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绍泉:徽州文书所见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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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周绍泉:徽州文书所见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之一)


徽州文书所见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之一)
周绍泉


农村社会实态研究,是明清史研究的重要课题。作为农村社会实态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明清农村地方社会制度的研究,可以区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根据朝廷和官府的规定,农村地方社会制度是什么样子,比如农村地方行政设哪些机构,遴选或征派哪些人役,他们履行农村地方行政中什么职责;另一个层面则是农村地方行政在实际生活中是怎样具体运作的。明清农村社会实态研究颇为烦难,不仅现在,就是当时人也不免蹙眉〔1〕。
半个世纪以来,中外学者在明清农村社会制度研究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做出了骄人的成绩。可人们可资利用的资料,除官府政令法律条文和很少部分碑刻资料之外,绝大多数都是当时文人的记载和描述,如文集、笔记、方志、小说等等,而没有或很少利用文书档案资料,因此, “恐怕不能说迄今为止的明清农村社会制度的研究没有问题”〔2〕。
本文试图以真实具体的契约文书、诉讼案卷为主要资料,辅之以方志等资料,揭示徽州明末清初以里甲为中心的农村地方行政运作的实态。
一、明初以里甲编制为中心的农村地方行政建制
明朝建国之后,即参照宋代的乡里制、元代的村社制,编制里甲,重建地方行政组织。
在徽州,宋代县下置乡,乡辖里。如歙县宋时置16乡,80里〔3 〕。宋以5等编制乡户,即所谓“视赀产多寡置籍,分为五则”〔4〕,“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5〕,“里正主督租赋”〔6〕。另外还有都保设置,即25户为1保,每10保即250户为1都保,设保长和都保正及副保正〔7〕。因村落大小和自然环境,有的3保亦设保长, 5保亦设都保正;有的不到3保、5保的,附于附近都保或均之于附近都保。在州县坊郭设甲,“相邻户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为甲头,督输税赋苗役”〔8〕。都保和里是什么关系呢?以歙县为例, 南宋绍兴经界前户数为44530户〔9〕,每里平均为556.625户。 去掉县城坊郭甲户和附、均之保的户数,大约1里平均辖两个都保。南宋绍兴经界后户数为22710户〔10〕,每里平均为283.875户,去掉县城坊郭甲户和附、 均之保的户数,大约1里辖1个都保。这为元、明初改宋代的里为都打下基础。在建制上,宋代的乡村乃县下设乡,乡下设里,里下设都保,都保下设保。在坊郭另有甲之设,即延至元明的厢隅之设置。
元代沿宋之旧,只是改里为都。如祁门县,“宋置七乡二十三里”,“元并仙桂上下为一乡,省遐岭”,“置六乡二十二都”〔11〕。
元在灭亡南宋之前的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颁布立社法令〔12〕。此村社之制,乃专为教督农民而设,是生产组织。追其源则出自金代村社。金代“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13〕,负责“催督赋役”和“劝课农桑”。元代,据《吴兴续志》载:“役法:元各都设里正、主首,后止设里正,以田及顷者充,催办税粮。又设社长劝课农桑。”〔14〕村社专门承担金代村社中“劝课农桑”之责,而将“催督赋役”之责专属都所设之里正。元代县以下设乡,乡下设都,都下有村社。“里正与社长的关系实际上便成为上下级的关系”〔15〕。
据现存元代徽州契约文书来看,都下还有保。如《泰定二年祁门谢利仁兄弟分家合同》首书“归仁都柒保”〔16〕,《元统三年王景期等卖山赤契》首书“十五都七保”〔17〕,等等。 祁门县从元延yòu@①二年经理之后一直到万历清丈,每个保都是一个田土字号,而每都大多为10个保。如元代归仁都即后来的十都就有10个保,10保的田土字号分别为“位、让、国、有、虞、陶、唐、吊、民、伐”10个字。明初该都分为“十东都”和“十西都”,“位、让、国、有、虞”为“上五保”,属十东都,“陶、唐、吊、民、伐”为“下五保”,属十西都。这正符合宋代“十大保为都保”的规定,说明元代仍继承宋代的农村地方行政建制,都下设保。
那么,元代的保和村社是什么关系呢?元代徽州设保已如上述,元代徽州是否亦行村社制呢?弘治《徽州府志》载,元徽州路总管郝思义在当地翻刻《农桑辑要》,“颁之社长,俾专劝课”〔18〕。万历《歙志》载,元代歙县令宋节上任后,“首务劝农兴学。农有游惰者,从社长供申,籍充夫役,俟改悔除名”〔19〕。现存元代徽州文书中有一张“元统三年洪社客退号”〔20〕,该退号文书中洪社客与潘富二两家因砍斫树木发生争执,即由社长出面解决。可见元代徽州亦实行村社制。
按元代村社制,每50家为一社。按宋代都保制,“五五为保”,即25户为一保,元既保存宋代保的建制,亦当如是。那么,每社恰有两个保。这当然就建制而言,实际生活中恐怕不会这样整齐画一。以至元十九年(公元1227年)徽州各县户数和都数的情况来看,除婺源、黟县元代都数“无考”外,歙县、休宁、祁门、绩溪4 县的都数和户数及每都平均户数见下表〔21〕。
县名、内容、事项 歙 县 休 宁 祁 门 绩 溪
户口数(户) 31919 27660 7500 12764
都 数(个) 37 33 22 15
每都户数(户) 862.7 838.2 340.9 850.9
若以每都辖10保计,则歙县每保86户,休宁83户,祁门34户,绩溪85户,出入很大。特别是歙、休宁、绩溪3县每保户数远远多于宋代25户为保的户数,却比较接近元代50户为村社的户数。都下所属的村社本不画一,全依自然村落远近或合或单独立社。所以,以建制而言,一社可辖两个保,但实际生活中,保和村社可能是重叠为一的。若果如此,那么元代地方行政建制则由县、乡、都、保(村社)构成。
明代在全国编制里甲组织之前,地方行政建制呈现出复杂的情况,县、乡两级比较一致,乡级以下的地方行政建制或因府而不同,或一府之中各县亦不同。以苏州府为例,吴县、长洲乡下为里,常熟则为都、里,昆山为保,吴江为村,嘉定为都,崇明“城内分四隅,城外则四分”〔22〕。在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全国编制里甲组织之后,一般地说,县、乡、里三级比较一致。由于里甲编制中“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23〕,故里又称为图。在乡和里(图)之间,大多为都,形成县、乡、都、图建制。
明初的里甲编制,远追宋代以5等编制乡户, 近仿湖州等地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创编之“小黄册之法”。《明实录》洪武十四年正月条,只谈及“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的里长户,“余百户”的甲首户和“鳏寡孤独不任役”的畸零户,即《明史·食货志》所说“以上、中、下户为三等”〔24〕的三等编役。在洪武十四年编制里甲后的第一个大造之年的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规定:“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五里,剩下五十户,分派本都附各里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人户补辏。其畸零人户,许将年老、残疾并幼小十岁以下及寡妇、外郡寄庄人户编排。”〔25〕这里又出现了一个带管当差户,简称带管户。从这段文字的叙述中可见,带管户和畸零户显然有别。带管户是每里110户编制剩余的当差户, 他们的人丁事产可能不如编入正管户的多,但他们不是“不任役”的鳏寡孤独户。如果把带管户也算作一等人户的话,那么,在洪武二十四年时,明代的户等就有里长户、甲首(正管)户、带管户、畸零户4等〔26〕。
我们知道,早在全国里甲编制之前的洪武四年,明廷已在一些地区佥派粮长。《明实录》洪武四年九月记载:“上以郡县吏每遇征收赋税,辄侵渔于民,乃命户部令有司料民土田,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被佥派为粮长的都是“巨室”〔27〕,其人丁事产强于列于“上户”的里长户。因此,明人丁元荐说:“国朝设里长,委以催办钱粮,勾摄公务。又于里长中提出殷实大户,号曰粮长。长邑里长二百四十名,分为四十八扇,令粮长统领云。”〔28〕初读之下,觉得丁元荐之语有误。既然洪武四年即设粮长,而里甲编制则在洪武十四年,怎能“于里长中提出殷实大户”为粮长呢?原来,粮长并非全国各地都有,据明人丘浚说:“粮长,盖佥民之丁力相应者充之,非轮年也,惟粮多处有之。”〔29〕也不是佥派粮长的地区都是从洪武四年开始的。据唐文基先生说:“明代设有粮长的地区是浙江、南直隶、湖广、江西、福建。”〔30〕南直隶徽州府休宁县洪武十四年“编赋役黄册,每里设长一人”〔31〕,“十有九年始设粮长”〔32〕。就大部分佥派粮长的地区而言,也许“于里长中提出殷实大户”为粮长是通例。这样,在“上户”里长户之上,若有一等人户的话,就是可列为“上上户”的“巨室”粮长户。由此,在佥派粮长的地区,就可依次列出粮长户、里长户、甲首户、带管户和畸零户5个等次。 而上述佥派粮长的地区正是南宋统治的主要地区,户分5等恐怕就不是偶然的巧合吧!
我们所以花这么多功夫考索明代一些地方户分5等, 是因为它与地方行政建制息息相关。明代里甲编制原则上以110户为1里,各里所承担的役亦应相同或相近,这样就得将各等户搭配编排,使各里人丁事产总和大体一致。编制过程中,既要考虑自然村落的座落,又要考虑户等。在1里之中,至少要能找出10个上等户为里长户, 才能使里甲制度贯彻下去。在有些地区比如徽州,在河流附近平衍地带多大村落,多为殷实人户宗党大族所聚居,即如《歙县志》所言:“歙俗,每乡必有数大聚落,非宗党与居,即大族并处。”〔33〕而蜗居深山庄屋的多是附属于势家大族的庄佃,从村名上一眼就能看出二者的区别,即“族居者曰村,其系属于村者曰庄”〔34〕。为使里甲人丁事产总量均衡的需要,也为官府通过地主控制农民和佃仆的需要,往往把势家大族聚居的大村划到几个里中,有的还划到不同的都和乡之中。现将明代休宁县十五、十六、十八3个都所属的图及村落抄录于下。
十五都共六图,属黎阳西乡。一图:新屯、田麻桥、溪滩上、@②上、田桥、兹口亭。二图:孙牛栏、上坦、资口、扁尾、仙人林。三图:三教塘、下庄、黎阳、冬干。四图:新屯、兹口岭、田墩上、阳坑。五图:冬干口、杀牛塘、屯溪、田背里。六图:屯溪、并背里、屏头、云村、田背坑。
十六都共十三图,缺六、七、八、九、十图,属黎阳东乡。一图:牛坑又名油溪、坑口、阜上、大路上、溪东、长干@③、前山、率口。二图:牛坑、坑口、阜上、大路上、溪东、长干@③、前山。三图:率口、择坞、沙淡上、下资、后底田。四图:率口、朱塘铺、前坑口、北山下、长干@③。五图:草市、溪东、湖容、洪天塘。十一图:率口、前山、井坞、排边。十二图:草市、率口。十三图:下草市、源抛岭、师姑潭、屯溪。
十八都共十二图,属由山东乡。一图:隆阜、屯溪桥、新屯。二图:珠里、奕溪淇、上桥头。三图:下林塘、蓝如桥。四图:闵口渡、高枧、范家墩、观音岩、汪家巷。五图:屎缺吴、孙打渔、霞下。六图:油潭、水磨湾、前山。七图:博村、后塘。八图:黎阳、金墩、茅山里、许坑@③。九图:黎阳、孙打渔。十图:隆阜、前山岭、前朴。十一图:隆阜、前山岭、千秋寺。十二图:隆阜。
上述资料录自不着撰人的手抄本《海阳都谱》(又名《休宁县都图地名字号便览》),该书已记载嘉靖年间所修建的屯溪桥,在十一都下注“万历二十年增八图”,在八图下有所属村庄名。又注“顺治八年增四图”,却无四图所属村庄名。二十三都下注“康熙三十年辛未编户二百二十里,增一里”。由此可知,该书抄录在康熙三十年之后,但都、图建制资料则为明代资料,凡注明清代增加的图,均无所属村落资料。该书记载“洪武十八年置十二乡,四隅,三十三都”,与该书所载乡、隅、都均符合,说明该书所记乡、都的建制反映了明初乡、都的建制的情况。图有增减,如前引十六都共13图,缺六、七、八、九、十图,是减图的例子;前引十一都万历二十年增八图,是增图的例子。据康熙《休宁县志》载:“洪武十四年辛酉春正月,籍编户二百四十七里,里设长一人。十九年丙寅,置乡、隅、都、图。二十四年辛未,编户一百六十里,减八十七里。”〔35〕这段文字下面又记载弘治、嘉靖、万历年间历次增加图的记录,但没有增减乡都的记录。由此可证,从洪武十九年确定乡、隅、都、图建制后,乡、隅、都没有变化。
确认这一点之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上引《海阳都谱》的记载。在一个都中,一个村庄被编入几个图中,如率口(今屯溪屯光乡前园)一村被编入十六都三、四、十一、十二图4个图中。其他村, 如牛坑(又名油溪、由溪,今屯光乡尤溪)、草市(今屯光乡上草市)、隆阜情况与率口相似。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屯溪、黎阳和新屯3个村庄。 屯溪被编入属黎阳西乡的十五都的五图、六图,属黎阳东乡的十六都的十三图和属由山东乡的十八都的一图。黎阳被编入属黎阳西乡的十五都的三图和属由山东乡的十八都的八图、九图。新屯被编入属黎阳西乡的十五都的一图、四图和属由山东乡的十八都的一图。从明初以来,乡、都建制既然未变,上述3个村庄被编在不同乡和不同都的情况亦应未变。 果如此,我们有理由说,从明初里甲编制和确定乡隅都图建制时,就是将各户等的户搭配编制的。
有的学者认为明初是以自然村编制里甲的,只是到明中叶以后才按户等搭配编制里甲,这可能是受资料的限制而致。就以上述休宁县十五、十六、十八都3个都情况而论,如依地方志的记载,情况如下表:
万历、康熙《休宁县志》所记休宁县十五、十六、十八都3 个
都情况表
年 代 都别 所属乡名 所 辖 村 落
明万历 15 黎阳西乡 新屯、资口
清康熙 15 黎阳西乡 新屯、资口
溪东、草市、屯溪、
明万历 16 黎阳东乡 率口、富上、沙园、
由坑、坑口、黄石
溪东、草市、屯溪
清康熙 16 黎阳东乡 率口、富上、沙园
由坑、坑口、黄石、
唐霞、钓桶滩、洪田
隆阜、博村、油潭、
明万历 18 由山东乡 黎阳、高枧、闵口、
亦淇
清康熙 18 由山东乡 珠里
年 代 资 料 出 处
明万历 万历《休宁县志》卷一
《舆地志·隅都》
清康熙 康熙《休宁县志》卷一
《隅都》
明万历 万历《休宁县志》卷一
《舆地志·隅都》
清康熙 康熙《休宁县志》卷一
《隅都》
明万历 万历《休宁县志》卷一
《舆地志·隅都》
清康熙 康熙《休宁县志》卷一
《隅都》
将这个表所列情况与《海阳都谱》记载相对照,明显看出:第一,万历、康熙《休宁县志》所记到都一级,没有都之下各图所辖村落。第二,县志所记都所辖村落比较简单。依此二县志所记,断然看不出一个村庄被编为不同的都和乡的情况,也难借以究明按户等编制里甲的情况。
万历《休宁县志》载:“洪武十九年丙寅,县均徭役,置十二乡,每乡设长一人。”〔36〕这段记载和前引刘三吾《休宁县知县周德成墓志铭》所言休宁县洪武“十有九年始设粮长”有什么关系,是偶然的巧合,还是有必然的联系呢?《明史》说:“粮长者,太祖时令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37〕这里把粮长和乡联系了起来,说明粮长和乡的建置有某种关系。据王圻《续文献通考》载,粮长之设是与区有关,所谓“随其税粮多寡,分为几区,区定粮长四人”〔38〕。这里所说的区,乃一定的区域,而不是一级行政建制,在多数情况下是与乡的行政区域相重合。如徽州府绩溪县,元代置10乡,明初“省良安、上、下三乡,并置七乡,十五都”〔39〕。“坊、乡编为七区,……每区额编(粮长)一正二副”〔40〕。文中虽坊、乡分列,但坊亦辖于乡。如绩溪仁慈乡,辖坊市、一都、九都〔41〕。休宁忠孝乡辖东南隅、西南隅、东北隅、西北隅、一都〔42〕。在这里,乡即区,区设粮长,即乡设粮长。
在洪武年间,由于粮长“输入京,往往得召见,一语称旨,辄复拜官”,故充任粮长者“如得美官”,“当时父兄之训其子弟,以能充粮长者为贤,而不慕科第之荣”〔43〕。粮长除“掌其乡之赋税”之外,还办理词讼。如明代人何良俊说:“尝忆得小时,见先府君为粮长日,百姓皆怕见官府,有终身不识城市者,有事即质成于粮长,粮长即为处分,人人称平谢去。”〔44〕宣德时南京监察御史李安、张政备言粮长之害,其一即“包揽词讼,把持官府”〔45〕,亦见其办理词讼之事。粮长又受命清丈土地。洪武十九年,为核实天下土田,朱元璋“遂召国子生武淳等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寡分为几区,区定粮长四人,乃集粮长暨耆民,躬履田亩以量度之。遂图其田形之方员大小,次书其主名及田之四至,编汇为册,号曰鱼鳞册”〔46〕。鱼鳞图册的总图以乡为单位绘制,黄册编制中有“乡总”,不是偶然的,和乡设粮长不无关系。此外,粮长之责,如丁元荐所说,“地方有水旱不测之灾,上司有不时之需,粮长力可卒办”,还“可以弹压地方刁顽,一切外侮自少”〔47〕。如许职责,已远远超过“督其乡赋税”,几乎涉及地方一级行政的所有方面。所以我们以为乡设长和乡设粮长二者恐有很深的关系。
乡之下设都。明代徽州人汪道昆说,休宁县“邑二百有十里,里为图,图有正,则以驯谨者一人职之。小事从隅、都质成,大事专达。郭以内,合一里而各为隅,隅有四。其外人二百里而各为都,都三十有三。隅正治隅,都正治都。小事则稽于众而决其成,大事专达。然必择可而使,务得端靖长厚者一人职之”〔48〕。这里把隅和都以及它们和所辖图的关系讲得很清楚。
汪道昆所言,是指清丈土地中的都正和图正。都正还有别的职责。汪道昆在《岁政记》中写道:“自今都置一簿,都正职之。都内闾左若而人品有几,闾右若而人品有几,右之右者,差母钱为等,钱百万者输二缗,推毂多畜善贾者一人为之宰,鸠而聚,宰齐而贾四方。不惮高价修涂,务在济急。归里社,最下者@④如初。下者振之无所问,中下则贷之粟,秋成则宰征之。出陈易新,以为岁备。其出入则都为政,官不预闻,此不世之利也。”〔49〕这是记丁应泰为县令时救荒赈灾之事,要都正了解都内生活困难和富裕的人户情况和数量,依一定比例差派最富裕之家出钱,以最富庶而又善做生意之人负责,到外地购买粮食,运回本都,依困难人户缺食情况或赠送,或赈济,或借贷。待秋成,收其贷粟以备荒。此事由各都主持,官府不管。说明都作为一级行政机构是很重要的。
都下为里,即图。里有里长,由里长户轮流充当,催办钱粮,勾摄公事,书画卯酉〔50〕。当年应役在官者曰见年,空歇者曰排年。又于里中选高年有德者为老人,居申明亭,与里长听一里之讼〔51〕。此外,在有的地区, 如江南的一些地区还有专门负责水利的塘长和圩长〔52〕。图有图正,已见前述。这样,在图一级就有里长(包括排年)、老人、塘长、图正等各种职役。这些职役又因其职责而产生出不同的称呼。如里长又称黄册里长,简称册里。黄册里长之称早在洪武初年湖州府行小黄册时即已产生〔53〕,后沿用不衰。在行“自封投柜”之后,负责守柜的里长又称值柜里长〔54〕。老人的名色更多,有时与里长并称里老,有时单称里老亦只指老人。此外,又有木铎老人、集老人、店老人、仓老人、水利老人、浮桥老人、窑场老人、申明亭老人、旌善亭老人、观农老人等等〔55〕。明初在城乡设申明亭、旌善亭,申明朱元璋孝顺父母六谕,立善恶簿,订立乡约,设约正、约副。有的地区,里中老人非只一人,三五人不等,甚至多至十人〔56〕。这些约正、约副亦称里约、约里、乡约,殆即老人的又一称呼。清丈中的都正、图正,又称公正。有时公正单指图正,通常情况下由现年里长充任。有时又“都图公正”连称〔57〕。这些称呼可能因时因地而异,在有的地区,如北方,可能就比较简略,如吕坤所说:“丁粮、里长、排年、老人不是两项,管本里之丁者,此里老、排年,管本里之地者,亦此里老、排年。”〔58〕看来,在里(图)一级行政中,里长(排年)和老人是最主要的职役。
前已叙及,明初沿元朝之旧,在都下有保的建制。从我们对祁门、休宁的契约文书考察中得知,一般地说,每都下设10保,万历清丈以前,每保有1个田土字号,故鱼鳞册又称保簿。依明代里甲编制,每里即图110户,除10个里长户之外,另有100户为甲首户,分为10甲。 如果1个都中只有1个图,那么,每1保就相当于1甲。如果1个都中有3个图,那么,1保就有3个甲。1图就大约有3个保。每保设有保长,在本保发生诉讼纠葛中,充当证人〔59〕。
由上面的叙述,我们看到明代县以下,有乡、都、图、保一套完整的地方行政建制。
二、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
按照明代一般文献记载,明代的粮长到嘉靖末年就废除了〔60〕。有的研究者认为,明代老人制度在嘉靖年间亦废弛〔61〕。至于位于农村地方行政制度中心位置的里甲编制,有的学者认为,“制度上的里甲制由于一条鞭法而实际上瓦解,并且由于实行了均田均役法它在名义上也归于消灭。”〔62〕这样,明初以里甲制为核心的一套地方行政建制就不复存在了。那么,官府又通过什么手段来统治和控制农民呢?于是,一个被称作“乡绅论”的乡绅统治理论便应运而生了。但“乡坤的定义也不明确”〔63〕。我们在整理徽州文书时,发现了大量有关明末清初粮长、里长和老人的资料,这和上述通常的看法显然有矛盾,该怎样看待这些资料呢?我们来看看这张《明末清初徽州文书中粮长、里长、老人资料表》。
明末清初徽州文书中粮长、里长、老人资料表
“资料出处”中的“1—1”代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
,“1—2”代表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丛编”代表《明清徽州社会
经济资料丛编》。
序号 立文时间 文书名称 文书种类
1 嘉靖1、4、 祁门谢思志等误认为坟茔戒约 还文书
13
2 嘉靖2、1和 池州府关于僧俗结党害命谋财案 诉讼文书
闰4 提单
3 嘉靖2、12、 黄氏保护祖坟山场戒约 戒约
12
4 嘉靖26、1、 祁门汪舍远等禁止伐树文约 禁约
24
5 嘉靖41、 祁门李长互等确定李云寄等承继 合同
10、8 合同
6 隆庆2、2、 鲍佛@①因盗伐甘罚文约 伏约
19
7 隆庆3、10 徽州府给吴伯起杜害帖文 帖文
8 隆庆6、闰 刘澳沐推单 推单
2、11
9 万历4、5、4 汪必祯等合同文约 合同
10 万历7、3、9 祁门胡付等卖田白契 卖田契
11 万历7、3、 程应举等立经公合同 合同
26
12 万历8、5、 洪时可等朋充合同 合同
28
13 万历9、6、 汪天护等甘罚文约 甘罚约
15
14 万历9、8、 祁县给汪于祜帖文 帖文
23
15 万历10、1 祁门谢荣生等状文及祁门县对谢 诉讼文书
世济等审议文书
16 万历10、1、 吴彦能清丈归户票 归户票
11
17 万历10、1、 休宁毕九礼等合同文书 合同
23
18 万历11、 张二得等租约 租约
12、1
19 万历12、 祁门程四十等组约 租约
11、16
20 万历14、2、 祁门王诠卿等立禁伐文约 禁约
26
21 万历14、2 祁门郑凤等状文 诉讼文书
~6月
22 万历15、1、 祁门谢桐等立合同 合同
27
23 万历19、 休宁朱进禄立户信票 信票
11、4
24 万历24、4、 叶寄护退契 退契
9
25 万历33、6、 休宁郑英钱粮票 钱粮票
27
26 万历36、 歙县拘票 拘票
12、4
27 万历38、5、 休宁金秉煜告求保产执照 执照
23
28 万历38、 祁门汪大銮卖力坌契 卖力坌契
10、24
29 万历40、8、 歙县吴dūn@⑤叙纳钱粮税票 税票
23
30 万历41、4、 方永明收税会票 税票
21
31 万历41、5、 歙县方一乐津贴朋友充事呈文 呈文
27
32 万历45、1、 歙县郑阿鲍等典地契 典契
19
33 泰昌1、12、 歙县吴应雷推税吊票 吊票
28
34 天启1、3、 休宁潘鸣珂卖田塘赤契 卖田契
11
35 天启2、11、 休宁县正堂信牌 信牌
7
36 天启2、12 歙县程岩齐卖山赤契 卖山契
37 天启2、12、 汪德成地税输纳收据 税票
28
38 天启3、4、 休宁朱世荣恳告杜害执照 执照
11
39 天启3、8、 休宁县付程忠正堂税票 税票
25
40 天启4、4、3 休宁汪阳春卖山赤契 卖山契
41 天启4、4 吴留投状 投状
42 天启6、7、 休宁金大傅卖山赤契 卖山契
13
43 天启6、9 休宁县正堂牌 县牌
44 崇祯2、4、 歙县黄儒卖茶山赤契 卖山契
15
45 崇祯4、4 黄记秋、谢孟义息讼清业合同 合同
46 崇祯5、9、 汪廷瑾卖山推税票 推税票
24
47 崇祯5、8、9 金阿胡卖田推单 推单
48 崇祯6、7、 方魁元等承当里役合同 合同
18
49 崇祯6、12、 休宁吴汝选等告豪右占产漏税状 诉讼文书
19 文
税票
50 崇祯7、2、8 休宁汪镜置产税契票 (割税、
收税票)
51 崇祯8、2、 胡四朗戒约 戒约
25
52 崇祯8、4、 闵良海领回丢失牛字据 字据
20
53 崇祯9、12、 休宁徐文岐等卖塘赤契 卖塘契
12
54 崇祯15、4、 歙县程爱老卖田赤契 卖田契
23
55 崇祯16、3、 休宁汪春敬边银收票 收税票
11
56 崇祯17、1、 歙县汪芝茂纳户领照 收税票
22
57 弘光1、1、 黄记仁立承管里役文约 合同
25
58 弘光1、5、 汪礼兴等立还文约 还文书
19
59 乙酉年9、 朱老寿立甘罚约 甘罚约
25
60 顺治2、9、 王三一等立甘罚约 甘罚约
25
61 顺治2、11、 休宁县正堂信牌 信牌
14
62 顺治5、7、 休宁张起鹗免役禀文 禀文
13
63 顺治6、10 程质夫户佥业归户票 归户票
64 顺治8、7 柯应芳等立议墨合同 合同
65 顺治10、3 歙县程武庆等卖山赤契 卖山契
66 顺治11、7 休宁程德等立议约里役合同 合同
67 顺治14、9、 祁门王文明户田丁清单 清单
25
68 顺治16、12 汪汝亨控世仆案卷 诉讼文书
69 康熙1、2、2 祁门县津贴造册银两帖文 帖文
70 康熙12、7 祁门李梦鲤告朱宗泰状纸 诉讼文书
71 康熙24、 休宁陈含可等卖田赤契并业户 收、割
11、3 收、割税票 税票
72 康熙25、7 歙县仇敏仲卖田赤契 卖田契
73 康熙25、12 歙县方时显卖地赤契 卖地契
74 康熙26、4、 王伯宜等立清业合同 合同
2
75 康熙33、闰 休宁戴大有户奉旨纬税票 纬税票
5
76 康熙41、3 歙县项瑞野卖田赤契所附吊税票 吊税票
77 康熙43、8 歙县鲍斐山等卖屋赤契 卖屋契
78 康熙47、1 歙县王文贵等卖地赤契 卖地契
79 康熙55、4 歙县汪楚玉卖田赤契 卖田契
80 康熙59、4 歙县吴阿胡卖屋赤契 卖屋契
81 康熙61 崇祯十二年汪氏会簿 宗祠簿
82 雍正1、10 歙县洪阿宋卖田赤契 卖田契
83 雍正2、2 歙县项佛保户吊税票 吊税票
84 雍正8、4 歙县王延昭卖田赤契 卖田契
85 雍正11、6 歙县胡晃光卖塘赤契 卖塘契
86 雍正12、9 歙县鲍阿仇卖地赤契 卖地契
87 乾隆6、9 歙县成阿叶卖田赤契 卖田契
88 乾隆22、11 歙县方嘉祥等卖田赤契 卖田契
89 乾隆28、12 歙县方阿叶卖地赤契 卖地契
90 乾隆29、11 歙县程履吉卖田赤契 卖田契
91 乾隆57、12 歙县仇国美卖山赤契 卖山契
92 嘉庆17、12 歙县洪阿吴卖田赤契 卖田契
93 道光16、7 歙县汪阿吴卖大买田赤契 卖田契
94 道光29、8 歙县张宽容卖大买田赤契 卖田契
序号 所记粮长、里长、老人情况 资料出处
1 劝谕老人年署. 1—1卷2,5页
2 龙塘庵原处,吊拘该都排年保长 1—1卷2,12—
查勘. 13页
3 中见人排年陈道淳、代书里长王 1—1卷2,19页
仁浩.
4 各家砍竹木,务要报知当坊该管 1—1卷2,156—
甲总. 157页.
5 里长谢铭、谢公春押署. 1—1卷2,320

6 吴满获赃投里. 1—1卷2,410

7 休宁批老勘明. 1—1卷2,438

8 里长吴世重版刻推单. 1—1卷2,484

9 老人方元等,里长汪孔孚等押署. 1—1卷3,25页
10 七甲里长李汉押署. 1—1卷3,52页
11 乡里程琚等四人押署. 1—1卷3,53页
12 排年、现年、粮长、收头、册年 1—1卷3,62页
审图费用.
13 甲长毕隆保押署. 1—1卷3,72页
14 汪于祜于先年与汪仁告争山业, 1—1卷3,74—
批里老督分已讫. 75页
15 委老人查对契约. 1—1卷3,82—
83页、118页
16 公正吴守礼版刻归户票,付册里 1—1卷3,84页
收税.
17 都正、图正、里长、排年押署. 1—1卷3,87页
18 中见里长陈汝忠. 1—1卷3,138

19 里长谢国用押署. 1—1卷3,145

20 见年里长汪仕道及递年(排年)四 1—1卷3,162
人押署. 页
21 在城老人胡天化等与15都里长 1—1卷3,164—
汪孔孚等查勘. 173页
22 里长谢承恩押署. 1—1卷3,182

23 该信票发给该图里书算手. 1—1卷3,251

24 里长胡大受、胡允中押署. 1—1卷3,280

25 值柜里长(印). 1—1卷3,337
页.
26 右票改差约里. 1—1卷3,387

27 都正、图正、里排掌鱼鳞、实征、 1—1卷3,407
弓口之册. 页
28 里长二人押署. 1—1卷3,409

29 粮长朱维新. 1—1卷3,426

30 册里、书手、算手押署. 1—1卷3,434
页.
31 里长方一乐具呈文. 1—1卷3,435
页.
32 里中汪晦元等押署. "丛编"第1集
396页
33 见管册里吴应龙牌刻吊票 1—1卷3,503

34 凭约、凭里押署. 1—1卷4,14页
35 里保同物. 1—1卷4,66页
36 里长、约保押署. "丛编"第1集
368页
37 书手、排年、册里. 1—1卷4,75页
38 约里验证. 1—1卷4,89页
39 正堂投税印票送本图册里收验. 1—1卷4,111

40 册里汪振光押署. 1—1卷4,134

41 投状约里、排年详行. 1—1卷4,137

42 中见人册坊三人. "丛编"第1集
371页.
43 秀约、里长、甲长为干证. 1—1卷4,199

44 册里侄孙黄顺之押署. 1—1卷4,269

45 中见里长、地邻、保长、甲长 1—1卷4,306

46 黄册里长版刻推税票. 1—1卷4,328

47 代笔中见里长吴君佩押署. 1—1卷4,333

48 里役内容:钱粮、看柜、值月. 1—1卷4,350

49 县批:"册里再查报". 1—1卷4,360

50 印票由本人付该图册里造册当 1—1卷4,363
差. 页
51 里长、保长押署. 1—1卷4,382

52 里长、甲长押署. 1—1卷4,387

53 领契纸坊长、里长. 1—1卷4,415

54 凭里程良宪. "丛编"第1集
79—80页
55 里长纳边银. 1—1卷4,486

56 粮长汪元宾版刻"纳户领照". 1—1卷4,494

57 册书应差役内容. 本管(里长)、 1—2卷1,5页
该都(都总)押署.
58 乡约倪思爱等三人押署. 1—2卷1,9页
59 凭现年里汪文qǐ@⑥. 1—2卷1,11页
60 凭现年里长汪文@⑥. 1—2卷1,12页
61 乡约保甲参加执行县示. 1—2卷1,13页
62 图为正役,与明里长相同. 1—2卷1,20页
63 图正、册里、量手、画手、书手、 1—2卷1,26页
算手押署.
64 保长、甲邻等押. 1—2卷1,35页
65 册里徐启祥、程武吉押署. "丛编"第1集
379—380页
66 现年、排年8人、乡约等押署. 1—2卷1,40页
67 里长王文明. 1—2卷1,44页
68 汪汝亨不平投里. 1—2卷1,52页
69 津贴书算人役,里排勿得阻挠. 1—2卷1,57页
70 吴殿一为朱宗泰里长. 1—2卷1,72页
71 图正佥业归户,册里推收. 1—2卷1,93—
95页
72 册里洪宸赞、吴文瑞押署. "丛编"第1集
92页
73 册里姚绣臣押署. "丛编"第1集
267页
74 中见里长康永新押署. 1—2卷1,98页
75 册里管归户,册里押署. 1—2卷1,131

76 分造(黄)册里(长)项芝山. 1—2卷1,147

77 册证程曼臣押署. "丛编"第1集
489页
78 册正王左卿押署. "丛编"第1集
269—270页
79 经手册里汪东序押署. "丛编"第1集
104页
80 册里汪丹五押署. "丛编"第1集
492—493页
81 里长收宗祠户钱粮. 1—1卷10,233

82 册里王天重等三人押署. "丛编"第1集
110—111页
83 分造经手册里项华祝押署. 1—2卷1,229

84 册里黄子高押署. "丛编"第1集
114—115页
85 代笔人册里胡魁蕊押署. "丛编"第1集
391页
86 册里汪羽仪押署. "丛编"第1集
281—282页
87 册里程蔚山、许正六、许致芳押 "丛编"第1集
署. 118—119页
88 册里姚位fēi@⑦押署. "丛编"第1集
123—124页
89 册里姚维@⑦押署. "丛编"第1集
287页
90 册里李尹束等押署. "丛编"第1集
127页
91 册里仇玉汉押署. "丛编"第1集
383—384页
92 册里洪大剩押署. "丛编"第1集
148页
93 册里汪和永押署. "丛编"第1集
161页
94 册里张启龙押署. "丛编"第1集
163—164页
这个资料表列举了近百条有关粮长、里长、老人及其他地方行政职役的资料。其中,有关粮长的资料有3条,分别为万历八年(公元1580年)、四十年(公元1612年)和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即明朝灭亡那一年的资料。现将这3条资料原文抄录于下。
(一)、万历八年洪时可等朋充合同(资料12)
立合同人洪时可、洪时陈、洪应辰、洪应采等,今因九甲程汝良扳充里役,自量一人不能承当,又恐人心涣散,众议将洪恩南户承役,共立合同条则一样四纸,以便遵守。务宜同心一气,共承此役。毋得规避强梗,敢生异议。如有此等情由,罚米五十石公用。所有条约,逐一开列于后:
计开:
一排年,四分轮流承当一年,每年议贴银三两。
一见年,每分轮管一次,粘(拈)阄为定,每次议贴银二十两。
一津贴银照依税粮多寡为则,日后消长不一,照则增除。
一每年各人在甲钱粮,以票至之日为始,一月纳一半,二月纳完,毋得延捱贻累。如过期不纳,代为充赔者,照依当店起息算还,亦毋延至半年。违者,外罚银一两。
一现在除书画卯酉、催征钱粮、勾摄公事,俱系轮当者承管。其有清军、清匠、解军、缉捕盗贼并额外飞差,俱众朋管,毋得阻挠坐视。
一报殷实及劝借等项,俱照税粮派认。
一丁粮有在别甲者,倘后扳扯里长,俱众处分。
一粮长、收头并册年审图使用,俱众管理。
一轮当者遇收均徭银,外贴银二两。收军需银,外贴银一两。
万历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立合同人洪时可(押)
洪时陈(押)
洪应辰(押)
洪应采(押)
凭中代书人洪应绂(押)
“合同一样四纸”(半字)。
这是一纸朋充里役合同。除规定排年、现年轮充办法之外,又规定津贴银、在甲钱粮缴纳时限、平常里长承役和清军、清匠、解军、缉盗和额外飞差等特别徭役、报殷实及劝借、在别甲扳充里长、收均徭银和收军需银等负担办法,特别规定“粮长、收头并册年审图使用,俱众管理”,即支付粮长、收头使用和大造之年审核黄册费用,均由四人共同承担。这条规定说明,万历八年粮长仍然存在,并负责收缴税粮。
(二)、万历四十年歙县吴dūn@⑤叙纳钱粮税票(资料29)
直隶徽州府歙县为征收万历四十年分钱粮事,二十七都五图粮长朱维新今收到十六都一图十甲吴dūn@⑤叙送纳该年钱粮十四两三钱二分,收附存照。
万历四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粮长朱维新。
县(印)
乙字二百六十号。
此税票中,除“二十七”、“五”、“朱维新”、“十六”、“一”、“十”、“吴dūn@⑤叙”、“十四”、“三”、“二”及“八”、“二十三”、“朱维新”和“二百六十”等字为手书外,其余均系版刻文字。说明这是征收税粮时通常使用的税票。可见到万历四十年,粮长负责征收钱粮在徽州还是普遍的现象。
(文章来源:《中国史研究》199801,中华文史网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