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府-邓亦兵:清代前期的官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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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邓亦兵:清代前期的官商


清代前期的官商
邓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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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关于清代的官商研究,存在着概念表述不一,对政府与官商的关系多强调政府压制官商的一面。本文通过对清代前期的官商特点,经营活动,探讨官商的概念及其与政府的关系。
一 官商概论
按照商人的概念,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人都应属于商人的范畴。商人的分类标准很多,〔1〕这里“以其是否承担政府经济任务”,将商人“分为两大类”:官商和民商。〔2〕以下对官商进行论述。 (民商另文讨论。)
清初,中央和地方铸钱币的主要原料铜全靠国内供给。康熙年间,开放海禁,大部分铜从日本进口,以后由于日本铜产量下降,进口日铜也随之减少。雍正时,进口铜的不足部分,采办国内滇铜补充。到了乾隆年间,滇铜逐渐代替了大部分进口铜。当时,滇铜一般是官运官销,也有招募商人采买的。但洋铜进口则主要是由政府招募商人,越洋到日本采买。康熙三十八年,“以芜湖、浒墅、湖口、淮安、北新、扬州六关应办宝泉,宝源二局额铜,改交内务府商人承办。”〔3 〕五十二年,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处所办之铜,“交与内务府商人等承办。”同时两准、河东、广东、福建及闽海关盐差增铜,也“交内务府商人照定限全交。”两年后,采买铜由户部及钱法衙门专理,“停内务府商人采办。”到雍正年间,又恢复内务府商人办铜。〔4 〕所谓内务府商人,就是由内务府招募的商人。康熙三十八年以前,“十四关差所办铜斤,原系监督随时招商采买”。以后,政府又将荆州、凤阳、太平桥、龙江、西新、南新、赣关等常关和长芦、山东、两浙、福建、广东等地盐课应办额铜,招募商人承办。〔5〕乾隆元年,江南、 浙闽等省用铜,令各海关“招商承办”。〔6〕至嘉庆二年,改由“长芦官商承办直隶、江苏、浙江、江西、湖北、陕西六省洋铜”。〔7〕此外,乾隆十三年,山西“招商”分别从汉口和苏州采买铜斤。〔8 〕除了内务府、户部招募商人之外,政府也令各常关监督、各海关和省级政府招募商人办铜。这些商人买铜,一般由政府给与资本,规定运铜数量,运回铜斤,官方按规定价格全部收买。
乾隆年间,由于日本产铜减少,商人预先领币购铜多不足额,积欠款项甚多。于是,政府又招募了自备资本的商人,与原招募领公款作资本的商人共同出洋买铜,“令江浙督抚招商办铜,如有情愿自捐资本出洋买铜者,许其呈明该管官,听其出洋采买,俟各商回日,官为收买,以供鼓铸。”“如在京有家道殷实之商,愿赴洋买铜者,取具保结赴部具呈,由部奏明给予执照”,准许采买。〔9〕所不同的是, 对这些商人的管理采用总商制。乾隆二十年,政府规定江浙采买洋铜的商额,以自携资本的商人杨裕和等十二人为额商,其他愿办铜的商人,“悉附十二额商名下,如引盐散商附入甲商之例。”〔10〕额商实际上就是总商。关于总商的职责文献中没有详细记载。这些自备本金的商人采买的铜,官方按规定价格收买十分之六,剩余十分之四由商人按市价自行出售。而且,由于内务府商人自愿贬价交官铜,所以官方的收购价格也比领本商人运铜的价格低,〔11〕以此来保证洋铜的采运。
铸钱的另一原料铅,一部分也由户部招募商人承办。康熙二十三年“各关办运铅斤,由部发银交商人承办解局。”五十四年,“商领户部钱粮,办解宝源局倭铅。”〔12〕雍正十二年,贵州、湖南额铅“停商人承办”。〔13〕招募的铅商也是领政府资金运营,由官方按价收购。
另外,有部分木材由政府招募商人进行采伐、运输。顺治九年令,“各工需用木料,召募商人,自备资本出古北、潘家、桃林等口采伐木植,运至通州张湾地方,照数验收给价。……俟木植到日,部委官至通州张湾确估时价,部征三分,商给七分。”〔14〕商人采木除出入以上诸关口外,还有直隶永平府界岭口、山西边外的穆纳山和大青山木厂。顺治十三年“庄头韩朝进并皇木商人周二等,到本关【界岭口】出口采木。”〔15〕“穆纳山久奉封禁,乾隆元年绥远城兴建城工衙署营房,于穆纳山招商砍运,后因黄河冻结,令该商段士英等就近在大青山买用。”“大青山准商出赀砍伐。”〔16〕另据有人研究:内务府所属东北、山西、蒙古等处木厂的砍伐和运销,曾经由内务府商人“张鼎臣、张鼎鼐、张常住兄弟三人”承办。〔17〕工部招募自备本金的商人采伐、运销木材,也是先设立木商头,“部给木商头领十人执照,在口内砍木纳税,禁止本处人砍伐木植。”〔18〕木商头也就是总商,但文中未说明其是否有包税职责。新疆“伊犁南北山场,设立商头,官给验票,抽分木植”。〔19〕伊犁木商头对官府有包税之责。这里自备资本的木商,采伐和运销的木材,与自备资本的铜商一样,官方按规定价格收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木材听商人自行销售。木商要逐年或隔年向官府申请照票,经过批准才能领取。“其各商出口,先期具呈到部,取身家住址邻佑并各商连名甘结,移咨兵部给批付商,照验出口。部给采木植批文,并移守关官确查出口人数,及进口木植数目报部。”〔20〕
他如:军需品,康熙五十六年,因商人采买铜斤亏欠钱帑,无法填补,“内务府会同户兵两部,议将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福建五省营驿应补马匹,交与商人承办”。〔21〕“每年遣人赴张家口,向商人王纲明等领受马匹。”到五十九年,停止商人王纲明买马。〔22〕煤,顺治十年令,京师“递年应用之煤,照时价招商办用。”〔23〕军火,乾隆四十九年,甘肃肃州硝磺“即令在牛尾山招商采买。”〔24〕粮食,康熙三十二年由户部“招募身家殷实富商,给以正项钱粮并照验文据,听其于各省地方购买粮米,运至西安发粜,所得利息听商人自取之,待西安米价平后但收所原银。”〔25〕纸张,纸商李世裕“自祖父以来承办官纸已历数辈。每年李世裕家采办纸张,在苏州藩库领银,泾县、宣城、宁国三县槽头到苏公[?共]同承揽,于四月领价,八月底在芜湖交纸。”“李商领价,每张一钱二分,连包裹运脚一切盘缠使费均在其内,给槽户的纸价是九分一张,还办有加一余纸,也是一样给价的。”〔26〕还有皮张、丝绸、布疋、玉器、玻璃等商品,国家需要时也招募商人采办。招商采买,有的是预先给币;有的是商人自备资本,官方或按时价收购;或待商人销售完商品,归还官方预先付给的资金。
以上是国家招募商人采办部分商品的情况。还有部分商品,因国家对其有特殊需要,规定为专卖商品,也招募商人运销。如:茶叶,国家要用茶叶与边疆民族易马,以利其统治。于是,茶叶就成为专卖品。专卖商品一般采用引票制,只有承领引票的商人才能运销。当时有江苏等十省办茶引。康熙五十五年,浙江省“商人有愿备本银及水脚银两,将每年应办黄茶解交内库者,给予执照,领引置茶。”雍正五年因“浙江省产茶独多,销引数倍他省,专设商人二名,每年自备纸价银四百六十二两,于藩司衙门详给咨批赴部交纳,请颁额引,到浙呈送布政使司挂验转给收存,俟各商贩置齐全赴北新关输纳税银。管引商人,每年办解”黄茶。政府招募的总商,自备引钱领引,其他茶商分隶总商名下买引运销,然后由总商向政府解交茶叶。在茶马贸易的甘、陕两地,也是“责成总商稽查。”〔27〕道光年间,甘肃茶商毕新兴“充当茶务总商,承引办课。”〔28〕商人自备资本领引买茶,“每引行茶一百斤,内交官茶五十斤,余五十斤即为商运茶,令其售卖。”以后,西安、凤翔、汉中、同州四府商人采办茶叶,改征折色,“每封折征银三线。”至雍正十三年,虽然“停止以茶中马”,但官府还收缴一定的茶叶,所以甘、陕两省茶商仍采办茶叶。乾隆十三年,“甘肃省商人领引照茶,每茶百斤,附茶十四斤,以五十斤为官茶,交甘省官库;以五十斤为商茶,商人运甘自行发卖。其附茶亦听商人自卖。”茶引“各限豫年请领,年办年销。”〔29〕
人参,顺治元年,“许于南京、扬州、济宁、临清四处开肆贸易。”六年“停止各省贸易人参”。〔30〕此后人参成为专卖商品。康熙年间,先是令“开采参山,刨取人参,交内务府办理。”后又“谕采参人照盐引给予参引”。雍正八年,“乌苏里、绥芬等处参山,招商刨采,给票一万张,随身红票十张,令商人雇夫一万名。每票一张,收参十六两,十两交官,六两给商作本。”乾隆九年规定,“参票改为官办,嗣后官雇刨夫,于各项备存银内,帮给刨夫银两。”盛京、吉林、宁古塔等处行放参票,“改官雇刨夫”;乌苏里等处,也改归官办,交内务府查收。〔31〕人参的采挖、经营,在乾隆九年以前,基本上是由内务府商人经营。此后转归地方政府发放参票,“领票曰揽头,挖参曰刨夫”,“每票一张,交京钱五百吊,包给揽头,刨夫代为交参”。“准揽头、刨夫挂号变卖。有苏州、山西参商来买者,亦有揽头、刨夫自赴苏州去卖者。”“富足揽头自出己资请领多票,盈余亏折,尚足彼此相当。”〔32〕人参的经营也是由参商或揽头领票,雇夫刨挖,参商和揽头向官府包交人参。乾隆二年规定,领取参票的商人“每票一张,应交官参十两,参商收本参六两,余参留给领票之人,如刨夫售卖,参商多收,均着该将军巡查御史指名参处,官参不敷,着落参商赔补。”〔33〕
盐,运销实行总商制,由国家招募总商领引,包缴税课和各种款项,其他引商向总商买引运盐。雍正三年规定,于盐商之中,“择家道殷实者,点三十人为总商,每年开征之前,将一年应征钱粮数目核明。凡散商分隶三十总商名下,令其成管催追。”〔34〕两准,长芦、山东的盐引,都是总商管理,引商运销。河东盐引乾隆五十七年以前,也是引商运销,以后改为民运。〔35〕有人认为,广东盐是官运官销。〔36〕实际上广东盐也是总商负责下的引商运销。康熙二十一年“增茂名县百五十四引招商办课。”三十二年,“广东省认埠行盐,三年一换,今定大埠招商二名,小埠一名,公平贸易者令永远承充”。雍正元年,“责埠商运盐纳课”。乾隆“五十四年议准,广东省河各盐埠并为一局,公举老成谙练者十人定为局商,总司其事。”此外“分设子柜六处。”商人“分赴公局及各柜领盐运销。每年所获盐利尽数汇归公局,为完课运盐之用。获有余利,即按原出资本之家均匀分给,……如有短欠惟局商是问。”〔37〕这里的局商实际就是总商。除了总商管理,引商运销之外,还有民商运销,陕西的一些地方、贵州、云南亦改为“民运民销”,“商民买盐运销”。也有官方运销,云南盐在乾隆四十七年以前都是官运官销。〔38〕福建也实行官运官销。〔39〕广西盐因商人无力承办,自雍正元年起“令官运官销。”至乾隆三十二年,怀集、平乐等二十八州县埠及临桂等三十八埠,都先后“改招商办。”〔40〕民商运销和官运官销中,有时也有引商参与运销,不过,这两种形式的运销只在少数地区实行,大部分省区的盐是总商负责,引商运销。盐引与茶引、参引不同,可以子孙世袭。〔41〕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官商是由户部、工部、内务府、及国家令各级政府招募而来,直接承担国家的经济任务。清代的国家财政由户部掌管,皇室财政由内务府掌管。尽管内务府的职能是为皇室服务,但皇帝常常把一些政府的经济任务委派给内务府商人采办。因此,可以说无论什么部门招募的商人,只要其承担政府的经济任务,就可以称之为官商。
其次,经营国家专卖商品的商人也是官商,如上述的盐商、茶商、参商等。总之,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就应该是官商。
有人认为:“清代官商,有官衙以巨资经商或开当放债;有皇室、藩王、贵戚、官僚等兼商;有兼任职官或兼虚衔的商人经商。诸凡官兼商,商兼官,利用政治权力或倚仗政治权力而进行商业活动者,都应视之为官商,属于这个问题的研讨范围。”〔42〕皇室人员、官员是兼职经商,经商实际上只是他们的第二职业,皇室人员、官员本身的职业并没有因经商而改变,所以不能称其为商人。官衙经商也是委托给商人,或者由官员直接经营,官衙、官员都不是商人,所以皇室人员、官员、官衙都不能算作官商。商人兼官职或挂虚衔经商,是依靠政治权力,为个人经营商业。他们没有直接承担国家的经济任务,所以,他们也不是官商。
清代官商的产生,早在“崇德初年已经存在”,并“受到户部堂官及其家人的勒索,显示出他们受户部管理和控制”。那些“勒索官商的官吏被明令处罚,说明官商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清朝入关前,曾派官商与朝鲜贸易,天聪、崇德、顺治、康熙诸朝一直如此,皆由户部管理。”“雍正时依然如故,官商从户部领借皇币,向户部纳息,受户部管理。”〔43〕官商最初由户部招募,以后内务府也开始招募商人。所不同的是,由内务府招募的商人,先被招入内务府籍,着名的山西商人范氏家族,至第七代范永斗时即入内务府籍,被赐产在张家口定居。以后,直接受内务府委托从事各种商业活动。而由户部,或国家令其他部门招募的商人,是设立总商制,通过总商或商头来管理属下众多官商。因此,由内务府招募的商人是终身制的官商,他们可以父子、子孙相传。另外,由于盐引可以世袭,有些总商和盐商也是终身制。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官商,他们只是在一定时期内承担国家的经济任务。当他们不再被招募承充经济任务时,他们就不是官商了。因此,官商不仅可以兼为皇室服务;也可以兼营其他商品,并参与民商的经济活动。乾隆八年七月至八月,陕西巡抚塞楞额奏称:“一月之内,运往出境者已不下二十万石矣。无如晋省麦价倍于陕省,近日山西盐商在陕行盐者,俱抽出盐店资本,亦纷纷收买麦石。目下陕省时价,业已日渐增昂。”〔44〕官商与民商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民商中的部分人可以被招募成为官商。官商不再被招募时,就变成民商。一个商人也可以在不同时期,充当不同性质的商人。
一般来说,官商是具有数百万、上千万资本的富商,至少也有数十万的资本,往往也正是这些家道殷实者才能承受政府的招募。总商、商头、揽头就是政府招募的殷实富有商人,所以他们也是官商中的大商人。但官商中也不都是富商,内务府就有“二等买卖人”,“三等买卖人”。〔45〕户都等管辖的官商中也有小商人,宁夏“茶商原非素封之家可以应当此任者,皆强迫数人顶认一名”。“商人任称贤等,止为纲领,将茶引派散于宁镇两河各堡穷民。”〔46〕安徽茶分为八万七千八十引,“分发微商一千二百三十五引,本省州县小贩一千四百三引。”湖北“均州荆门州钟祥县本地铺户肩贩小篓粗茶,每引报税银一厘八毫。”〔47〕盐商中也有本小利微的商人。乾隆十七年,河南“水商本小利微,难令亏折,应令上蔡、西平、遂平等商赴淮办盐之时,即将办运引数,报明该县转报盐政,饬知淮北纲商。”〔48〕官商中的中小商人,资本虽然不算多,但他们经营专卖商品,经济上有保障,可能比同等情况的民商要富裕一些。
二 官商与政府的关系
从政府方面来讲,通过设立总商制,直接派官员,对官商进行管理和控制,使其成为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一种工具。总商或商头一方面对国家税收负责,另一方面,又以经济关系辖制属下官商。由此,形成了盐商、茶商、木商、铜商、参商等贩运商品的固定组织和运销网络。政府在引或票上规定运销路线、地点、行销时间,同时也规定商品价格、商品额。官商必须在规定范围内经营商品,有时沿途的地方官,按引盘验,经过关口还要将茶引截角;铜商也有往来时间限制。所有规定,官商都不许违犯,如发现违期、无引张照票贩运、路线不对等,都要拟罪。
政府利用官商,进行专卖商品的经营,以保证财政收入;采买铸币材料,解决财政中的困难;参与对外蒙古、朝鲜等国的贸易;运输军需物资,金川战争的军需,都是“招商包运”的;〔49〕驻西北边防的军队,由官商“承运军需籽种”;〔50〕此外,官商还运输军粮、农用工具及其他物品;减灾赈灾,每当各地粮食缺少,价格上涨时,各地方政府都招商运输粮食,道光年间,“江淮等属被水成灾”,“奉恩旨招商采买米麦,运往灾逼【附近】销售”。〔51〕当然,在这些情况下,也不是全都招募官商进行,还有临时雇用民商运输。总之,国家把官商“当作施行财政政策”的一种工具。〔52〕
官商是应国家需要而产生的,又直接为国家经济服务,所以,没有独立的经营权,一方面既享受国家给与的经营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又受到政府的严格管理和控制。官商享受优惠政策表现在多方面,其一有免税特权。茶商自卖的茶叶不纳税。乾隆九年规定,铜商办铜“经过各关免其纳税,每年额办之外,如有多余,听其自行贩卖。”〔53〕
其二,从官商的实际利益上讲,他们可以从国家提供的低息贷款中得到好处。官商办铜都是“预领价银”,“每因限期宽裕,将本年所领币项,营运射利,新旧挪移”,从中取利。〔54〕康熙时期,国家多次下拨款项借给盐商,四十二年,借给两淮众盐商周转资金一百万两;四十三年,又借给长芦盐商张霖、查日昌等八人周转资金七十万两。〔55〕雍正时开始由盐商付利息,“当领本之初,虽或不无折扣, 而尚有现领之银可资周转。且完息仅止一分,不觉其为累也。”〔56〕一般来说,借给盐商的利息是不高的,这从盐商们把国家发放的帑银视为重要财源就可以说明,重息并非重过于赢的利润,否则盐商就不会视为财源,而视为累商了。作为商人只要赢利大于借款的利息,就有利可图,若反之,商人是不会贷款的。如正有人指出的:“内务府的币银利息大大低于当时社会上的高利贷,其出借条件并非苛刻,还有展限,恩免之说。币银带有扶植盐商含义这一点就是毫无意[?疑]义的了。”〔57〕有人引用一条史料,即乾隆五十二年“至五十四年为止,共借给帑利银六十万两,俾作运本,庶该商等赀本充足,得以转运。”据该商等禀称,“将来缴还所借银六十万两外,情愿再加利银六十万两,共缴银一百二十万两”〔58〕,来说明借给盐商的款项利息重,而引文表明的恰恰是盐商“情愿再加利银”,显然这是盐商的报效而不是借款的利息。
其三,官商经营专卖商品具有经营垄断权。经营盐、茶、人参、铜等专卖商品,无疑可以获得厚利,贩铜置货,“内地价一,至倭可易五;及回货,则又以一得二。”〔59〕而民商则不能经营这些商品。当时丝是禁止外运商品,但铜商可以“每船配搭绸缎三十三卷”,“准配二三蚕糙丝一千二百斤”,“其非办铜商船仍不得援例夹带”〔60〕官商在这些优惠条件下,可以迅速获得的厚利,民商不能与之比拟。因此,在清中期以前,富有的商人愿意充当官商。
另外,政府还为官商设立商籍,使官商子弟可以参加科举考试,为他们创造了升迁和享有一定特权的机会。明代设有盐籍,“濒海有盐灶,……毕以其业着籍。”〔61〕在两淮、河东设立运学额,“淮扬长卢等盐场行盐商人子弟俱附籍应试,取有额例”。“万历二十八年,巡盐御史叶永盛”请在浙江设立商学,“奉旨该部议奏,议覆允扎行提学道牌行运使编立商籍,录送考取入学”。“初试额未有商籍,业鹾之家,艰于原籍应试。【吴】宪因与同邑汪文演,力请台使设立商籍,上疏报可。”〔62〕明代专为盐商子弟设立运学,万历年间,又在浙江设立商籍,时盐籍即商籍。
到了清代,顺治十一年,“设立直隶、江南、浙江、山东、山西、陕西【“陕省向未设有商学,……惟每科乡试内有甘肃省宁夏府商学生员”,陕西实指宁夏设有商学。〔63〕】六省商学。”康熙六十年,“设立广东商学。”〔64〕虽然继承明制,但与明代略有不同,“商籍,(商人子弟准附于行商省分,是为商籍。)”“奉天地方贸易商人不准于该处入籍。”〔65〕清代的商籍包括盐商之外的商人。但商学并非在各省都设立,而且,从有关的记载看,〔66〕大概绝大部分应试之人是盐商子弟。“学政姚梁条奏,以商籍子弟原例因其不能回籍应考者,准在行盐地方入籍,若本省之人在本省充商,均令归入本籍州县应考。”〔67〕有人指出:“也可以找到一些非盐商家庭出身而以商籍应试的考生。如死于署陕甘总督任上的沈兆霖(1801~1863)”“(盐商另立学额)显然不是对商人的歧视,而是考虑到他们的经济资助而给予的一种特殊优遇。另立学额使他们取中的机会要多得多。”〔68〕
不过,尽管国家格外帮助和关注,大部分官商还是先后衰落破产。其中主要原因是,国家对官商的管理和限制,不符合经济规律,阻碍了官商的经营。国家规定的运销地点、限定的销卖时间,实行的价格管制,严重违反经济规律。如:陕西榆林茶引一千道,规定在榆林、怀远、蒙古鄂尔多斯等六旗行销。乾隆年间,由于山西民人制茶销往蒙古,官引在这一带滞销,官商受到损失,致使无商领引贩茶。当时私茶、私盐充斥,从侧面反映了这种政策的弊端。在政府的严格管制下,官商没有独立的经营权。据有人研究指出:在乾隆以前,日本铜源丰裕,采购较易,运到日本的国货价贵易销,运铜成本较低,铜商获利较多,政府却不准在每年二百万斤定额以外多购多运。到了乾隆年间,日本铜产量降低,出口铜也减少的情况下,政府仍按每年运足二百万斤的额数,令铜商贩运。铜商请削减运铜数量,政府不允许,以至官商难以完成定额,只能作为挂欠,转帐于下一年度的交铜额内,因此官商欠帐年年增加。范氏请求“弃产变价,告退招商”,政府也不批准。〔69〕货源发生变化不许改变定额,造成官商亏损,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官商一旦负债累累,不能继续经营下去,政府则立即对其查抄逮捕,以家产抵偿债务。范式家族正是依靠政府给与的特殊政策和热心关照。发家致富的,他们经营过许多专卖商品,可以说享受优惠多,管制也受得不少,最后到了破产的境地。像范氏家族这种当时官商中的资产雄厚者,尚且如此,其他官商更可想而知了,大多数官商都难免落得此下场。范氏家族所走过的道路,具有典型性,正反映了政府与官商之间的关系。
有人认为:“皇商范式家族破败的最根本的原因,乃是以清王朝为代表的腐朽生产关系对商人和商业资本的严重压抑。”〔70〕这种看法值得商榷。以范氏家族为代表的官商利益与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因为官商是政府为了自身目的而招募的,政府努力帮助官商赢利以供财政之需,绝非愿意官商破产。这从官商享受的许多优惠政策,就可以反映出来,给官商子弟参加科举考试的机会,至少也能说明政府不轻视官商。实际上给与官商诸多优惠政策本身,就不能说清政府是严重压抑商人的。
也有一些人认为,政府官员对官商的勒索严重,造成官商破产。〔71〕所谓勒索主要表现在捐输上。问题当从两方面看,政府官员的腐败、受贿和勒索,会给商人经营带来影响,官商有时是不情愿捐输的,但官商更多的是依靠捐输、贿赂来取得某种特权,以便从经营中获取利益,所以捐输、贿赂对官商来说,并非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没有实际好处,官商是不会做的。当然也会有一些官商在即将破产时,不得以捐输,但这不能说明所有官商都是如此,也不能说明该官商发家时,投靠政府的情况。因此,对大多数官商来说,捐输、贿赂官府并非一定等于破产。有人指出,在1750~1800年间,运盐商人每年可获利润500 万两。〔72〕另有人说,盐商平均每年捐输近百万两。〔73〕盐商大概是官商中捐输较多的商人,他们捐输的款项也只占全年利润的五分之一,可见捐输、报效只占官商利润的一部分,大部分利润是官商投入再生产;或者自己消费;或者作他用了。另一方面,即使官员腐败,也不能由此说明政府是严重压抑官商的,尤其是政府的各项商业政策和规定,更没有以压抑商人为目的。不过,官商的破产确与政府有关,这就是国家采取的管理官商的制度,从主观意志出发,人为管理,统制过死,完全违背经济规律。正是这种管理体制,才使官商走上破产的道路。与此相反,政府对民商的管理就比较宽松,许多方面没有统制,致使民营商业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发展,民商的发展也比较正常、稳定、迅速,由此也可以说明清政府不是严重压抑商人的。
还有的人认为:官商的衰败与国家商业政策有直接关系,“封建专卖总体上是以抑商为核心。”但是又指出,康雍乾之际,政府“比较认真执行”‘恤商裕课’的方针。”自“乾嘉而后,随着政治环境恶化,‘恤商裕课’的机制削弱,抑商功能强化。”〔74〕这也值得商榷。清代国家各时期的商业政策有一定的继承性、连续性,嘉庆时并非商业政策有什么改变。只是嘉庆以后国家经济已开始走下坡路,与国家经济命运相连的官商,其经营自然也不会再出现什么兴盛的局面。实际上官商的盛衰与国家经济的发展变化有直接关系,官商产生本身正说明了这一点。(有关清政府的商业政策另文论述)
注释:
〔1〕参阅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5~19页。
〔2〕〔52〕经君健:《明清时代山西商人的性质问题》,载《文史研究》1994年,第1、2期。
〔3〕〔5〕《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四,钱币二。
〔4〕参阅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零四、二零五,户部,钱法。
〔6〕〔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零五,户部,钱法。
〔7〕《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十九,钱币一。
〔8〕〔10〕《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七,钱币五。
〔11〕参阅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 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80~185页。
〔12〕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九二,工部,鼓铸。
〔13〕〔54〕《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五,钱币三。
〔14〕〔18〕〔2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四二,工部,关税。
〔15〕顺治十五年四月十七日巡抚直隶董天机揭帖,见《明清档案》,台湾内阁大库版,第32册,B18022。
〔16〕《清高宗实录》卷二六七,乾隆十一年五月是月。
〔17〕〔45〕吴奇衍:《简论清前期内务府皇商的兴起——清代内务府皇商经济专题研究之一》,载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下,中华书局1992年。
〔1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四一,工部,关税。
〔21〕雍正元年七月初九日王澍奏, 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1辑,第452页。
〔22〕《清圣祖实录》卷二八八,康熙五十九年五月庚午。
〔2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五一,工部,薪炭。
〔2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九五,工部,军火。
〔25〕《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四,市籴三。
〔26〕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安微巡抚闵鹗元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1辑,第224页。
〔27〕〔29〕〔47〕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四二,户部,杂赋。
〔28〕《清宣宗实录》卷二零八,道光十二年九月丙辰。
〔30〕《清朝文献通考》卷三二,市籴一。
〔31〕〔33〕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三二,户部,参务。
〔32〕李澍田主编:《清代东北参务 清代吉林盐政》,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第79页;101页。
〔34〕〔4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三,户部,盐法。
〔35〕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四,户部,盐法。
〔36 〕〔74〕鲁子健:《清代食盐专卖新探》,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3期。
〔37〕〔40〕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七,户部,盐法。
〔38〕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九,户部,盐法。
〔39〕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二六,户部,盐法。
〔41〕参阅王方中:《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与盐业生产》,载《清史论丛》第四辑,中华书局1982年。
〔42〕阮明道:《清代前期官商研究》,载《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89年,第4期。
〔43〕张建辉:《关于清代生息银两制的兴起问题——清代生息银两制度考论之一》,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
〔44〕《历史档案》1990年,第3期。
〔46〕顺治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车克题宁镇茶课应减三分之一事本,见《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十辑,中华书局1984年。
〔49〕《清高宗实录》卷三二九,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乙亥。
〔50〕乾隆二十年六月十七日山西巡抚恒文等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1辑,第740页。
〔51〕道光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江苏巡抚林则徐题本,见钞档。
〔53〕《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六,钱币四。
〔55〕〔69〕〔70〕参阅韦庆远:《清代康熙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初创和运用——清代‘生息银两’制度兴衰过程研究之一》,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
〔56〕左宗堂、徐宗斡:《会奏减免兼征帑息疏》,载《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四十五,户政二十二,盐课四。
〔57〕李克毅:《清代盐商与币银》,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58〕乾隆五十二年三月十六日穆腾额奏折,转自林永匡等:《清代盐商与皇室》,载《史学月刊》1988年,第3期。
〔59〕清佚名:《东倭考》,转自傅衣凌前引书。
〔60〕《清朝文献通考》卷三三,市籴二。
〔61〕《明史》卷七十七,志第五十三,食货一。
〔62〕嘉庆《钦定重修两浙盐法志》卷二四,商籍一;卷二五,商籍二,人物。
〔63〕乾隆四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陕西巡抚富纲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7辑,第597页。
〔64〕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四八,礼部,贡举。
〔65〕光绪《钦定大清会典》卷十七,户部。
〔66〕参阅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四八;三八一。
〔67〕乾隆四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日山东巡抚国泰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6辑,第648页。
〔68〕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第79页注〔6〕;第80页。
〔71〕李克毅:《清代的盐官与盐政》,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72〕何炳棣:《扬州盐商:十八世纪中国商业资本主义研究》,转自王根忠:《明清扬州盐商社区文化及其影响》,载《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
〔73〕魏林:《鸦片战争前后的商人资本及向产业资本的转化问题》,博士论文。
(文章来源:《北京社会科学》199704,中华文史网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