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赫德与中英滇案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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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赫德与中英滇案交涉


1875年2月21日英国翻译马嘉理(Augstus Raymond Margary)在云缅边境蛮允地方被杀,2月22日柏郎(Horace A. Browne)探险队也在此地受到攻击,史称滇案。自1875年到1876年中英双方就滇案问题进行了交涉,在此过程中清朝海关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充当了调停人与中方的外交顾问,对中英滇案问题的解决产生了重要影响。王绳祖所作《马嘉里案和〈烟台条约〉》、[英]魏尔特着《赫德与中国海关》、卢汉超着《赫德传》、陈诗启着《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王宏斌着《赫德爵士传》对此都曾有过研究,但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赫德对于中英滇案交涉的第二次危机的调解上,而对于赫德在此次交涉中第一次危机的解决中所起的作用没有涉及,对于赫德与威妥玛的矛盾对此次交涉的影响,以及赫德与《烟台条约》的关系没有深入展开。[1]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对此问题再做探讨。
一、赫德与第一次中英危机的解决
滇案发生后赫德一直关注着事态的发展。1875年3月23日赫德电令中国海关驻伦敦办事处税务司金登干(James D. Campbell)探询英国将正式交涉,或须发动战争。[2]金登干的答复是,英国政府在收到威妥玛的报告之前不能决定行动步骤。[3]此后金登干不断将伦敦有关滇案的舆论与消息,以及有关欧洲形势的消息电告或函告赫德,作为其判断时局发展的根据。赫德也在等待机会,插手中英滇案交涉。 3月19日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Thomas F. Wade)向总理衙门提出了解决滇案的5项要求。[4]中英滇案交涉由此拉开序幕。 几经过交涉,中英滇案交涉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9月21日威妥玛与总理衙门大臣商定翌日派汉文参赞梅辉立(W.F.Mayers)赴总理衙门,并应邀请总税务司赫德参加。9月22日梅辉立与赫德按时去了总理衙门,但外国公使与中国高官交往以及商务问题的讨论都没取得进展,威妥玛对此十分不满。[5]英方有关通商各事宜的要求主要包含在其所携带的节略中,总理衙门让赫德翻译,并令其对此发表意见。[6] 9月29日奕訢照会威妥玛称,货税问题应单独考虑,不应与滇案联系起来,前几日赫德已受命仔细详尽地考虑这一问题。中缅边境贸易问题,滇案了结后再处理。[7]威妥玛对此照会十分不满,9月30日他照知奕訢,决定撤使断交。[8]
但是威妥玛的撤使断交只是迫使总理衙门让步的一种手段而已,此时他并没有自英国政府得到允许其断交的指示,所以他并没有真正下决心撤使断交。10月1日威妥玛写好断交照会,称他将立刻撤使,并令天津与牛庄的英国领事告知各该口的英国商民,必须在河道冰封前撤离,其因撤离而造成的损失将由中国承担。[9]但此照会并没有在写好的当天发出,而是等到第二天才将其与10月2日的照会一起交给了奕訢。[10]同时他也在思考着如何转寰,最终他想到了赫德。
由于9月29日奕訢的照会中提到已令赫德仔细、详尽地考虑货税问题,威妥玛随即要求赫德告知他所接到的指示,赫德回答说没有接到任何指示,但他同时表示,可能在此问题上有误会,他请威妥玛在他与总理衙门大臣谈过话之前不要进一步采取行动。威妥玛同意了赫德的要求。赫德在9月30日与10月1日去了总理衙门。经过商谈,总理衙门做出让步,进口货物可以在租界免厘,但为了使利益均衡,重新禁止外国人在烟台与牛庄参与豆饼贸易。但威妥玛对于这一结果并不满意。[11]
为了挽救目前中英间的危机局面,总理衙门决定由赫德来负责研究威妥玛所提有关货税方面的要求。10月2日文祥将此决定告知赫德,希望他提交对于中国来说是可行的,又能为所有条约国所接受的有关货税的方案。赫德答应尽力而为,但他怀疑在目前威妥玛已决心撤使断交的时刻,这一方法能否起作用。10月3日赫德拜会威妥玛,将与文祥会晤的情形告知。威妥玛委其告诉总理衙门大臣,他已知道赫德开始准备他曾提到过的货税方案。即日总理衙门再次指示赫德就整个商务问题如何调整进行报告。
10月4日威妥玛致函赫德,要求他向总理衙门转达,只有降旨让各省注意有关领有执照可以旅行的条约各款,才能更好的保障外国的利益。同时威妥玛要求两个照会,一个使其确信总理衙门真正想让赫德准备文祥所说的报告,另一个是关于中国政府同意以其所提方式考虑云南边境贸易。
赫德根据威妥玛的要求与总理衙门进行了会谈,总理衙门同意威妥玛所提两张照会的草稿可以让其提前阅看的要求,条件是威妥玛也将他答复的照会草稿给总理衙门阅看,但是对于威妥玛所要求的谕旨则没有解决。[12]为了使赫德更明了自己的要求,10月5日早晨威妥玛又送给赫德一张便笺与一个备忘录。[13]该便笺详细说明了威妥玛的要求,[14]而该备忘录回顾了滇案发生后的谈判进程,并强调了其两个照会与谕旨的要求,并称他会作一让步,即收到这三份文件后,他照复时会承诺滇案了结前不会派使团商讨云南贸易关系。[15]即日赫德将威妥玛所要求的两个照会的草稿带给他,并将威妥玛答复的草稿转交给总理衙门。[16]同时奕訢照会威妥玛,称将奏请降旨申述条约所提供的保护问题。[17]
10月6日威妥玛收到了总理衙门的正式照会,并相应地给与了答复。[18]总理衙门在一照会中称,关于条约口岸货税整顿问题,总理衙门在9月21日函请总税务司赫德到总理衙门阐述其有关此问题的观点,此后总理衙门交给他一份草拟的备忘录。现在总理衙门进一步给与他官方指示,希望他在此备忘录基础上准备一份详尽的报告。在考虑了这份报告后,总理衙门会就此问题与英国驻华公使讨论。[19]威妥玛照复表示接受照会中所给承诺,因为它满足了其有关此问题的要求。[20]这样威妥玛9月25日的三个要求就都得到了满足。
10月9日奕訢将威妥玛所要求的谕旨及总理衙门的奏折照知威妥玛。[21]10月10日威妥玛照复称,10月6日接到英外交部的电报,希望他重申需对滇案进行彻查,他将赴上海令格维讷赴滇。[22]至此中英滇案交涉中的第一次危机在赫德的调停下得到了解决。
关于赫德在解决此次危机中的作用,总理衙门在奏折中称:“复经赫德往来传述辩论各节”[23],也就是说赫德所起的作用是为双方传递信息。但是英方却不这样认为,威妥玛在10月27日写给英国外交大臣德比勋爵的信中称,在近来的交涉中总理衙门作出了让步,而总税务司赫德给了他巨大的帮助,“据我所知,只要他感觉到某一计划对中国和外国都有益,他就会力劝总理衙门采纳这一计划。中国正在取得的进步无疑应归于多种原因,但是我敢毫不犹豫地说,在外国人中,没有人对于中国的进步做出过赫德那样大的贡献。”[24]12月23日德比勋爵回信,请威妥玛通知赫德,英国政府非常感谢他为保持英中的友好关系而给与的帮助。[25]
二、 赫德与第二次中英危机的解决
(一)第二次危机的出现 清政府为了实现对威妥玛所作承诺,一方面命赫德拟定有关货税的报告,另一方面于1876年的春节实现了威妥玛与各部院大臣的相互拜访。[26]但是赫德的报告[27]完成后,总理衙门一直没有与威妥玛讨论此报告,并且当威妥玛要求阅看时,他得到的答复是,此报告很长,需要进行研究,并须咨询各省督抚。威妥玛意识到赫德所拟节略大多都不可行。5月24日威妥玛又为得到此报告而照会恭亲王,但在得到恭亲王的答复前,赫德已送来一份。关于此报告,威妥玛对其所拟商务部分的优点,他保留其意见。对于进口贸易的条约权利,两人则持相似的观点,对此,威妥玛认为赫德的建议不会比自己的更受欢迎。[28]中英双方对赫德所拟有关货税方案都表示不满意,而与各部院大臣的来往也只春节时的一次,因此,威妥玛的结论是清政府并没有兑现自己在1875年秋所作的承诺。[29] 对于清政府对滇案的调查,威妥玛同样十分不满。[30]5月31日奕訢拜访威妥玛,威妥玛又乘机向其提出将岑毓英等提京审讯。[31]但这只不过是威妥玛所采取的一种策略而已,目的是迫使总理衙门能够顺利接受其所提其他条件。威妥玛于6月2日交给了总理衙门8条要求,经过交涉,基本都为总理衙门接受。[32]但威妥玛仍不满意,照会总理衙门,称将立刻启程前往上海。见此情形,总理衙门忙令赫德来见,将以上各情告之。赫德借机请开放北海、温州、芜湖三处,总理衙门未允。次日总理衙门又与赫德商论,但只允添温州一口。[33]赫德遂于是日拜访威妥玛,答应将其第一条要求中的奏折抄本提前给其阅看,并答应商讨商务问题。此次拜访的结果是,威妥玛于6月9日向总理衙门提出两种选择:要么同意其全部要求,要么将岑毓英提京审讯。如果两者都不接受,他就要将此案转交给英国政府。[34]此时赫德劝告总理衙门大大方方地接受威妥玛的这些条件,同时也劝导威妥玛在索取尽可能多的好处的同时,要作出让步。[35] 但是总理衙门并没有满足威妥玛的要求,他于6月10日起草了一份照会,要求颁旨将岑毓英提京,如拒绝,将立刻撤使。为了使自己的照会起到威慑作用,他将此照会给赫德阅看,并要他将其内容告知总理衙门。[36]按照威妥玛的要求,赫德于6月11日告知总理衙门。经过讨论,总理衙门再允添北海一口,令赫德就此向威妥玛商论。[37]赫德即于是日再次拜访威妥玛,而威妥玛对于总理衙门在口界与奏折问题依然不满,因此称总理衙门关于商务的条件不能使其满意,并再次重复了他对审讯岑毓英的要求。目前他拒绝进一步讨论所有与滇案有联系的商务问题,并且将向其政府请求指示。[38]虽然赫德也希望英国能够借滇案之机扩大在华特权,但是他并不希望中英关系恶化,所以他对于威妥玛的不依不饶也不满意,他警告威妥玛,如其实不能应允结案,中国难保不自行遣使往英国理论。威妥玛不以为然。但赫德却认为“察其词色稍沮”,所以他才在威妥玛离京赴沪后向总理衙门建议速遣使赴英理论。[39] 6月12日威妥玛照会总理衙门,即日往沪。总理衙门立即就此与赫德相商,赫德建议由总理衙门致函威妥玛,告之其前议八条中关涉商务之件,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商定划一办法,俟商定后再将总理衙门议开之宜昌各口一并办理,再由总理衙门将第一条所请奏准,对于将来如何保护外人的奏折底稿立即商定,然后由其与威妥玛商议。威妥玛对此表示满意,答应就此请本国完案,但是不能作为他推荐完案。如果光绪帝能够召见他,谕以马嘉理可惜,或奉上谕以为马嘉理可惜,遣总理衙门及各部院大臣前往英使馆表示此意,则威妥玛可将此层告知本国,滇案作为完结。[40]至此中英滇案交涉中的第二次危机在赫德的斡旋下出现了转机,这正如赫德所说:“我还是把这两片布按照我认为稳妥的方式拼在一起,并把它们缝起来了。”[41] 但是,由于威妥玛还希望要索更多,这一解决危机的转机稍纵即逝。6月13日总理衙门约梅辉立面议结案一切办法。[42]梅辉立将总理衙门所起草的奏折与赫德所拟给各国驻华使馆的有关商务的通知带给威妥玛,威妥玛对这两个文件都不满意。同时虽然总理衙门已明确同意其所提二十万两的赔款,他还是想将此问题提交英国政府决定。这些就是他在给外务部的报告中为自己找到的突然中断谈判,离京赴沪的直接原因。6月15日威妥玛要求总理衙门将其所提条件归还,并突然离京。[43]因为正在进行的中英谈判并没有发生大的分歧,威妥玛此举使总理衙门颇感意外。在其奏折中,总理衙门这样描述威妥玛的离京:“二十四日该使臣忽函致臣等,将前所议全为罢论,竟于是日申刻出京。臣等查此次议办滇案,实已不遗余力,乃该使臣于议论已就之际,忽而全翻,殊出意外。”[44]身任调停的赫德对此也感到莫名其妙。[45]
(二) 赫德赴上海调停
威妥玛离京后,总理衙门马上就此与赫德相商,赫德主张遣使赴英理论,但为总理衙门所拒,[46]赫德遂表示愿意居间前往上海与威妥玛面商,冀有转圜。[47]同时赫德还就滇案问题与美国公使西华(George Frederick Seward)相商,西华建议中国建立铸币厂与邮局。[48]赫德于7月2日向总理衙门提出解决滇案的条件,包括:1.允许中国人领取外国进口商品的子口税票并与外国人一样交纳子口半税;2. 中国人购买外国商品时允许交纳子口半税并领取子口税票;3.(空白);4.条约口岸对外国商品征收的厘金应改为固定的从价税,如果将来要取消或减少,须提前几个月通知;5.中国和外国商人一样可以领取中国出口商品的税票,可以到内地购买这样的商品,并且将且运往海口装船时按照子口税的有关规定征税;6.在条约口岸及其邻近地方建立国家邮局,由总税务司掌管;7.建立国家铸币厂,由总税务司掌管。[49]急于了结滇案的总理衙门同意了赫德所提各条。赫德遂准备带着这些条件赴沪劝说威妥玛商谈解决滇案。临走之前赫德拜访了美国公使西华,告诉他总理衙门已同意了其所提建立铸币厂与邮局的建议,并向其解释了他向总理衙门所提出的有关子口半税制度与厘金的建议。西华对其所提使厘金合法化的建议表示不满,赫德表示他可以再到总理衙门,对交给威妥玛的这些条件进行修改。[50]7月5日赫德又向总理衙门呈递了解决滇案的补充条件,包括:1.将厘金变为固定的从价税这一条可以用以下三种方法进行修改;2.不提厘金,但是关于“中国人购买外国商品时允许交纳子口半税并领取子口税票”这一条,其税票将起两种作用,一是使进口商品避免在运输途中被征税,二是使已经交正子税的商品在同一口岸出售时避免再被征税;3.按照最初计划的那样:照会几个外国公使,请他们与总理衙门商讨这一问题,中国和外国商品,和外贸有关的所有商品,即进口和出口商品,在口岸和内地应交纳什么税费,以便可以制定一个统一的章程,达成满意的共识。定下统一章程之后,宜昌和其他港口就可以按照总理衙门已经计划的次第开放;4.照会威妥玛,通知他宜昌、温州和北海将立刻开放,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将如上面解释的那样提交外国公使。将厘金变为固定从价税的计划,以及上面所提三条其他计划,并不是要一起讨论。制定四个计划,以便威妥玛拒绝其中一条,可以再交给他另一条计划进行商讨。[51]总理衙门也同意了赫德所提补充条件,即令赫德赴沪,一面致函李鸿章,于赫德过津时与之商论。赫德遂于7月6日启程赴津。[52] 总理衙门将所有赫德陈说各层陆续函告李鸿章与两江总督沈葆桢考虑。[53]7月11日李鸿章将其对赫德所拟各条的意见寄呈总理衙门,勉强同意赫德所提洋土各货、华洋各商均准正子并交,请领税单、报单概不重征,因为威妥玛对于这些势在必行。而对于赫德所说送信官局与铸银官局两条系威妥玛所愿办产生怀疑,因为这两条对于洋商并无利益。[54]实际上赫德为解决滇案而向清政府提出的建议,有的是英方希望得到的,有的则是赫德携英国之威趁机要索的,他到达天津后曾告诉李鸿章:“我所拟各条因恐威大人有不愿商办之处,是以多为设法,信局、银局皆与中外交涉有裨,因将银局必有利益之处再四怂恿,意在必办。” 并称:“银局若由总税司管理,选募洋匠顺手,各口洋商亦皆信服,可以得利。”[55] 赫德到达天津后与李鸿章就中英滇案交涉与商务问题进行了商谈。赫德认为劝说威妥玛转寰,只有一二分把握,若仍不能商办,只有速派大员前往英国,与英国外交部设法理论。并称如果派人前往,他即电告驻英国之金登干转达英国外交部,无论威妥玛如何议论,总请俟中国钦差到后询明情形再行酌办。7月11日赫德即搭轮船赴沪。[56] 总理衙门派赫德到上海,一是希望他能够从中调停,二是由他与威妥玛商讨商务问题。[57]赫德于7月15日到达上海,随后与威妥玛进行了会晤。[58]但是威妥玛并不愿与赫德商谈商务问题。[59]威妥玛的此种反应使赫德难以下台,但是赫德在调停中英矛盾时非常灵活,无论是对中方或英方,可谓反复开导,一计不成又生一计,不会因为碰壁而轻易放弃。此时威妥玛虽然拒绝与赫德本人商谈,但是他并没有拒绝商谈,关闭谈判之门。赫德认为威妥玛或许希望与别人商谈,随即告之总理衙门本拟奏派两江总督沈葆桢到上海与之相商。正如赫德所料,威妥玛此时正希望能够与清政府大员开谈,遂答称,沈葆桢来亦甚好,但要有专办此事权柄。后谈到威妥玛要到烟台避暑,赫德仍请派沈葆桢到彼相商。威妥玛则认为:“烟台非南洋所属,是李中堂北洋辖境,此案情形亦熟,若就近商办,亦无不可。” [60]这样,双方即商定由李鸿章到烟台与威妥玛谈判。 威妥玛在1877年7月14日给德比勋爵的信中,对于由他提出李鸿章赴烟谈判的过程有过完整的描述,又鉴于学术界对李鸿章赴烟谈判由谁提出存在争论,现把威妥玛的说法译述如下: 赫德紧随我来到上海,他由总理衙门派来与我商谈商务问题,并带有恭亲王奕信的照会。我认为我没必要与赫德再开始这样的讨论;但是从他对于我离京后所发生的事情的进一步描述,我得知如果我同意与特使会谈,总理衙门准备奏请指派一员。我就授权他告诉总理衙门,如果大学士李鸿章在八月中旬之前到烟台,我将与他会谈。但我没有限定什么具体问题。大学士李鸿章相应地被派为(全权)大臣。[61]
7月16、17日赫德将了解的情况与自己的意见相继函告天津海关税务司马福臣(A. MacPherson),由马福臣翻译转告李鸿章,[62]从这两封信中可以看出赫德的利益取向,对其所谓的“调停”会有更清楚的认识,对于他参与中英外交的目的有更深刻的理解。赫德极力主张赋予李鸿章全权,到烟台与威妥玛谈判,并劝清政府应尽力退让。赫德本来积极主张尽早遣使英国,[63]来上海之前还在天津将遣使视为解决滇案的最后一招,此时却又极力否定自己的遣使主张。同时为了让清政府同意李鸿章到烟台去与威妥玛谈判,并作出最大的让步,赫德还威胁称英国为了显示自己的力量,有意同时在东西方用兵。 李鸿章接到赫德的两信后,将两信的内容函告总理衙门,并于7月28日将赫德的来信内容上奏,当日奉上谕,派李鸿章为全权大臣,赴烟台与威妥玛会商一切事务,“就总理衙门前议参以赫德此次来信,斟酌情形,妥为筹定,奏明办理”。[64] 7月22日赫德又将与威妥玛的会晤情形及自己的意见函告李鸿章,此信还是强调派李鸿章到烟台与威妥玛谈判的必要性,并进一步强调清政府应赋予李鸿章宽大的权柄。[65] 对于上海之行,赫德感到比较满意,在8月12日给金登干的电报中,赫德称:“李鸿章任特命钦差,在烟台会见威妥玛。我上海之行,至此尚属成功,进一步结果难料。”[66]从中英第二次危机出现后赫德所提解决滇案办法为总理衙门所接受,到赫德上海之行促使李鸿章赴烟谈判,充分展示了赫德在中英交涉中对于清政府的影响。对于此点,美国公使西华感受颇深,他在1876年8月23日给美国国务卿费什(Hamilton Fish)的信中,将赫德向总理衙门所提解决滇案办法与其赴沪调停时让马福臣转交李鸿章信函的副件附上,并称这些非正式信函清楚地说明了赫德对清政府的影响,面对困难,中国人完全听从了赫德的建议,这将会使费什与自己一样感到吃惊,他将这些信函寄给费什,就是为了向他展示赫德的惊人影响力。[67] 赫德前赴上海的调停,使中英双方又走到谈判桌前,但是由于赫德与威妥玛在某些问题上的分歧,双方关系逐渐恶化,在以后的谈判中,赫德的调停功能逐渐丧失。
(三) 赫德与威妥玛的矛盾
威妥玛、赫德和李鸿章先后于8月10日[68]、8月17日和8月18日到达烟台。8月19日赫德往拜李鸿章,告之:“威使因新关近事,颇与龃龉,此来未得晤谈。”[69]可见赫德与威妥玛的关系已经恶化。赫德与英国驻华公使在维护英国利益这一大方向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他们又都有各自的利益需要维护,所以他们有时在某些问题上又会出现分歧,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赫德又会怎样来对待正在由英国公使所参与的中英交涉呢?此时赫德对于威妥玛所参与的烟台谈判的态度开始改变了。他在由上海写给李鸿章的信中,还极力鼓动李鸿章赴烟台同威妥玛谈判,将滇案的解决寄希望于此次谈判,而现在,他却开始做相反的事情。8月20日赫德致电金登干,让他推动报纸建议和鼓吹派特别使团来华进行中英滇案交涉。[70]8月21日赫德拜访李鸿章,称: 有信与威,亦未见覆,二十余年交情忽尔反面,殊不可解,此事竟难帮助。顷得金登干伦敦电报[71],云英廷专候格维讷回国再定办法,计数日内必到,威使既云此间即商有眉目,须咨报本国作主,是虽成议,仍难结案,不如赶派钦差至英国理论,较可得力,英廷诸臣断不至如威使之矫强,我愿告奋勇,随星使前去帮忙。
此时因与威妥玛的矛盾,赫德又重新鼓吹迅速遣使赴英理论。李鸿章拒绝了马上遣使的建议,但也认为,再经数番议论,如威妥玛执意要提岑毓英到京,此外无可商办,就只有迅速遣使赴英。[72]同日,赫德连续发给金登干两封电报[73],令其在报纸上发表[74],希望通过这些电报的发表在英国国内产生对威妥玛不利的舆论。 中英双方在烟台开始谈判以后,由于威妥玛仍然坚持将岑毓英提京,此时的谈判前景并不明朗。由于同威妥玛的矛盾,赫德此时开始寻求独立解决滇案的办法。8月24日赫德致函金登干,阐明了自己希望独立解决滇案的思想及原因。赫德在信的开头表明自己将有令金登干吃惊的举动,为了保密,赫德此处没有明说自己的计划,但从全信所表达得意思可以看出,赫德的举动将与独立解决中英滇案问题有关。接着赫德向金登干解释了此举的原因:根据赫德的建议,李鸿章被派来烟台与威妥玛全权处理中英滇案问题,中方与赫德都希望滇案及相关各事在烟台商结,但是威妥玛却不愿或不能解决问题,所以赫德就只有采取自己的秘密计划来解决问题了。赫德反复强调“这就迫使我做另一件事,而那些电报正是为那另一件事作准备的”,“因此,我们必须做我们准备做的事,也就是说,如果不能在这里使威妥玛就范,我们就必须那么办了”,很明显,这里的“另一件事”,“我们准备做的事”都是与解决中英滇案问题密切相关的。[75] 在此信函中,赫德还讲述了自己希望利用秘密计划独立处理中英滇案问题的主要原因,那就是与威妥玛的矛盾。在此次滇案交涉中,在中国是否应在滇案了结前遣使的问题上赫德就与威妥玛存在分歧,威妥玛反对在滇案了结前遣使,而赫德则一直认为越快遣使越好,他在3月16日给金登干的信中写道:“要不是威妥玛的反对,非要等事件解决,郭(嵩焘)早就去英国了。”[76]并在天津与李鸿章会晤时提到如若赴沪失败,则遣使赴英是最后的一招,并自告奋勇,愿意一并前往,据理力争。来烟后,赫德与威妥玛的矛盾已公开化,赫德再次建议速派使臣赴英理论,自己愿意前往帮忙。此时赫德已有将滇案的解决抓在自己手里的迹象,而赫德此信则更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独立处理滇案问题的想法。就在赫德关注并不断参与中英滇案交涉的过程中,赫德已令金登干就香港周围的税卡问题与英国外交部接触。[77]这说明赫德独立介入中英外交的想法由来已久,并在不断地试图付诸实践。而中英滇案交涉过程中赫德与威妥玛矛盾的激化,又使其原来调节中英矛盾的功能在来烟台后几乎彻底丧失,这就给与了他将自己酝酿已久的独立介入中英交涉的思想付诸实践的契机。 那么赫德秘密计划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赫德此后再未提及,但是从其给金登干的信函中,仍然可以推断出来。赫德告诉金登干,他收到的一些“电报”将会使他吃惊,并强调如果不能使威妥玛在“这里(指烟台)”就范,他们就必须那么办了。联系此后赫德利用电报指挥金登干进行中英缅甸交涉、中法议和、中葡澳门交涉,不难推断出,如果威妥玛坚持要求将岑毓英提京,中英滇案问题无法在烟台解决,那么赫德就要让金登干直接与英国外交部联系,利用电报独立处理中英滇案问题。 但是赫德的这一秘密计划最终未能付诸实施,金登干始终没有接到使其“吃惊”的电报。9月1日赫德函告金登干:“几日来,英国到上海的电报联系中断了,否则我就会电告您和谈已经开始了——但我耽心这种谈判弊多利少。”[78]因为缺乏史料,现在无法知道赫德到底为什么没有迅速将自己的秘密计划付诸实施,是因为当时英国到上海的电报联系中断,电报恢复正常时中英谈判已经开始,还是另有原因,这就不得而知了。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此后中英谈判迅速取得进展,中英双方最终签订《烟台条约》,这是赫德没能将其秘密计划付诸实践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 赫德与《烟台条约》
8月29日李鸿章拜晤威妥玛,威妥玛的态度仍然十分强硬,对于总理衙门办理滇案、优待以及商务各节都不满意。李鸿章试图以赫德所拟劝结滇案节略来解决与英方有关商务方面的矛盾,但为威妥玛拒绝。[79][80]实际上威妥玛是想要求更多的特权,8月31日威妥玛向李鸿章表示另提解决滇案办法。双方商定先由威妥玛将商办各情撮叙大略,写一信来作为彼此互商凭据,然后再将条款拟出送来。[81]9月2日威妥玛将商定之信送交李鸿章,翌日李鸿章回复一信。此时赫德因为与威妥玛的矛盾,已不能再充当中英间的“调停者”了,而只能充当李鸿章的外交顾问了。9月3日晚,李鸿章邀赫德来晤,赫德告之威妥玛与商税厘,稍可通融,其注意在添口岸,为补救滇案,搪塞英人之计。9月4日威妥玛持所要求各款的英文草稿与李鸿章商论,其所要求各条大大超出了原来的八条,李鸿章对于议定口界的要求坚决拒绝,对于其他问题只是略作辩论,其中洋药税厘等问题还需与赫德妥商。[82]翌日威妥玛将该草稿的汉文本送给李鸿章,双方辩论至9月11日各条才算议妥,其间李鸿章就口岸等问题两召赫德密商,并请其在座与议。9月12日威妥玛送给李鸿章结案照会。[83]9月13日李鸿章与威妥玛分别在《烟台条约》上画押。[84]至此中英有关滇案的交涉基本结束。 在中英《烟台条约》的谈判过程中,赫德与威妥玛的关系恶化,赫德曾一度想撇开威妥玛而独立解决中英滇案问题,但由于他的秘密计划未能付诸实施,他就只能转而作为李鸿章的外交顾问,在谈判中也只能影响中方这一面了。如上文所述,李鸿章不断就威妥玛所要求各节同赫德相商,并请赫德参与谈判,可见《烟台条约》各款也都有赫德的影响。
小结
在中英滇案交涉过程中,赫德先后充当了调停者与李鸿章的外交顾问,帮助化解了中英滇案交涉中的两次危机。赫德之所以对中英滇案交涉产生影响,主要是因为:首先,他是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中英交涉中所涉商务问题都须向他咨询;其次,他既是英国人又是中国官员,与两面都相熟。在中英滇案交涉过程中第一次危机发生时威妥玛主动向赫德寻求帮助,就是因为赫德是中国官员,和中方相熟,而在第二次危机中总理衙门向赫德寻求解决方案是因为赫德是英国人,和英方相熟;再次,赫德自身的才干与中英双方对他的信任与倚重,使他的建议与解决方案引起中英双方的重视。 在中英滇案交涉过程中,赫德除了要维护英国利益与清政府的统治之外,还有自己的利益需要维护,所以他在中英滇案交涉过程中才会趁机提出一些扩大海关权利的方案,以英国为后盾,强迫中国接受。在中英滇案交涉过程中,赫德这种利益的独立性还突出的表现在他与威妥玛的矛盾上。两人在维护英国的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在处理中英矛盾的方式以及一些具体问题上却存在分歧,这是由赫德需要维护其自身利益决定的。在中英滇案交涉过程中,赫德与威妥玛在遣使、是否对中国动武以及对中国提出什么样的要求等方面都存在分歧。 在与英国驻华公使发生矛盾的情形下,赫德表现出了要独立处理中英滇案的倾向。实际上在其后进行的中英“加第士”趸船案、“台湾”号虚假货单案的交涉过程中,赫德就与英国驻华公使馆发生了矛盾,但赫德坚持了自己的意见并最终取得了胜利。[85]赫德因需要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在中英滇案交涉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独立处理中英外交的倾向,正是其以后在中英外交中不断抛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并努力使中英交涉按照自己的方案来解决的序曲。



[1]参见王绳祖:《中英关系史论丛》,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前言第1页及正文第126-148页;[英]魏尔特着、陆琢成等译:《赫德与中国海关》上册,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44-561页;卢汉超:《赫德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5-142页;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9-342页;王宏斌:《赫德爵士传》,文化艺术出版社2000年版,第144-149页。
[2] 《赫致金第4号电,1875年3月23日》,陈霞飞主编:《中国海关密档》第八卷,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6页。
[3] 《金致赫第14号电,1875年3月25日》,《中国海关密档》第八卷,第36页。
[4] “Memorandum forwarded to the Tsung –li Yamen, March 19, 1875”,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ttack on the Indian Expedition to Western China, and the Murder of Mr. Margary (以下简称Correspondence), Shannon: Irish University Press1971.p6.
[5] “Mr. Wade to the Prince of Kung, September 24, 1875”,Correspondece,p80.
[6] 《总署奏马嘉理案与英使往来辩论情形折,光绪元年十月初七日》,王彦威纂,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一,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卷四,第7-8页,总第72页。
[7] “The Prince of Kung to Mr. Wade, September 29,1875”,Correspondece,p90.
[8] “Mr. Wade to the Prince of Kung”,Correspondece,p90.
[9] “Mr. Wade to the Prince of Kung, October 1,1875”,Correspondece,p92.
[10] “Mr. Wade to the Prince of Kung, October 2, 1875”,Correspondece ,p92.
[11] “Mr. Wade to the Prince of Kung, October 2,1875”,Correspondece,pp92-93.
[12] “Mr.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October 26, 1875”,Correspondece,pp91-92.
[13] “Sir T.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January 7, 1876”, China. No. 4 (1876):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ttack on the Indian Expedition to Westen China ,and the Murder of Mr. Margary (以下简称: China. No. 4 (1876):Further Correspondence), Shannon: Irish University Press1971,p16.
[14] “Sir T. Wade to Mr. Hart, October 5, 1875”,China. No. 4 (1876):Further Correspondence, p16.
[15] “Memorandum, October 4, 1876(5)”,China. No. 4 (1876):Further Correspondence, pp16-18.
[16] “Mr.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October 26, 1875”,Correspondece,p94.
[17] “The Prince of Kung to Mr. Wade, October 5, 1875”,Correspondece,p94.
[18] “Mr.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October 26, 1875, October 6, 1875”,Correspondece,p94.
[19] “The Prince of Kung to Mr. Wade, October 6, 1875”,Correspondece,p95.
[20] “Mr. Wade to the Prince of Kung, October 6, 1875”,Correspondece,p96.
[21]“The Prince of Kung to Mr. Wade, October 9, 1875”,Correspondece,p96.
[22] “Mr. Wade to the Prince of Kung, October 10, 1875”,Correspondece,p98.
[23] 《总署奏马嘉理案与英使往来辩论情形折,光绪元年十月初七日》,《清季外交史料》一,卷四,第8页,总第72页。
[24] “Mr.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October 27, 1875”,Correspondece,p104.
[25] “The Earl of Derby to Mr. Wade, December 23, 1875”,Correspondece,p106.
[26] “Sir T.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February 5, 1876”, 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 Part I, Series E, Vol.26, p16.
[27] 1976年1月23日赫德将完成的《整顿通商各口征抽事宜遵议节略》申呈总理衙门,该节略包括引论、商务、讼件、政务、末论五部分,其内容远远超出了总理衙门的要求。参见《布政使衔总理通商各口洋税事务总税务司赫德申覆,光绪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Proposals for the Better Regulation of Commercial Relations: Being a Memorandum called for by the Tsungli Yamen,and Drawn Up by the Inspector General of Customs, Shanghai: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1876. pⅱ.
[28] “Sir T.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July 22, 1876”,, China. No. 3(1877):Further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ttack on the Indian Expedition to Western China ,and the Murder of Mr. Margary (以下简称China. No. 3(1877):Further Correspondence), Shannon: Irish University Press1971,p2.
[29] “Sir T.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July 14, 1877”, China. No. 3(1877):Further Correspondence , p125.
[30] “Sir T.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May 18, 1876”, China. No. 4 (1876):Further Correspondence, p49.
[31] “Sir T.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July 14, 1877”, China. No. 3(1877):Further Correspondence , p127.
[32] 《总署奏英使对于办理马嘉理案均不同意折,光绪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清季外交史料》一,卷六,第8-9页,总第111页。
[33] 《总署奏英使对于办理马嘉理案均不同意折,光绪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清季外交史料》一,卷六,第10页,总第112页。
[34] “Sir T.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July 14, 1877”, China. No. 3(1877):Further Correspondence , p131.
[35] 《赫致金Z/35号函,1876年6月27日》,陈霞飞主编:《中国海关密档》第一卷,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13-414页。
[36] “Sir T.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July 14, 1877”, China. No. 3(1877):Further Correspondence , p131.
[37] 《总署奏英使对于办理马嘉理案均不同意折,光绪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清季外交史料》一,卷六,第10页,总第112页。
[38] “Sir T.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July 14, 1877”, China. No. 3(1877):Further Correspondence , pp131-132.
[39] 《论遣使,光绪二年闰五月二十七日》,《李鸿章全集》第六册,译署函稿卷五,第36页,总第3043页。
[40] 《总署奏英使对于办理马嘉理案均不同意折,光绪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清季外交史料》一,卷六,第10页,总第112页。
[41] 《赫致金Z/35号函,1876年6月27日》,《中国海关密档》第一卷,第414页。
[42] 《总署奏英使对于办理马嘉理案均不同意折,光绪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清季外交史料》一,卷六,第10页,总第112页。
[43] “Sir T.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July 14, 1877”, China. No. 3(1877):Further Correspondence , p132.
[44] 《总署奏英使对于办理马嘉理案均不同意折,光绪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清季外交史料》一,卷六,第10页,总第112页。
[45] 参见《赫致金Z/35号函,1876年6月27日》,《中国海关密档》第一卷,第413-414页。
[46] 关于此事,赫德此后赴津与李鸿章会晤时曾提及,并在所作《关于1876年6月8日至15日谈判节略》中对此建议作了详细的记载,现将王绳祖在《马嘉里案和〈烟台条约〉》一文中有关此件的记载转录如下:“今晚(1876年6月15日)派一个大使往英国——电告他的任命和起程——这样,就能使英国政府听取中国的解说,决定它将来的行动,而中国的解说定能如英方对它的责难一样,得到允分的发挥;人们阅读公文,不仅受它陈述的内容所支配,而且也为陈述的方式所左右,如果没有中国代表在场,威妥玛爵士的公文中的愤怒语调,将给它一种力量,带给中国种种麻烦,其时期的逼近和性质的严重,非总理衙门所能想象。”(《赫德关于1876年6月8日至15日谈判节略》,英国档案馆F.O.17/725,转引自王绳祖《中英关系史论丛》,第140页。)
[47] 《总署奏中英交涉不能预料请整顿江海防务折,光绪二年闰五月二十三日》,《清季外交史料》一,卷六,第16页,总第115页。
[48] “G. F. Seward to Fish,Chefoo,8/23/1876”, Jules Davids,ed. American Diplomatic and Public Papers: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Series II,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Imperial Rivalries, 1861-1893, Vol. 3,The Foreign Powers and China: Great Britain,(以下简称American Diplomatic and Public Papers) Wilmington: Scholarly Resources Inc., p251.
[49] “Seven Articles Proposed by Mr. Hart, on the 2nd of July”,.American Diplomatic and Public Papers, Vol.3, pp246-247. 笔者未找到赫德向总理衙门所呈劝结滇案节略的原件,此处所列各条是从赫德送给美国公使西华的英文件翻译过来的。从此后总理衙门的奏折、李鸿章对这两个节略的议复以及李鸿章与赫德在天津的问答节略中都可以看出节略原件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洋货进口、土货出口、华洋各商领单完正子各税,在口岸内抽厘应照子税数目议定画一办法,在海口开官信局、官银号,并由其管理等事。参见《与赫总税司问答节略,光绪二年闰五月十九日》(《李鸿章全集》第六册,译署函稿卷五,第31页,总第3041页)和《总署奏中英交涉不能预料请整顿江海防务折,光绪二年闰五月二十三日》(《清季外交史料》一,卷六,第16-17页,总第115页)。
[50] “G. F. Seward to Fish,Chefoo,8/23/1876”, American Diplomatic and Public Paper, Vol. 3,pp251-252.
[51] “Additional articles proposed by Mr. Hart on the 5th of July”, American Diplomatic and Public Paper, Vol. 3,pp248-249.
[52] 《总署奏中英交涉不能预料请整顿江海防务折,光绪二年闰五月二十三日》,《《清季外交史料》一,卷六,第16-17页,总第115页。
[53] 《总署奏中英交涉不能预料请整顿江海防务折,光绪二年闰五月二十三日》,《《清季外交史料》一,卷六,第17页,总第115页。
[54] 《论赫德劝结滇案条陈,光绪二年闰五月十五日》,《李鸿章全集》第六册,译署函稿卷五,第28-29页,总第3039页。
[55] 《与赫总税司问答节略,光绪二年闰五月十九日》,《李鸿章全集》第六册,译署函稿卷五,第35页,总第3042页。
[56] 《与赫总税司问答节略,光绪二年闰五月十九日》,《李鸿章全集》第六册,译署函稿卷五,第31-36页,总第3040-3043页。
[57] “Sir T.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July 14, 1877”, China. No. 3(1877):Further Correspondence , p133.
[58] 《译闰五月二十五日赫总税司来信,光绪二年六月初二日到》,《李鸿章全集》第六册,译署函稿卷五,第38页,总第3044页。
[59] “Sir T.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July 14, 1877”, China. No. 3(1877):Further Correspondence , p133.
[60] 《与英国威使问答节略,光绪二年七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第六册,译署函稿卷六,第10页,总第3054页。笔者此处之所以将赫德与威妥玛确定由李鸿章赴烟台进行谈判的过程描述得如此详细,主要是因为学术界对此问题存在着错误的看法,认为李鸿章赴烟台谈判是由赫德主动提出的。参见[美]马士着、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二卷,第329页;王绳祖《中英关系史论丛》,第142页;[英]魏尔特着,陆琢成等译:《赫德与中国海关》(上册),第547页;卢汉超:《赫德传》,第139页;陈诗启《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第340页;王宏斌:《赫德爵士传》,第147页。
[61] “Sir T.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July 14, 1877”, China. No. 3(1877):Further Correspondence , p133.
[62] “Mr. Hart to Mr. MacPherson,Shanghai, 16th July, 1876”, “Mr. Hart to Mr. MacPherson,Shanghai, 22nd July, 1876”, American Diplomatic and Public Paper, Vol. 3,pp231-238; 《译闰五月二十五日赫总税司来信,光绪二年六月初二日到》、《译闰五月二十六日赫总税司来信,光绪二年六月初二日到》,《李鸿章全集》第六册,译署函稿卷五,第38-40页,总第3044-3045页。
[63] “Memorandum by Mr. Hart, December 30, 1875”, 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 Part I, Series E, Vol.26, p16.
[64] 《直督李鸿章奏英使因滇案要索不遂出京接据赫德由沪来函奏明请旨折,光绪二年六月初八日》,《清季外交史料》一,卷六,第18页,总第116-118页。
[65] 《译六月初二日赫总税司致津关马税司函,光绪二年六月初六日到》,《李鸿章全集》第六册,译署函稿卷五,第42-43页,总第3046页。
[66] 《赫致金第33号电,1876年8月12日》,《中国海关密档》第八卷,第85页。
[67] “G. F. Seward to Fish,Chefoo,8/23/1876”, American Diplomatic and Public Paper, Vol. 3,p255.
[68] “Sir T.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July 14, 1877”, China. No. 3(1877):Further Correspondence , p135.而李鸿章则称威妥玛是8月15日回烟台。(参见《述烟台初议,光绪二年七月初四日》,《李鸿章全集》第六册,译署函稿卷六,第1页,总第3050页。)
[69] 《述烟台初议,光绪二年七月初四日》,《李鸿章全集》第六册,译署函稿卷六,第2页,总第3050页。此处是赫德自己对其与威妥玛矛盾起因的明确解释,赫德所指的新关近事是指的“镇江趸船案”。赫德在1877年2月8日给金登干的信中说:“去年7月,当我告诉威妥玛说我必须支持吴得禄(F. E. Woodruff,时为镇江海关税务司)的行动时,威大发雷霆,说他有生以来从未忍受过这样的凌辱。”(《赫德致金登干函,1877年2月8日》,《中国海关密档》第一卷,第498页。)
[70] 《赫致金第34号电,1876年8月20日》,《中国海关密档》第八卷,第86页。
[71] 1876年7月25日,金登干电告赫德:“藤特登告诉阿礼国,他们在等待格维讷的报告和威妥玛的意见,然后作决定。”(《金致赫第107号电,1876年7月25日》,《中国海关密档》第八卷,第83-84页。)
[72] 《述烟台初议,光绪二年七月初四日》,《李鸿章全集》第六册,译署函稿卷六,第2页,总第3050页。
[73] 《赫致金第35号电,1876年8月21日》、《赫致金第36号电,1876年8月21日》,《中国海关密档》第八卷,第86-87页。
[74]赫德在英国传布中国情形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令金登干将其来电发表在报纸上,一是令金登干有意将电报的内容告诉英国政要。(参见《赫致金函,1876年1月26日》,《中国海关密档》第一卷,第349页。)
[75] 《赫致金函,1876年8月24日》,《中国海关密档》第一卷,第434-435页。
[76] 《赫致金Z/33函,1876年3月16日》,《中国海关密档》第一卷,第367页。
[77] 《金致赫A/45函,1875年10月29日》、《金致赫A/52函,1875年12月24日》,《中国海关密档》第一卷,第317、334-335页。
[78] 《赫致金A/89函,1876年9月1日》,《中国海关密档》第一卷,第438页。
[79] 在《烟台条约》谈判过程中,因为赫德与威妥玛的矛盾,赫德已不能再进行调停,如上文所述,是李鸿章向威妥玛提出了以包括开设铸币厂与邮局在内的赫德所拟劝结滇案节略来解决滇案,但为威妥玛所拒。但有的专着与资料中却认为中英《烟台条约》谈判中,李鸿章让赫德进行调停,赫德乘机向威妥玛提出了开设铸币厂与邮局,但为威妥玛所拒。(参见汪敬虞:《赫德与近代中西关系》,第318、326页;《中国海关密档》第一册,第465页注3。)这一说法值得商榷,赫德直接向威妥玛提出开设铸币厂与邮局两条,最有可能是在他携自己所拟劝结滇案节略赴上海调停时,虽然有关资料没有明确记载,这是可以推测出来的。所以经过赫德在上海,李鸿章在烟台这两次向威妥玛提起这两条,威妥玛应该明白,清政府是准备答允开设铸币厂与邮局的,只要他向清政府提出,所以赫德在事后给金登干的信中说:“曾向他自愿提出造币厂及邮政设施,但他决定不要­——或者忘记了!”(《赫致金Z/38函,1876年11月17日》,《中国海关密档》第一册,第464页)“我想我曾告诉过你,在烟台时曾向威妥玛建议开办造币厂和邮局,遭到他的拒绝!”(《赫致金Z/46函,1877年2月22日》,《中国海关密档》第一册,第507页。)
[80] 《与英国威使问答节略,光绪二年七月十一日》,《李鸿章全集》第六册,译署函稿卷六,第7-11页,总第3053-3055页。
[81] 《与英国威使问答节略,光绪二年七月十三日》,《李鸿章全集》第六册,译署函稿卷六,第15-18页,总第3057-3058页。
[82] 《述会议略定三端,光绪二年七月十八日》,《李鸿章全集》第六册,译署函稿卷六,第19-20页,总第3059页。
[83] 《烟台定议结案,光绪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李鸿章全集》第六册,译署函稿卷六,第24-25页,总第3061-3062页。
[84] 《烟台条约,1876年9月13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50页。
[85] 参见[英]魏尔特着,陆琢成等译:《赫德与中国海关》(下册),第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