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地图集-周波: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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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周波: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


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札记
周波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摘要]:本文对《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释注提出了八则新的考释意见。改释了部分简文,并对简文中出现的几个职官名和地名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 ]:张家山 二年律令 考释
一、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
《二年律令·田律》(简251-252)原释文云:“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穿穽及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杀伤马牛,与盗同法。杀人,弃市。伤人,完为城旦舂。” “穿穽及及置它机能害人”条下原注:“‘及’字下原有重文号,衍。”
据原图版,简251“穿穽及”三字下均有重文符号,所以此处原简文实际上书作“诸马牛到所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 (“=”表示重文符号)。由于无法读通简文,故整理者以为“及” 字下衍重文号。
按,整理者的观点可商。在龙岗秦简中有与上所引简文相似的律文。龙岗秦简103-106云:“诸马牛到所,毋敢穿穽及置它机,敢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殹(也),赀二甲。杀伤马……”[1] 。秦律律文可与《二年律令·田律》对勘。秦律禁止“穿穽”与“置它机”,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根据其后果定罪。《二年律令·田律》也有对“穿穽及置它机” 后果的描述,则上文应当明令禁止“穿穽及置它机”这两种行为,如果仅禁“穿穽”,那就无从论及“ 置它机”的后果了。所以从律文本身的逻辑关系并结合秦律律文综合考察, 我们认为《二年律令·田律》简文的问题出在抄写者于“置它机”三字下漏写了重文符号。故此部分释文当改作:“皆毋敢穿穽及[置它机],穿穽及置它机能害人、马牛者,虽未有杀伤也,耐为隶臣妾。……”
二、御史[丞]
《二年律令•秩律》(简440-441)原释文云:“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中尉,车骑尉,大仆,长信詹事,少府令,备塞都尉,郡守、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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