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清代水旱灾害原因初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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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水旱灾害原因初探[1]


中国封建社会是农业社会,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对当时社会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由于科学技术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个体小生产者粮食储备也极其有限,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十分微弱,稍遇灾害,就会造成饥荒。有清一代,情况亦然,而且,由于导致自然灾害的各种诱因经各朝的积累,如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河道淤塞、江湖垦植等等,加之吏治败坏等人为方面的原因,使得清代的水灾、旱灾、蝗灾、震灾、风灾、霜灾、疫灾等灾害频仍出现,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从而直接威胁了清王朝统治根基的稳固。

所谓水灾,是指洪水泛滥、暴雨积水和海潮侵袭对人类社会造成的灾害;旱灾则是指由于土壤水分不足和水源短缺导致农业减产和供水不足所形成的灾害。清代水旱灾害爆发之频繁、灾情之重,堪称历代之最。
(一)、清代水旱灾害发生之频繁:
据笔者对《清史稿·灾异志》的统计可知,清代的特大型洪水及淫雨所造成的受灾州县为2681个,年均为13.75个;特大型旱灾的受灾州县为1188个,年均为6.09个;两者合计为3871个,年均为19.85个。水旱灾害波及了清政府的整个版图面积,仅以《清史稿·高宗本纪》中所记载的一些零星情况,就不难发现这一点:乾隆二年十月,赈黑龙江水灾;六年五月,赈贵州仁怀、平越水灾;十二年八月,赈蒙古苏尼特六旗旱灾,同年九月,赈云南安宁等三州县旱灾;二十一年九月,“准借黑龙江被水人户籽种口粮”;五十四年十月,赈吉林打乌拉等处水灾;五十七年四月,以久旱,“谕台湾及沿海各省详鞫命盗各案,毋有意从严”[2],而历来都是水旱灾害重点发生区的黄河、海河、长江、淮河等流域的记录,更是不胜枚举。
清代的水旱灾害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清代水旱灾害发生面极广,北自黑龙江,南到两广,东起沿海诸省,西至新疆西藏,平原山区,草原河谷,凡人迹所至,水旱灾害便无处不在。其二,水旱灾害爆发的频繁,稳中有升,越到后期,便愈为严重。其三,水旱灾害的发生仍集中于主要的农业生产区域,即黄河、长江、淮河流域一带,但也有逐步扩散化的趋势,如新疆、蒙古和青海,都是从无到有;东北也由较少发生,变成一个比较严重的水旱灾害区。这就是说,清代的水旱灾害,从时间上和空间上,均有普遍化的趋势,可以说,清代的水旱灾害,具有“无年不灾,无处不灾”的特点[3]。
(二)、水旱灾害的后果:
水灾所造成的后果,可分为几种情况。轻一点的,会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如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十月,山东巡抚岳浚奏报济南、武定二府的水灾情况,说:“乐陵、德平等处洼地,虽然雨水稍多,然就通县地亩而论,均不及十分之一,且随长随消,并无停蓄”[4]。重则淹没庄稼,淋坏房屋,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如乾隆二十年七月,安徽巡抚鄂乐舜奏报庐州、滁州等地方的水灾情况时说:“六月中下二旬阴雨过多,上游水发,湖河泛涨,一时宣泄不及,沿河低洼地亩,均有被淹,庐舍亦有坍损”[5]。再严重一点的,便颗粒无收,如嘉庆九年(公元1804年)三月,山东巡抚铁保上奏说:“菏泽等州县续淹村庄,虽渐消退,所种春麦大半黄萎,难望有收”[6]。最严重的,当是造成人员伤亡,如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因黄河下游淤塞,水流不畅,大水全部注入洪泽湖,致使“高邮水高几二丈,城门堵塞,乡民溺憋数万”[7]。
旱灾的情况也是如此,轻则无水灌溉,如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浙江湖州等地,“大旱,禾尽枯”;有时则“深潭俱竭”、“湖井尽涸”,生活饮水都成问题。通常,旱灾持续的时间很长,短的一两个月,长则过年,如康熙五年秋,宣平、松阳大旱,“至次年四月始雨”。由于旱灾持续的时间长,造成的灾难也很严重,如康熙十年,桐乡大旱,“赤地千里”[8];而康熙四十二年,文登大旱,“民死几半”[9],更是惨不忍睹。
水旱灾害之后,有时会伴随其它灾害,如康熙二十三年八月,位于长江上游干流的四川省江安县,“大水入城,三旬始消,是岁大饥瘟疫”[10]。水旱加上瘟疫等流行性传流病,无疑会进一步加深百姓的苦难。
由于缺乏有关清代水旱灾害所导致受灾人口的具体记载,我们还难以对之作一精确统计,但有些零星的史料仍很能说明问题。如乾隆三年,直隶68州县水灾、安徽47州县旱灾,应赈济的人口为306万[11];乾隆十二年,山东90州县水灾,应赈济的人口为500万[12]; 乾隆二十二年,河南48州县水灾,应赈济的人口为149万[13]。而据邓云特先生的估计,嘉庆十五年,山东旱灾、河北水灾及其它地方的灾害,死亡人数总计约900万;嘉庆十六年,河北水灾加甘肃等地的疫灾,死亡人数在2000万左右[14]。
水旱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是很大的。即以道光元年至三年间,直隶一省的情况为例,据工部侍郎程含章所奏,“皇上之加恩于直隶灾民者,赈恤蠲缓不下六七百万,而百余州县民间两年不收之粮食不下七八千万,水浸之房屋,损坏之器物,又不下千余万。合公私耗损之财用计之,当不下十千余万”[15]。

那么,导致清代水旱灾害频繁发生的原因何在?这可以从自然环境和人为因素两方面来考查。
先说自然环境。我国位于欧亚大陆的东南部,东临太平洋,西处青藏高原,地形复杂多变,海陆间热力差异显着,为典型的季风型气候区。因而,降水量在地域上和时间上分布都很不平衡。东南部近海地区在海洋性季风的影响下,年降水量在400毫米至2000毫米之间波动;而纬度的差异,又导致温度年际变化大。这使得此地区的旱涝灾害此起彼浮,且极易遭受台风和海潮的袭击。同时,区域性的降雨会形成河流的洪峰,对黄河、长江这样流经区域很广的大江而言,气象正常的年份,各地雨期相错,会减少洪峰相遇的机会;一旦气候反常,干流支流的洪峰汇合,便会形成洪灾。深入到内陆的西北部,海洋暖湿气流经层层阻挡,已不易到达,年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因而常常干旱。
就全国的情况而言,东南部的多雨期在四至六月,此间华南、华东地区多水灾;随着雨区的北移,到七八月份,华中、华北便相继进入多雨期,抵御水灾的压力随之加大。至于旱灾,在农作物需水期内,雨区若过,便会形成。秦岭、淮河以北地区多春旱,黄淮地区则易春夏连旱,或春夏秋连旱;长江中下游地区主要是伏旱和伏秋连旱,西北大部分地氏则是常年连旱。有时,各地旱灾会同时发生,据历史资料统计,清代同时出现受旱范围在200个县以上的大旱灾有5 次。即公元1671年、1679年、1721年、1785年和1835年。其中,公元1785年(乾隆五十年)的那次旱灾,涉及13个省份,造成“十室九空,牛损七八”[16]的悲惨场面,人们只能以树皮草根充饥,或流浪异乡。
人为因素方面的破坏更是引起水旱灾害的重要原因。试以黄河为例,由于几千年的农业垦植,使得本来就质地疏松的黄土高原更加缺少植被的保护,一遇暴雨,便极易形成侵蚀和水土流失。雨水夹带大量的泥沙涌入黄河,致使河水的含沙量极高。据统计,黄河的多年平均含沙量为每立方米34.7公斤。与长江相比,它的年径流量只有后者的二十分之一,而年输沙量则是后者的3.7倍[17]。黄河每年都要将大约16亿吨的泥沙带到地处平原的河南下游,淤沙日积,河床渐高,逐渐形成“地上河”。由于海口壅塞,水流不畅,稍遇汛期,河水就会决堤肆虐,泛滥成灾。而黄河的决口,又反过来进一步恶化当地的生态环境,使受灾地区的土壤盐碱化和沙化。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的阳武一带被淹,土地皆变成为盐碱地;中牟县受害最苦,沙化程度也最重[18]。
如果说黄河河水的含沙量问题还有历史遗留的因素,那么清代大规模的屯垦,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则明显地具有应时性。清初,为恢复社会生产,清政府招徕流民垦田,以后以组织军队进行屯垦。但随着社会的安定,人口的增长,使得主要农业区可开垦的土地愈来愈少。不少个人贪图私利,逐渐将目标对准河滩淤地和山头地角等关系水利安危的地方。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都有,如在黄河流域,就有人在黄河大堤的柳树空隙间进行耕种[19]。
在湖广一带开垦的土地,则主要集中于垸田。所谓“垸”,是指“于田亩周围筑堤以御水患”[20]。垸内的耕地为垸田,按性质可分为官垸(由国家出资)、民垸(百姓开垦并升科)和私垸(未得官府批准便开垦)。清朝的升科田地由顺治十八年的5265028.29顷,变成雍正朝的8901387.24顷,土地增加近70%,可见增长之快。而从乾隆朝到道光朝,在《清实录》中关于升科田亩的记载,更是络绎不绝。而它们还都不包括那些尚未得到升科的非法田地。大量田地的开垦,致使土地的利用程度达到惊人的地步,造成了为严重的后果,一方面是破坏森林植被,生态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一方面是使河湖变狭,流速加快,蓄洪面积减少,两者的结合,便极易形成人为的水旱灾害。
即以位于江苏省镇江府丹阳县的练湖这例。练湖方圆40余里,可灌溉北自大河,南到香草河一带约45万亩的水田[21],加之地近运河,在运河的涸水期还可以作为“水柜”来济漕运,因而在当地发挥着“冬、春启闸济运,夏、秋高涵灌田”[22]的作用,故曾经有“湖水放一寸,运河增一尺”[23]的谚语。但到康熙二十年,巡抚慕天颜为增加当地的田赋收入,请求将湖边的滩地募人开垦,升科出租,得到批准[24]。地方豪强乘机招佃私垦,并串通官员,使他们的土地抢先得以升科。结果从康熙二十年到三十年,“前后共升田7211亩6分零”,而在此之前已经升科的,“存有4040亩,亦尽为私垦”[25]。丹阳县的河道较其他州县要高,主要依靠练湖来济运,由于湖田的开垦,使得练湖的蓄水功能急剧下降,“遇干旱之年,滴水无处车救;水发时节,下流雍滞,泛滥淹没,田荒地白”,下游的贫苦农民只得哀叹,“不但钱粮无处设措,即数千家大小户口,俱受冻饿”[26]。
洞庭湖也是如此。本来,作为长江上最大的湖泊,它的面积有17900平方公里,后来由于泥沙淤积和垦殖活动,逐渐缩小为不到3000平方公里[27]。滨江滨湖淤涨沙洲,每有附近豪强挽筑“私垸”[28],地主阶级是私自围垦的最大受益者,只有他们才能有足够的物力并组织起大量的劳动力修垸,老百姓则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清政府的漕运政策,也人为地制造了许多水旱灾害。除道光六年(公元1926年),清政府曾试行过一次海运外,在其它时间,一直都是沿续明代的漕运制度,即每年从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和湖南八省征收漕粮和白粮近400万石,运到北京通州各仓储备,主要用于皇室食用、官员俸米及八旗兵丁口粮,因而在当时的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为了确保漕运的畅通,清政府除了设置一套独立的漕运官制外,对运河水源的管理也极为严格,所谓“江南水利以漕运为先,灌田次之”[29]。康熙三十年规定,因为河南省河内县的小丹河入卫河济漕,“嗣后如雨足之年,于三月初用竹络装石,横塞河渠,使水归小丹河入卫济漕,仍留涓滴灌田。至五月杪重运已过,则开放河渠,塞小丹河口,以防山水漫溢;倘遇亢旱之处,自三月朔至五月望,令三日放水济运,一日塞口灌田”[30]。后来,“三日放水济运,一日塞口灌田”成了清代对待运河水源的基本通用方法。
由于有以漕运为主的指导思想,一碰到紧急情况,水大则开闸放水,听任农田蓄洪,冲毁房屋,伤毙人口;水小则闭闸蓄水,点滴不给灌溉,根本不顾及百姓的死活,这当然就会人为地制造水旱灾害了。如顺治九年,淮河流域因河道淤垫,积水不多,“有司以漕运为重,闭闸蓄水,涓滴不容小民为 注灌溉之需”,结果造成“江南全省大旱,民田亩尽枯”[31]。道光六年,因高邮水位居高不下,开闸放水亦无济于事,为保证漕运安全,河臣竟想到开挖昭关堤坝。当地居民数万人闻讯日夜卧于坝上,叩头请命,力阻开挖。不料河臣竟然趁百姓不备,在夜间将堤坝开挖,造成水灾[32]。而道光十九年,因卫河水源不济,道光帝则干脆下令“现当漕行吃紧之际,自应变通办理,俾免阻滞…将百门泉小丹河等处官渠官闸,一律畅开;民渠民闸暂行封闭。仍着分段严查…务使水势专注卫河,以济漕运”[33],如此一来,旱灾自然也就不可避免了。
更重要的是,这一政策还导致了清政府对黄河、淮河和海河等运河流经区域水利工程的态度。自清河到宿迁一段二百里的黄河河道,即为苏北运河段运河,为防止黄河改道而失去此段运河,以及担心黄河决口会冲淤山东境内的运河,清政府竭力维持黄河由河南开封而东、经徐州至淮阴汇淮,东流入海(自南宋起,黄河夺淮入海)的走势。由此,逐渐形成了清代治理黄河和淮河的两个关键地段:清口与高堰。前者为黄、淮的交汇口,后者则是为抬高洪泽湖水位,使之济漕的出口。因为既要保持黄河有一定的高水位以通船,而黄河水位一高,则使黄强淮弱,极易发生黄河水倒灌淮河的事情,加之泥沙淤积,致使此区域的河堤愈筑愈高,河水对河堤的冲刷力愈来愈大,水旱灾害发生的频率也愈来愈大。至于海河,除了要济漕外,它还要确保京城的安全。这样一来,对于全面治理这些河流,便加大了难度。仅据《清史稿·河渠志》所载,黄河的大型决口即多达64次,也就是说,平均每3年,就有1次。
此外,随着国家控制能力的下降,清代后期吏治的败坏,也成为引发水旱灾害的重要原因。官员在水旱灾害方面的陋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其一,是官员在河政方面,玩忽职守,虚应故事。按规定,河员本应驻于工地,但到后期,“河工习尚繁华,以奔走趋承为能事。如徐属之丰北、丰南各厅,则常住徐城。扬属海属之外北、中河、海河、山安、海安、海阜各厅,以及佐杂员弁,则常住清江”[34]。上行下效,河兵也敷衍故事,对于该种的护堤河柳也不以为然,以至于“乃河员蒙混虚冒,以少报多,丁役惰于树艺,柳株日见稀少”[35]。为确保水利畅通,清政府曾多次严禁私自占用河湖间的空地,但土地开垦与赋税征收是考察地方官员政绩的主要方面,很多官员出于个人仕途的考虑,对这样的禁令往往阴奉阳违,听之任之,甚至于包庇纵容。时人所谓“县官利其征收,吏胥利其规费,委员利其馈赠。朦胧申覆,牢不可破,以致愈禁愈增”[36],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只能大打折扣。
其二,河政方面的贪污现象极为严重。清代河道决口,所用银两只准报销六成,其余四成由道府等治河汛员按职务高低一体摊赔。如乾隆三十九年,黄河老坝口合龙用正银11万两,其中的2万两就由河督吴嗣爵承担[37]。此法貌似严格和公正,但实际上却是助长了治河官员的贪污之风,使他们觉得有充足的理由为自已的贪污行为寻找借口。因而,在治河中的偷工减料,终饱私囊现象极其普遍。如在准备河工之料时,有的河政官员与工料贩子勾结起来,“其在河工者为外工,类皆盘踞有年,购料必经其手,交收如何蒙蔽,查验如何蒙蔽,又复最为熟谙,故能久为河工之害”[38]。而他们创造出的很多贪污名目也闻所未闻,“有理旧翻新名曰并垛;以新盖旧名戴帽;中填碎料杂草以衬高宽,旁插短节以掩空洞。若非抽拔拆视, 殊难悉其底里”[39]。有时候他们还或烧毁工料,以免暴露真相,或故意破坏河堤,以求政府拔款重修;或遇汛必称涨,遇涨必称异涨。由于河工的败坏,嘉庆十八年,黄河睢州、桃源两处接连决口,河督黎世序甚至一度畏罪投河自尽[40];而道光四年,高堰十三堡决口,堤溃长达1万1千多丈,各坝浸溢,也使得河督张文浩被革职,枷号一个月,戍新疆[41],说明当时河道败坏,治河无术,已到了一筹莫展的地步。而河工的财坏,无疑又加大了水旱灾害爆发的频率。
总之,清代水旱灾害之频繁,究其原因,既有地理条件本身不利的影响,又有人为因素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更有漕运政策及吏治方面的原因。而在这其中,除了地理条件本身的不利影响是无法改变外,其他的因素都与人的主观能动性有直接的关系,并非不可改变。而事实上,这些人为因素所引发的水旱灾害及其所造成的损失,较之地理条件本身的影响,有过之而不及之处,此种惨痛的教训,非常值得后人深思。
注释:


[1] 本课题为“清代水旱灾害研究”系列成果之三,前两文为《试论清代的荒政》(《东方论坛》,2002年第3期)和《水旱灾害与清代政府行为》(《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2]《清史稿》卷15《高宗本纪六》。[3] 清代水旱灾害发生的具体数据及分布特点,由于笔者将在《清代水旱灾害的分布与特点》一文中进行评析,在此不再赘述,[4]《朱批奏折》,乾隆元年十月十九日,山东巡抚岳浚折。[5]《朱批奏折》,乾隆二十年七月十八日,安徽巡抚鄂乐舜折。[6]《朱批奏折》,嘉庆九年三月十七日,山东巡抚铁保折。[7]《清史稿》卷126,《河渠志一》。[8]《清史稿》卷43,《灾异志四》。[9]《清史稿》卷40,《灾异志一》。[10] 光绪《江安县志》卷4,《祥异》。[11]《朱批奏折》,乾隆三年十二月九日孙嘉淦奏稿及十二日晏斯盛奏稿。[12]《朱批奏折》,乾隆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刘统勋等折。[13]《朱批奏折》,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六日晏斯盛折。[14] 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三联书店,1958年5月版,第102-103页。[15] 程含章:《总程水患情形疏》,《清经世文编》卷110,《工政十六》。[16]《清高宗实录》卷161,乾隆十五年二月丁卯。[17] 水利部黄河委员会编写组:《黄河水利史述要》,水利电力出版社,1984年1月版,第9页。[18]《清世宗实录》卷30,雍正三年三月丁未。[19]《清高宗实录》卷122,乾隆五年七月壬午。[20] 光绪《江陵县志》卷2,《堤防》。[21] 光绪《丹阳县志》卷3,《水利》。[22] 乾隆《江南通志》卷68,《河渠》。[23] 林则徐:《林文忠公政书》卷6,《筹办通漕要道折》。[24]《清圣祖实录》卷98,康熙二十九年十月丁未。[25] 光绪《丹阳县志》卷3,《水利》。[26] 汤谐纂:《练湖歌叙录》卷5,《于抚院题复下湖奉旨准行文案》,康熙五十四年刊本。[27] 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编写组:《长江水利史略》,水利电力出版社,1979年10月版,第139-140页。[28] 光绪《荆州万域堤志》卷8,《私堤上》。[29] 光绪《荆州万域堤志》卷8,《私堤上》。[30]《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918,《工部·河工》,《种植苇柳·禁令一》,光绪二十五年刻本。[31] 王明德:《敬筹淮扬水患疏》,《清经世文编》卷112,《工政十八》。[32]《清宣宗实录》卷100,道光六年七月癸未。[33]《清宣宗实录》卷321,道光十九年四月乙亥。[34]《清宣宗实录》卷4,道光元年三月乙丑。[35]《清宣宗实录》卷1,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乙酉。[36] 光绪《万城堤续志·志余·荆属民堤》。[37]《续行水金鉴》卷17,《河水·章牍十四》。[38]《清宣宗实录》卷8,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庚申。[39] 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89。[40]《清史稿》卷360,《黎世序传》。[41]《清史稿》卷383,《张文浩传》。
(资料来源:由作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