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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徽州鱼鳞图册研究(上)
——以《休宁县新编弓口鱼鳞现业的名库册》为中心
汪庆元
《历史研究》2006年第4期
提 要:康熙年间徽州府休宁县新编弓口鱼鳞图册,以现业主“的名”登记土地产权,跟踪地权变动,在人口流动和地权频繁转移中使鱼鳞图册名实相符。房屋基地、路、坟等非生产用地分割零碎、地权分散,而图册登记非常详细。在土地登记中,都图管理者在册改错、验明契税、局部丈量、厘清产权,对地籍实行动态管理。休宁县康熙鱼鳞图册一直延用至民国,反映出农村的地权关系处于有序状态。
关键词:清代 徽州 鱼鳞图册 土地登记 地权变动
明清时期,政府编制鱼鳞图册作为征收田赋的基础,业主据以确认土地产权。明洪武朝进行土地丈量并攒造鱼鳞图册有实物遗存可证实。①但明代鱼鳞图册所登记的土地资料是静态的,只反映造册时的土地所有情况,不能反映历时性的地权变动。而民间业主的土地产权变动不居,以不变之册籍范围动态之地权,成为明代地籍败坏的死结。明中叶土地严重失额,所谓“宇内额田,存者半,失者半也”。②鱼鳞图册名存实亡,与明代鱼鳞图册制度的内在缺陷不无关联。由于黄册、鱼鳞图册不能及时反映人口与土地变动的情况,有学者认为,黄册、鱼鳞图册是明清政府乌托邦式的理想化制度。③尽管明清鱼鳞图册所载田土形态、面积、科则、业主(有的登佃户)等有凝固的一面,但其清丈造册时所得数据基本可靠。④中外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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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栾成显:《洪武鱼鳞图册考实》,《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123~139页。
②《明世宗实录》卷102,“嘉靖八年六月癸酉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l968年。
③陈支平认为:“黄册、鱼鳞图册制度与生俱来的、无法克服的两个严重弱点,决定了它们不可能得到切实施行的命运。这两个弱点就是:一,黄册下的农民家庭是静止的、没有流动的;二,鱼鳞图册下的土地必须归属于同一范围内相应的黄册里甲内的农民所有,任何超出这个空间范围的人口流动和土地买卖转移,都将迅速破坏黄册和鱼鳞图册的稳定及其实施的可靠性。”又说:“到了清代,赋役征收几乎完全沿袭明代的制度,全国各地的黄册和鱼鳞图册编造,也几乎都是抄袭明代后期的旧册。在这种情况下,黄册、鱼鳞图册与民间实际赋役负担相互脱离就成了理所当然的现实。”见氏着:《民间文书与明清赋役史研究》下卷“清代篇”,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第84—88页。
④由于受到“明清的土地数字为纳税单位”理论的影响,一些研究者忽视明清土地清丈的史料及相关研究成果。如赵赟认为,徽州府“明初和清初的几次土地清丈都没有认真执行,甚至大部压根儿就是纸上谈兵,根本没清丈过”。(《纳税单位“真实”的一面——以徽州府土地数据考释为中心》,《安徽史学》2003年第5期,第85页)权仁溶利用清顺治、康熙时的清丈文书,如《康熙二年祁门县三四都一图清丈合同》载:“向于顺治三年奉旨清丈,已照粮举报公正、副、弓、算、书、画,苦累一十一年,至十三年方得解册告竣。”(《从祁门县“谢氏纷争”看明末徽州的土地丈量与里甲制》,《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第91页)这是“照抄旧册”吗?夏维中、王裕民引证清顺治、康熙时的清丈文书,皆有清初攒造鱼鳞图册的情况。见氏着:《也论明末清初徽州地区土地丈量与里甲制的关系》,《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第124—125页。
利用鱼鳞图册对明清土地关系进行了多方面研究,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①
清代康熙年间,徽州出现了登记地权变动的鱼鳞图册,一些专家已在论着中作过介绍,②但未作专门研究。笔者所见有多种登记产权变动的清代徽州鱼鳞图册实物,所载土地依照现业主“的名”登记,地权转移后由都图管理者在册注明。清代出现以“的名”登记土地的鱼鳞图册并非偶然,《大清律例》就要求征收赋税的册籍、票据以“的名填定”。③清代鱼鳞图册以实名制登记土地,在人口流动和地权频繁转移中使名实相符,这是一定程度的制度创新。清代鱼鳞图册有着丰富的实物遗存,④而实证研究有待深入。本文通过康熙《休宁县新编弓口鱼鳞现业的名库册》的初步研究,以期对清代鱼鳞图册的发展有所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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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管见所及论文有:栾成显:《龙凤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考析》、《徽州府祁门县龙凤经理鱼鳞册考》,《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1994年第2期;章有义:《康熙初年江苏长洲三册鱼鳞图册所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赵冈:《简论鱼鳞图册》、《地权分配之太湖模式再检讨》,《中国农史》2001年第1期、2003年第1期;另外日本学者鹤见尚弘从1967年起,发表过《关于国立国会图书馆所藏一本康熙十五年丈量长洲县鱼鳞册》等论文4篇。参见栾成显:《鹤见尚弘关于清代鱼鳞图册的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1983年第3期。
②章有义介绍康熙初年《休宁县丈量鱼鳞经册》实存一千二百零七号,“各号田地下所注产权转移或佥税事项大都是康雍乾时代的,最早的是康熙四年纪事。约有八、九十号注明康熙四年‘清过’,‘签入’,‘挂乞’或入另户。可以推定这册建立于康熙初年,四年进行过清查,或一部分进行过核查”。(《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0~11页)李龙潜介绍“清代乾隆至道光年间安徽歙县十八都二图新旧号口册”,(引者按:可能是“弓口册”之误)“册分上、下两栏,有编号、田块图形和各边步数、四至、税则、税亩及见业等项目,和上述鱼鳞清册残卷中分图的项目完全相同;所不同者,是上栏记‘原丈’、‘原业’及该地段在乾隆十六年至道光二十八年间业权过割情况。下栏则记‘今丈’、‘见业’等情况。可见号口册是官府登记田块业主变迁及征收赋税所依据的朋籍”。(《明清经济探微初编》,台北:稻乡出版社,2002年,第418—419页)严桂夫、王国键介绍安徽省档案馆藏《休宁县四都六图丈量临场弓口底册》,“这本弓口册每块土地登记比较详细,特别是‘分庄’一栏内,有康熙、嘉庆、道光、咸丰、同治等年号的土地变化登记”。(《徽州文书档案》,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48—249页)以上所言“产权转移”、“业权过割”、“土地变化登记”,即是清代鱼鳞图册登记地权变动情况。
③《大清律例》卷9《户律•田宅》,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91页。
④比较集中的收藏:休宁县档案馆所藏鱼鳞图册从顺治四年到民国时期,总数达8万多件(周绍泉:《锱州文书与徽学》,《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这是以“页”估算。又据统计,休宁县档案馆收藏清代鱼鳞图册共1153册(严桂夫、王国键:《徽州文书档案》,第24页);兰溪县财税局藏清同治年间编造、民国年间补造的鱼鳞图册746册。见梁敬民:《鱼鳞图册研究综述——兼评兰溪鱼鳞图册的重要价值》,《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
一 康熙“的名库册”考证
该册纵34厘米,横31厘米,皮纸,蓝布包装,全一册,安徽省博物馆藏。两页之间,钤骑缝官印,版心刻“休宁县新编弓口鱼鳞现业的名库册”。每页双面,每面登记四号田土,计95页,末页残。现存“大”字七百六十九至一千五百三十号,计761号田土。每号登载内容分为两部分:上部首行横书字号、土名,其下自右向左竖列:见业都、图、甲,新丈亩步,田土图形居中,周以四至,则税一项在左;下部右边版刻“分庄现管业户”,将地权变动情况以墨笔登记。这一栏内容各号不尽相同,有的地权转移过户记录达二十几条;少数田土二百年间未经买卖,分庄则为空栏。
休宁县康熙鱼鳞图册乡都以《千字文》编号。“大”字出《千字文》“四大五常”一句,属二十四都。二十四都辖八个自然村,“霞阜”是其一,据《新安名族志•前卷•程》:“霞阜在邑南三十五里”,《休宁县志》亦载:“程氏宗祠,在霞阜,嘉靖三十六年建。”①册载“土名”有“遐富村”,“霞阜”与“遐富”音同相通。册中不少土地属于程宗祠,其中有的登“本图六甲程宗户”,有的称“七图六甲程宗户”,是在休宁县二十四都七图。
此册攒造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前,在七百八十五号“分庄现管业户”栏内有“康熙五十五年十二月,六甲程天弟卖与本甲程圣和”的记载,造册时间要早于此。从书法看,“康熙五十五年”等21字为淡墨楷书,而后一行“七图六甲程全美佥乞”浓墨行书,二者区别明显。以上图中四号“见业”空缺,康熙时业主名写在“分庄”栏一至二行,笔迹与图中填写田土数据相同,均为淡墨楷书。册载历年地权变动情况,如七百八十六号分庄现管业户:
八秤:二甲程公望五秤,三图七甲姚叔芳三秤(益祀卖)
二甲程芳严三秤(三房天鸿卖)
二甲程长源户佥税四分四厘(双壁出)
三图又九甲方裕盛户佥税四分四厘(程长源户出)
道光十七年十一月方佥税四分四厘,换入二十九都三图又四甲陈集成户乞
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陈佥税四分四厘换入二十九都八图三甲黄日盛户丁智(卖入高英泽户)
民国四年八月二十九都三图二甲高英泽户丁友仁换佥田税四分四厘
程渭卿凭戴君鉴取税七分三厘三毫换入二十四都七图二甲程文盛户
民国二十年四月 日汪心征登记国□第九九号
此号税亩一亩一分七厘三毫,分庄为二,姚叔芳地租“三秤”合税亩四分四厘,从康熙至民国地权转移过程为:姚叔芳→程芳严→程长源→方裕盛→陈集成→黄日盛→高英泽→程渭卿→汪心征,而程公望地租“五秤”合税亩七分三厘三毫,至民国由程文盛户登记。二者之和:0.733+0.44=1.173亩,与“则税”登记吻合。道光、光绪、民国登记佥税,加盖朱文年号印再用墨笔填写,各朝代笔迹书体不同,印文也各具特点。
徽州在清代于顺治初年开始清丈田土并攒造鱼鳞图册。康熙二年祁门县民间’清丈合同称“向于顺治三年奉旨清丈”,“今又奉旨着令复丈”。②道光《休宁县志》载:“田土以鱼鳞册。康熙二年丈量经界田土,鱼鳞图册二百一十一图,图设正,谓之公正。在城四隅以‘十干’编号;乡都以千文(即《千字文》)编号,起‘天’字,止‘念’字。”③康熙《徽州府志》载:康熙二年“诏天下丈量田土”。④婺源县“康熙元年复行清丈,二年告竣,田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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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道光《休宁县志》卷20《氏族•祠堂》,第49页。
②《明嘉靖至清嘉庆承当都长丈量公正里役排年合同议约》,转引自权仁溶:《从祁门县“谢氏纷争”看明末徽州的土地丈量与里甲制》,《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第91页。
③道光《休宁县志》卷1《隅都》,第8页。
④康熙《徽州府志》卷1《建置沿革表》,第43页。
额,造简明册报部,鱼鳞图册存县”。①康熙鱼鳞图册反映在民间土地买卖契约中,如康熙十一年《歙县许广卖田契》载:“二十一都立卖田契人许广,今因欠少祠银,自情愿将承祖化字五百五十八号田……四至照依新丈清册,凭中立契出卖与本祠为祀田,三面议定时值价九五银七两整。”②“新丈清册”就是土地清丈后新编的鱼鳞图册,所谓“新编”,是在“新丈”基础上重新编排字号。如本文讨论的“大”字号鱼鳞册不仅注明“新丈”,字号也与此前不同:康熙《休宁县志》卷1《隅都》记载,二十四都共七图,鱼鳞册原号为“常恭惟鞠养岂敢”,康熙时新编为“盖此身发四大五”七字号,“大”在其中。
康熙《休宁县志》评述经界田土云:“古者画井为田,沟洫经界,灿若指掌,争端息而讼狱清。休邑隅分十干,都图乡聚绘形编字,虽阡陌犬牙交错,而丝牵绳贯,尺寸不可紊乱,犹有井田遗意,可谓至纤悉矣。然册籍掌于图正,愚民不能尽知,常挟其奸诡以媒利。安得经纬册成,业与税符,俾积弊清而奸伪之徒屏迹乎。”③这里把西周井田制理想化。不过孟子提出“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的观点,④阐述了清晰的地权关系是政治文明的必要条件,对后世影响深远。朱熹在《劝农文》中说:“今来朝廷推行经界,本为富家多置田业,不受租产,贫民业去产存,枉被追扰,所以打量亩步,从实均摊。”⑤南宋推行经界的目的无非是为理顺地权关系,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明清两朝建立鱼鳞图册制度的目的同样如此。清代休宁县强调“经纬册成”,就是通过几种册籍及相关土地文书作比对,以使“业与税符”,是为有效的制度建设。
徽州从明万历清丈开始,鱼鳞图册制度的实施逐渐规范。万历九年(1581)休宁县告示称:此前编制鱼鳞图册,因“费用浩繁,致势家则有,弱民则无,后世疆界纷更,稽查实难。为此欲垂永久,酌定画一之规,行令总书等锓梓印刷,广布流行以遗佥业人民,使有凭据”。⑥这里所称“弱民”是小土地所有者,他们无力支付编造鱼鳞图册的费用,“佥业”无“凭据”,在土地纠纷中处于劣势。经过万历清丈,这种情况有所改变。清代继承了万历清丈的成果,并更加注重后续管理。康熙朝各地土地清丈是“奉旨”行政,各级管理者非常重视。如《康熙三十三年休宁县戴大有户奉旨纬税票》载:“遵旨清丈,又奉县主严示,眼同业主丈明,挨号彻底清查。今照丈实积步亩,验契注业,即发纬税票,业主领赴该图册里归户。但亩步时有更形,业主新旧不一,册里验明新票,注填亲供,庶无隐漏奸弊。”⑦要求“眼同业主丈明”,即业主参与丈量,又实行动态管理,业主更换了,就要“验明新票”在册重新登记。这样册载土地数据当然可靠,康熙鱼鳞图册延用至民国并非偶然。
清代鱼鳞图册对确认地权的作用,通过个案可以具体考见。试举休宁县康熙三十三年学田案为例。明万历年间,徽州府库吏歙县人张文选贪污公款,知府暂挪休宁县学官银500两填补漏洞,后来张氏族人以歙县境内的田产抵偿休宁县学。明清鼎革,休宁县学田产“迷失”。康熙三十三年,休宁县学生员金兰等通过“控争”赢得原属田产。道光《休宁县志》卷3《学校•学田》附录专案会审“看语”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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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道光《婺源县志》卷11,第4页。
②《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86页。
③康熙《休宁县志》卷1《隅都》,第47页。
④《孟子•滕文公上》,影印宋元人注《四书五经》本,北京:中国书店,1983年,第37页。
⑤《朱子文集大全类编》,《政绩》卷8,考亭书院刻本,乾隆十五年,第35页。
⑥万历《休宁县志》卷3《食货志》,第27页。
⑦《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1卷,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131页。
祁门县知县祝,会同掌休宁县事本府督厅刘,歙县知县李,会审详府看语:看得休宁县学生员金兰、胡连等所控歙邑之汪烈、王道谦等占据休邑学田一案,前任朱府宪批,发歙、休两县会审。因两令之意见异同,未经确议合词详复。蒙发职会同歙、休两县秉公查讯,遵即备关两邑,定期公所会同确讯,佥供:故明万历年间有歙之二十九都一图张文选以库吏而侵府帑,适休宁县儒学有存贮银五百两,彼时府宪暂挪为文选补款。嗣文选拟配淮阴,追之张姓族人,遂以新丈名字号田地五十一号,计税四十八亩有零,捐助文选抵偿休宁。盖因隔属,税难过县,粮责佃同里长扣租完纳,册注“休宁儒学佥业”。此明季年间事也。至国朝定鼎,叠经兵燹,士民离散,自顾不遑,此休学公田遂至失业。顺治三年间,歙邑宋令行查,该图黄册张一麟、收管张天元回呈称系休宁儒学,批词有据。顺治四年纳粮官票内开“休宁儒学完银”,印串、由票凿凿可据。再将金兰等所开细号亩数,核之府库所存新丈印册,注明“休宁儒学”字样,若合符节。此田洵为休宁之田,似无异议……今既清查应还故主,即请蔺宪持平于今日,亦难置丈册、粮单、印票于不问,而以圣人之田归之寺僧。况肯任豪强之占据乎。其田相应断归休学。
以上认定休宁县学田产权的证据有三:一是万历名字号鱼鳞图册批注“休宁儒学佥业”;二是顺治四年纳粮官票为“休宁儒学完银”及印串、由票等赋税文书;三是核对徽州府库所存清代“新丈印册”。“府库”鱼鳞图册称作“府册”。通过比对,四十九号田地中“惟九百八十三号‘府册,注‘休宁儒学’,‘图册’注‘张应良’”。专案会审前,休宁廖知县会审详府看语云:“又查顺治十五年歙邑清丈印册,现注‘休宁儒学’字样。此田之源流版籍又斑斑可考。”①可见府、县、图均有册籍可查。府册与图册不仅土地数据相同,绝大部分地权变动的批注也相同,由于两种册籍属于不同层次的管理系统,个别批注有异。通过此案还了解到,清承明制,隔县之间地权转移后,税粮仍在田土所在县的里甲交纳。会审看语说“盖因隔属,税难过县,粮责佃同里长扣租完纳”,表明这些田地的产权虽已归休宁县学,但税仍在歙县完纳。清代税粮隔县不行推收,在土地买卖契约中也可得到证明。如祁门县八都《康熙四十九年程圣玉立卖田赤契》载:“前项各号田四至照依鳞册可证……今契内卖土名老舍基田租五秤,其税粮隔县不行推割,原寄庄在黟邑卖主李户下,照依官则交付推代纳,不必另立墨议。”②这是祁门县程圣玉原买黟县李某的田,税粮仍“寄庄”在李户下,当程圣玉出卖此田需在契约上向买主交代清楚。
关于清代“库册”,还可通过家族文献略见其实。乾隆五十九年(1794),歙县乡绅吴文琇为寻找一世祖吴元珪墓地而核对地籍,在其《重修冲山一世祖祖父墓地》一文中反映了清代鱼鳞图册实施的一些情况:
查“库册”载:温字二百五十号,即旧丈力字二百五十三号,土名施村,地五十步,税一分七厘九毫,见业二十一都四图三甲吴孟祥,东饶地,西张地,南巴地,北张地。又二百五十一号,即力字二百五十四号,土名、见业同,地十五步七分,税五厘六毫,西张地,东、南、北金地。共税二分三厘五毫。“鱼鳞册”亦同。乃属文照偕册书、弓正及其里人踏勘:两阅月得确所,地亩四至吻合,且古琢遗迹隐存。复招官弓手清丈两号地,联共南九步,北十二步四分,中长十二步四分,积六十五步四分一厘。业失两朝,最后张姓典与金汉臣,又转与金兆元寡嫂。予已往不追,更幸业失数百年,祖垄犹存。不忍坟邻嫠妇价、业两无,给原典价制钱五千。人咸叹服,且额庆焉。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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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道光《休宁县志》卷3《学校•学田》,第18、19页。
②《徽州文书》第1辑第6册《祁门八都邱氏文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3页。
③歙县吴氏:《冲山家乘》卷2,嘉庆刻本,第1—2页。
以上说明“库册”和“鱼鳞册”所登记的土地数据相同,但分别属于县库与都图管理。民间所称鱼鳞册是指里甲图正管理的册籍,即“图册”,“库册”归架阁库管理,是在官的。架阁库是明清府、县衙负责管理土地册籍的部门,还代收契税,发给“库收”税票。歙县吴氏《冲山家乘》的记载表明,业主核查地籍,先由里甲中册书、弓正踏勘,再经“官弓手”清丈。官民结合,互相监督,为减少土地清丈的弊端创立了制度保证,也使清代鱼鳞图册的可信度大为提高。清代鱼鳞图册分别由府、县、都图三级管理,而册载土地数据相同,“库册”为在官之册籍,是业主确认地权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