夫手段说,李一之说主要依靠蒙骗、强拉和顶替。所谓蒙骗,就是当民众不愿应募或不相信可以“论工取值”时,军队骗夫者便往往会“昭告大众:‘由甲处挑至乙处,只行若干里即可得若干元,抵步即可放还,工银预支。’银白眼黑,老百姓争为劳役。金落腰包,欣然就道。抵步,卸担欲走,副官老爷,仁爱有加,挽留之曰:‘开饭矣,饭后请回。’小民惊喜。饭后,又放碗欲行,副官则更诚意挽留之曰:‘天黑矣,越宿请行!’小民惊多喜少,无奈入营舍,守兵押门口。明早副官来,面露歉色,表明请夫不得,始请再为服役一日,小民不得不行。如是一日又一日,百里又百里,可怜白银数块,竟枉作无期徒刑矣!”所谓“强拉”,就是民众上过骗夫者的大当后,“不敢以微劳博厚利”,军队骗夫不得,“乃不得不出于强行拉夫矣”!所谓“顶替”,就是以“囚犯劳役”代顶夫役,“地方行政官受军队委托请夫,一时供不给求,于是妙想天开,将囚犯代夫科以劳役,此次曲江(按:今广东韶关)县府解来军部之一部分夫役,乃从囚犯劳役而来。”②
对于如此不择手段骗夫、拉夫的募夫制,李一之认为流弊甚多。首先,他从“剿共”利弊角度,指出至少有以下几个不利:一是不利于保守军事秘密。由于“军实转运”,主要靠夫役,而夫役招募,又不能不于出发前数日,甚至一星期之前开始,从而造成“募夫之人员四出,募夫之机关林立”的局面。如此一来,“大军未发,而军队动员,在数日之先已为敌人看破矣”。他敏锐指出:“近日共匪狡计多端,随时派人到国军当长夫,藉作侦探及进行兵运,我军军行所至,随处皆有夫役落伍或死伤,随处皆须招募补充,在在可予匪类渗入之机会,此有损于军事上之秘密为何如乎?”二是夫役“能力薄弱”。如由韶关往南雄之次日,每二夫合挑一担(每担不过45斤),又有后备夫百名,行未50里,即纷纷落伍,当即就地雇女夫40名,再行约30里,始兴又派200名来接,始于下午8时到达始兴。夫役何致如此疲软?因“募来之夫,多属赌徒、烟精、地痞、无赖,体力之差,不可名状,至出于劳役囚犯者更无论矣。间有由于骗来拉来者,虽多属壮丁,惟事出无奈,或顾念家室,或欢〔惧〕怕危难,精神苦痛,体力摧残,其无当于军运也可知。”三是“阻碍军行。募夫既费时日,管理亦费手续,则行军必受阻碍。”如由韶关往南雄,每日不能按时出发,7月18日,命令午前5时出发,实际8时半才出发;19日,命令午前6时出发,实际8时才出发;20日,命令午前5时出发,实际8时才出发,皆由夫役引起。“而中途因夫役落伍,或不能挑担,须另请夫役,军行中止者,几于无日无之”。四是浪费公款。“夫役能力既差,必须多请预备夫一也;临时应募,民多不愿,工值必昂二也;随时逃走,随时补充三也。”由广州至始兴,启程时有夫役201名,到达时剩156名,逃走45名;另一路由广州至南雄,出发时97名,到达时60名,逃37名;另一路由广州至南雄,出发时196名,到达124名,逃72名。这三帮夫役,皆是广州公安局以各支安家费5至8元,代为募集的。五是难于管理。“募来之夫,既非出(其)本意,必时思逃走,而所有军实担、行李担,必须严密看管,甚有以一兵押一夫者。驻地宿营之时,亦必将所有夫役聚之一室,多派守兵严为监视而后可。如此管理困难,大足疲劳兵力。”③
此外,李一之还从社会角度,指出募夫制也有弊病,一是“结怨于民。募夫机关或兵员,每每随意勒索,鱼肉善良,而被募夫役,骨肉流离,田园荒废,所失必多。其他之不便于民、不利于民者,亦随处可见。如此募夫之制,无异将军民感情,深深划一鸿沟,军民之感(情)既分离,军民之行动亦分
①《七月二十三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4—15页。②《七月二十三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5—16页。③《七月二十三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6—18页。
离矣。”二是“减损生产力。募夫制度不好,夫数须多,而夫之死亡率亦必大。大军所过,壮丁多供劳役,生产力必大减损。”三是“破坏社会秩序。募夫制度不好,军队必难维持信用,而居民亦必时怀惧怕心理,农荒其田,商去其市,各界不安其业,直接破坏社会秩序,间接影响军队给养。”①
为避免募夫制诸如此类流弊,李一之借鉴当年粤军第一师邓铿部每班设运输兵(即夫役)一名的经验,曾一相情愿地提出改采“运输兵”制的主张。他说:按现在军队编制,每连兵额约120名,内分3排,每排40人。排分4班,每班10人。若于各班占运输兵2名,每连实有24名,与现行夫数适相合。“或疑每连养运输兵二十四名,无或过多于浪费,然若勤加训练,则运输兵一方面可供运输,一方面又可用作预备战斗兵之用。军队战斗力必大增,亦大有所取偿也。”②
李一之虽未能改变“剿共”粤军的募夫制,但他作为历史当事人,还是以令人信服的事实,记录了一个“历史真实”。他披露了“剿共”粤军骗夫、拉夫的黑幕及夫役所受的痛苦。他对募夫制流弊的指认,虽多从“剿共”立场出发,但也客观指明了它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可谓是一项祸国殃民的恶制。而且,即使立足于“剿共”立场的指认,也称得上是“历史真实”。

最后,李一之日记,还反映了一个“历史真实”,那就是“剿共”粤军在军事方面为落实国民党“剿共”新战略所作的努力;尽管这种努力,诚如李一之所说,主要还是为了“吾粤东北外藩,为巩固边防,策应灵便起见”③,即巩固广东地方军事当局的利益而已。
国民党自第四次“围剿”战争之时起,便一改前三次“围剿”战争的战略,开始采用大办保甲、扶植地方所谓“自卫力量”、开发交通、建筑堡垒等军事新措施了。对于这些军事新措施,“剿共”粤军持何种态度,采取了什么落实措施,如何筹措经费,怎样征集人力,效果如何,等等,这些此前学术界未曾涉及的问题,在李一之的日记里都留下了详尽而真实的记录。
据李一之说,8月6日,香翰屏曾亲至信丰县城,亲笔草拟信丰善后要政一份,要求信丰县政府召集商民人等,务于最短时间内完成以下诸事:
一、清查户口,举办保甲。先由本城及近郊办起,推而及于各区乡,务使匪共不能隐匿为患。二、用兵工办法,修理城垣及野堡。所需砖料,可就地方已废之公共建筑物征用,兹先拨款五千元交王师长(按:王赞斌),如不敷用,可随后列报。三、信丰为巩固自卫力量起见,宜速办自卫队,名目〔额〕可酌定五百名,用粉枪五百杆,至时可用以游击各区乡,协助防军,肃清土共。如股匪来,可集结守城,或协同防军迎击。该项枪械,每杆连弹一百发,约价大洋一百元。广东可以完全负责代购,价数于可能内或可酌减。四、开辟雄信(按:南雄、信丰)公路,以利运输,俾今后粤军援救信丰不致延碍。该路应用征工办法,于晚造〔稻〕收获后,即分段赶筑,以期完成。其测量手段,粤省可派员办理。南雄县属曾负责展筑之公路,本纵队长负责督促之。信丰县应筑之路,由王师长负责督促县政府办理。现在即须筹备进行。五、信丰各区,应即加设电话,以互通消息;并须与南雄接驳,以资联络。六、各区建筑土堡(即泥筑土城,并附挖外壕)。其地
①《七月二十三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8页。②《七月二十三日驻军日记》,《日记》,第20—21页。③《八月二十八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05页。
点:1.龙虎口;2.石颈;3.古陂;4.安息;5.平石;6.大塘铺;7.小河;8.镇江墟;9.极富;10·坝子墟;11.万隆;12.正平;13.九渡水;14.团岑下;15.太平围;16.犀牛;17.星村。每堡约容三百至五百人为度。①
可笑的是,香翰屏明明是以命令形式,推行上述各项强制性的军事“剿共”措施,此后却又不愿担此恶名,偏要扯起所谓“真正民意”的遮羞布。8月11日,他刚到龙南,板凳还没有坐热,便立即下令召开所谓龙南县民代表大会,讨论是否在龙南实施和如何实施以上类似之事。正如李一之所说:“军长为谋得龙南真正民意之表现,实施军民合作,发动地方建设事业起见,乃召开龙南县民代表大会。”短短数天,他拼凑出代表约200人,均“由县府、分区区长,商学各界及各民团团长,及公正绅士之热心公益者分别聘任。”②县民代表大会既由县府、分区区长、民团团长之类人物组成,其能否代表真正的“民意”,也就不言而喻了。
8月20日下午,龙南县民代表大会在城内天主堂正式开幕。会议开了一天半,由军长香翰屏亲任主席,第四师师长张枚新、参谋长谭邃等11人为列席人员。经过讨论,首先通过了以香翰屏为提议人的四项提案:一是《为利便策应,繁荣地方起见,应展筑龙(南)定(南)、龙(南)虔(南)两公路案》;二是《组织地方武装团体,充实人民自卫力量案》;三是《架设县与县、县与区电话联络路线,俾消息灵通案》;四是《为繁荣地方,充实自卫力量,发展交通,维系粤赣边戍起见,应组织县地方治安建设委员会案》。
香翰屏通过这些提案,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要求。在展筑龙定、龙虔公路提案中,除规定两路起点、终点及走向外,他还明确提出了各项具体办法,主要有:1.分段兴筑,凡路线两旁10里内居民,无论男女,16岁以上45岁以下者,均有应征开筑土方的义务。2.征工方面,以三丁口征二,五丁口征三为原则,余照类推。“凡残废、赤贫、家无次丁,及公务人员、绅耆宿老办理地方公益人员,与男女教员、学生,概免征工”。3.被征工而不愿工作者,缴款六毫替代一日之工。4.凡在路线两旁10里以外未及应征者,须缴款代工,但愿出工者准其所请,享有10里以内者同等待遇。5.筑路费一次征收,按田亩摊派,“每担谷田(即每亩之五分一)征收贰毫”,由业主支付。6.商人按田亩捐比例征收,如每亩值百之田征收一元,“即营业商店在百元资木〔本〕者征一元,余照类推”。7·全部筑路费由治安建设委员会征收。8.工人每日工资为六毫银,在路款许可的条件下,由县治安建设委员会发给现金贰毫,作为工人筑路时的伙食费,其余四毫作为公路股票。9.公路征地,按时价估价。“业主应得之值,悉数发给股票。”至于股票,按以下办法配发:“1.各公路之股,以三元为一股。2.凡被征作工五天者,应得工值三元,即以此作路股一股;至竣工时,只得工作三天者,准作一股计;未定三天者,不计股。3.凡缴资代工,资额在三元者,作路股一股计,五元以上者准作两股,余类推;但未及二元者,只发联根收据,不给股,如以现金补足三元,亦准作一股计。4.路股股票用三联根式,一呈当地最高级军事长官备查,一存查,一给应得人,于竣工时由县地方治安建设委员会核发之。”③征地作工,不给现金,“悉数发给股票”,纯属骗人的把戏。试想本为军事“剿共”而修的公路,在那动荡不安的战争年代,利润何来?所谓股票,废纸而已。
在组织地方武装提案中,香翰屏提议定名为“反共团”。以县治安建设委员会为最高监督指挥
①《八月八日驻军日记》,《日记》,第62—63页。②《八月十八日驻军日记》,《日记》,第79页。③《八月二十一日驻军日记》,《日记》,第84—87页。
机关。会设常备队一中队。自团警组主任以下职员及常备队各队队长,须由受过军事教育或富有军事知识经验人员充任,如地方缺乏此项人才,由驻军最高长官代为雇员担任。各区设后备队一中队,相当时期后扩充为二中队,队长由有军事学识或富有军事经验之人担任,队员在本区属内壮丁中征用,但属义务性质,不支付报酬。常备队每月经费,按先行确定的预算额度,从“田亩附加及在出产、房租、营业方面酌量捐足”。所有枪械均公买,或摊借民有枪械。①
在架设电话线提案中,香翰屏要求龙南与虔、定两县间均架设双线,于一月之内完成。驻有团警之区乡,不得拒绝架设。县线架设由县长及当地驻军负责。区线架设由各区乡负责。所需一切款项,由县治安建设委员会决定,并饬各区自行筹办。平时管理、维修费用,由县地方治安建设委员会决定。②
此外,县民代表大会还讨论通过了其他地方代表提出的9项提案及3项临时提案,主要有:《拟请派队肃清匪患以安闾阎以裕民生案》,《展筑路之工程师薪俸及购置器具,拟由各区摊派殷户捐壹万元,其摊派数目,分甲乙丙丁四等,第一区为甲等,派捐贰千元;四、九、十区为乙等,各派捐一千元;二、七、八、十一区为丙等,各派捐七百五十元;三、五、六、十二区为丁等,各派捐五百元。统分两期缴纳,九月十五日缴半,十月十五日缴清案》,《为奉令编组反共团常备队,但购置枪支、服装费约需款壹万元,拟按本县地丁每两加收国币三元案》,《本县地方善后委员会,前经决议征收附加出入口烟叶、食盐、硝磺、屠宰等捐,及禁烟防务各款,是否照旧征收为治安建设委员会经费案》等。③
香翰屏深知,要顺利完成上述诸事,关键在“钱财、人力”。据李一之调查:“龙南约有田十六万亩,定南约有田八万亩,虔南约有田二万亩强,今一次过每担(即一亩之五分一)征业主二毫。营业方面,虽暂无调查确数,今照田亩值百征一行之,合三南(按:指江西龙南、定南、虔南三县)计,约可得商捐万元。总合所得,拨充三南办团、筑路,似可勉为。至每年养路,及反共团经临〔常〕各费,以全县每担谷田征收半毫,营业商店视其资本与田亩价值例征之,所得亦差可维持。”可是,李一之又了解到,龙南县民代表大会之始,各当地人士虽“多认此举有切肤之关系,而苦于办事无经历〔验〕,将来成绩如何,诚难逆料”。因此,他认为惟有“各当局及吾各驻军,不稍客气,严厉督办”,以求“得寸则寸,得尺则尺”了。④于是,香翰屏在龙南县民代表大会闭幕式上发表了一通强硬讲话,说:“大会的决议案,就是今后整顿龙南的总纲领,建设龙南的大计划。我们对本会的要求,不在决议案之多,而在闭会后全县民众对决议案之能确实奉行。就今天的决议案中,举其荦荦大者,第一是建筑公路,这件事如果全县动员,没有做不到的。其次就是办反共团,办保甲,架设电话等,无不与龙南的治安建设有切要的关系,大家也要协力完成。希望大家对上项各案,一经讨论,一经议决之后就要去做,一做就要做到成功。有那一个把议决案,置之脑后奉行不力苟且敷衍的,兄弟必对他加以严重的处罚。兄弟可以坚决的表明个人的决心,在执行议决案时,公家要征钱,人民一定要交,不交的我就要派军队去强制执行;公家要征工,人民一定要出力,不出力的我就派兵去拿人。不管任何的恶势力,如有反对或破坏这种有益地方的事业的,我必定以严厉手段对待他。”⑤至此,香翰屏终于露出了本相,所谓“军民合作”,所谓“有益地方”,所谓“为解除民众痛苦以剿共”,不过是骗人的伎俩,以其指控共产党、红军的“劫掠人民”、“蹂躏地方”等罪名,还诸其身倒很合适。
①《八月二十一日驻军日记》,《日记》,第87页。②《八月二十一日驻军日记》,《日记》,第88页。③《八月二十一日驻军日记》,《日记》,第89、90页。④《八月二十八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07页。⑤《八月二十一日驻军日记》,《日记》,第82页。
会后不久,据李一之说,已饬实行之事有:一、修筑信丰、龙南各城垣及防御工事。定、虔两城,因四围高山,难施防御,先在本身基础上略加巩固。二、增建各区要隘碉楼土堡。三、编组反共团,附城设常备一中队,各区编后备一至二中队。四、架设三南县与县、县与区之间电话网。五、建筑龙南机场。六、信丰、三南各县公路将于“秋收后开始兴筑”。其中四、五两项工程已完成。各公路测量也“已电邀准粤府派员分组测勘,正在来途中”。①由此可见,“剿共”粤军不仅依据国民党“剿共”新战略,的确在江西积极推行过修公路、筑碉堡、组织地方“反共团”等军事“剿共”新举措,而且结合三南各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落实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如前所述,李一之的日记,是一本入赣粤军“剿共随军日记”。作为历史当事人当时的记述,它或者直接记录,或者间接反映了不少“历史真实”。如:“剿共”粤军与国民党“中央军”之间,虽然“剿共”立场相同,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同的利益关系;共产党和红军的组织与军纪,的确优于国民党和“剿共”粤军;“剿共”各军的宣传工作远不如红军;“剿共”粤军的募夫制弊端重重;“剿共”粤军为推行国民党“剿共”新战略和维护地方军系利益,采取过一系列具体措施;等等。它所以会留下如此之多的“历史真实”,主要是由它总结“剿共”经验的动机决定的。为了总结“剿共”经验,就要“知己知彼”,就要比较国共两党、两军的优劣长短,非如此不能总结出有事实依据的真经验,这就为它记述“历史真实”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但是,李一之日记所记所述,也并非一定或者全系“历史真实”。它一方面大肆妖魔化共产党和红军,诬指他们是“土匪”、“盗贼”,给社会“造成恐怖”;另一方面又美化、神化国民党和“剿共”各军,特别是粤军,宣扬他们是正义之师、文明之师、胜利之师。事实证明,即使是历史当事人当时的记述,也难以或者不可能不背离任何“历史真实”。就李一之的日记而言,因为它是“剿共”粤军的记述,又首先是供给“剿共”各军阅读的,虽然同时也向共产党、红军及革命民众等社会各界散发,然而目的是为了分化、瓦解他们,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用香翰屏的话说就是把他们“从共匪手里拉回来”,因而有着强烈的“反共”宣传性,这是必然的。
其实,在争夺和维护政权的过程中,任何阶级、政党、政治集团乃至个人,都离不开政治宣传,这是一个铁律,国民党如此,共产党也如此。既要进行政治宣传,就需要也必然会揭人之短,扬我之长,即使无短可揭,无长可扬,也可能造他个短,编我个长,真假虚实,有无好坏,十八般武艺齐出手,以致任何道德说教,都不过是一钱不值的废话。李一之的日记,不就有这样的记录吗?1932年8月中旬,国民党“中央军”明明在江西乐安、宜黄打了败仗,吃了红军的亏②,可南昌“中央军”方面却电告“剿共”各军:“宜黄国军此次击溃共匪三、五两军团,缴步枪千余,匪死伤逃亡在五千以上,携械来归者有三百余人。”③可见,任何单方面指责这方或那方一味运用各种“硬”的“软”的思想控制和宣传策略,模糊集体记忆,建构虚假历史的高调,对于历史研究来说都是片面的,不可取的。历史研究者的责任,主要不在指责谁在作政治宣传?谁在搞思想控制?谁在说谎和造假?而在指出何者为真?何者为假?何以是真?何以是假?何以有真?何以有假?不管前路有多么困难,甚至艰险,
①《八月二十八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06页。②《中央苏区史》,第443—445页。③《九月十二日驻军日记》,《日记》,第130页。
历史研究者均应责无旁贷地担起这个责任。因为历史研究是科学,是学术,科学必须实事求是,学术必须真正独立,不做任何政治势力的附庸。
今日学术界,在对待历史当事人的记述问题上,似乎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路和倾向,一种是沿袭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思维,自觉不自觉地以个人的好恶和向背为取舍标准,对于所谓“正面”人物的记述,大都深信不疑,基本无怀疑其是否真实或可靠的意识,而对于像李一之这种可视为“反面”人物的记述,一般只相信其对彼方的过程性的或某些有利于竞争对手的记述,而对其某些不利于竞争对手的记述则往往疑窦丛生,总觉得“狗嘴里吐不出象牙”,非但不能引以为论证某些“历史真实”的依据,甚至不顾历史事实,强词夺理,严加排拒,稍能顾及学术品格者也只是故装糊涂,以不可能反映竞争对手的“历史真实”为由,简单地弃而不用而已。另一种思路和倾向又与此不同,由于仍然对一定历史时期的历史研究的负面影响心有余悸,往往有意无意地反其道而行之,对所谓“正面”人物的记述常常多所怀疑,宁愿信其“假”,不愿信其“真”,而对所谓“反面”人物的记述却情有独钟,往往不加思考,不辨真伪,拿来就用,甚至有意无意在“反思”的旗号下,以为惟有这类记述才是真正的“历史真实”,而倍加珍惜。这其实只是新时期以来,史学界众口一词否定的“非此即彼”思维定式的翻版,同样不足为训。因为它同样无助于“历史真实”的探求。
与此同时,在民国史研究领域,近年来报刊资料似颇受研究者青睐。这当然无可厚非,因为当时报刊的记述,既及时又不脱离历史现实,有其鲜明的时空性,可说是地道的历史当事人当时的记述,自有非历史当事人当时的记述无可比拟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认知价值。但是,某些研究者尤其是青年研究者,不对当时报刊本身及其记述作任何调查研究,不研究报刊的经济后台和政治背景,不研究其为谁造势,为谁张目,不研究报刊编者的思想倾向和编辑作风,不研究所刊记述的事实是否经过核实,是否有证人证言为依据,是纯粹的猜想和臆测,还是道听途说的传闻或巷议,是编辑记者当时的随手记录,还是当事人当时的手书文稿,是社会当时即认可的记述,还是不为当时社会所接受甚至不齿的记述?等等,在此类问题未能研究清楚之前,便大胆放言这是切实可靠的“历史真实”,那是胡编乱造的“虚假历史”,等等,岂能不令读者生疑?长此以往,又怎能对历史负责?
历史当事人的记述,即使是当时的记述,也有“历史真实”及“历史虚假”之分。面对这类记述,历史研究者不能教条化,也不能情绪化,不能盲从,也不能简单否定,以为历史当事人的记述,就一定真实可信,或者全都荒谬绝伦。在使用这类记述以“还原历史”时,必须采取冷静、清醒、理性的分析态度,以科学的方法,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必须依据历史当事人记述历史的立场、动机、目的和方法,进行理性的辨析和选择。否则,便不免要与“还原历史”的良好愿望背道而驰。对待那些政治、军事对手们当时有意无意留下的涉及对手的事实性记述尤应如此。一般说来,政治、军事竞争双方任何一方的记述,都会呈现出以下特点:如系纯粹的“宣传”之作,即无论对人对己,大都没有多少“历史真实”可言;如纯粹是为了“知己知彼”,而采取的内部总结措施,那么,无论对人对己,都可能会比较接近“历史真实”。而如果是二者兼而有之,且旨在公诸于世的话,则要复杂得多,既有真实,也有虚假。对己方的记述,关于“功”的部分,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如果是真的,只会夸大,不会缩小。而关于“过”的部分,虽然不能回避,但会力求缩小,不可能夸大。而对于对手的记述,对“功”的部分,虽然同样不能回避,但只会缩小,不可能夸大。相反,如果是对其“过”的揭露,则一定不会缩小,只会夸大,甚至无中生有。李一之的《剿共随军日记》,就是这方面的代表作。
(文章来源:《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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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历史-历史当事人的记述与历史真实——新见《剿共随军日记》...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