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将阳”与“将阳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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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将阳”与“将阳亡”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秦简有“将阳”一词,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
不会,治(笞);未盈卒岁得,以将阳有(又)行治(笞)。今士五(伍)甲不会,治(笞)五十;未卒岁而得,治(笞)当驾(加)不当?当。[1](《法律答问》简163)
这是关于“不会”罪的惩罚规定。“不会”是何种行爲?《法律答问》有如下解释:
可(何)谓“逋事”及“乏䌛(徭)”?律所谓者,当䌛(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爲“逋事”;已阅及敦(屯)车食若行到䌛(徭)所乃亡,皆爲“乏䌛(徭)”。[2](《法律答问》简164)
由“律所谓者,当䌛(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会”可知,“不会”指接到徵发徭役通知后逃亡,不来集合。
“将阳”亦见于《尚书大传》卷一下:“羲伯之乐,舞将阳,其歌声比大謡,名曰《朱于》。”郑玄注:“将阳,言象物之秀实动摇也。于,大也。”[3]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壮部》:“将阳,犹相羊也。”[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注释爲:“係叠韵连语,在此意爲游蕩”。[5]“将阳”是联绵词,或作徜徉、相佯、常羊等,传世文献多见,有游蕩、徘徊、逍遥之意。然而,这种释义并不适合上引《法律答问》简163。简文的“将阳”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不会”;二是“未盈卒岁得”,即在一年内被捕获;三是“以将阳有(又)行治(笞)”,即因“将阳”获“笞”的处罚。显然,“将阳”是未在规定时间、地点集合(前往服徭役),逃亡不足一年的违法行爲,不能解释爲一般的游蕩、闲逛。因“不会”的“将阳”者的惩处是“笞”。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有“将阳亡”一词:
亡自出。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五(伍),居某里,以迺二月不识日去亡,毋(无)它坐,今来自出。”·问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将阳亡,三月中逋筑宫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无)它坐,莫覆问。以甲献典乙相诊,今令乙将之诣论,敢言之。[6](《封诊式》简96-98)
据简文,士伍某有三次逃亡:“二月丙子将阳亡”, “三月中逋筑宫廿天”,“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将阳亡” 是“将阳”与“亡”的连用。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语释是“游蕩逃亡”。“逋筑宫”或与《法律答问》简164的“逋事”相似,在接到“筑宫”劳役的命令后,未应徵,视作逃亡行爲。“籍一亡” 是记录在案的一次逃亡,时间是五个月十天。
西汉初年的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22也有“将阳亡”:
其士五(伍)武曰:将阳亡而不盗伤人。[7](《奏谳书》简212)
《奏谳书》是西汉初年的抄本。案例22的年代是秦王政六年(公元前241年),[8]其用语保留秦代的习惯,可视作秦代的文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的注释同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的语释。[9]这两条简文的“将阳亡”没有“不会”的前提,应是另一种逃亡,即脱离户籍所在地或劳役、戍守地的流亡。《奏谳书》案例22“将阳亡”的士伍武,属于“不日作市贩,贫急穷困,出入不节,疑爲盗贼者”,[10]大概就是这类流浪者。从“将阳亡”的结构看,“将阳”是用来限定“亡”的,对比《法律答问》简163的“将阳”,“将阳亡”的时限也应是“不盈卒岁”,即逃亡时间不足一年。
在秦简中,与“将阳”同时使用的还有“阑亡”,用例如:
卅五年迁陵贰春乡积户二万一千三百历史-“将阳”与“将阳亡”
历史-“将阳”与“将阳亡” 毋将阳阑亡乏户[11](里耶秦简⑧1716)
简文“毋将阳、阑亡乏户”是说明在该统计年度内,“迁陵贰春乡”没有因“将阳”和“阑亡”减少户数,说明“将阳”和“阑亡”是含义不同的两个词。如:
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阑亡,告不审,论可(何)殹(也)?爲告黥城旦不审。[12](《法律答问》简48)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对“阑”字的注释是引用《汉书·汲黯传》注:“无符传出入爲阑。”简文的“阑亡”属于“无符传出入”,也就是逃亡,因爲任何逃亡者不可能得到政府发给的通行证件。对“爲告黥城旦不审”者按“邦亡”处罪。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有“阑出入塞之津关,黥爲城旦舂”,[13]这里的“阑”也是“无符传出入”。简文还有“越塞阑关”,其中的“阑关’”即“阑出入塞之津关”的简称。“阑亡”不一定有“阑关”的行爲。
目前尚未见秦律对“阑亡”的惩处规定,西汉初年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有关法律可作参照:
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𣪠(繫)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其自出殹(也),笞五十。给逋事,皆籍亡日,軵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14](《二年律令》简157)
《二年律令》对一般逃亡是以逃亡时间的长短论罪,分“不盈卒岁”、“盈卒岁”两种。前文已经谈到,“将阳亡”的时间是“不盈卒岁”。《二年律令》对逃亡“不盈卒岁”的惩处是“繫城旦舂”,估计对“将阳亡”的惩处与之相同。“阑亡”则对应“盈卒岁”,惩处是“耐”。《法律答问》有条文可爲旁证:
大夫甲坚鬼薪,鬼薪亡,问甲可(何)论?当从事官府,须亡者得。·今甲从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论?当赀一盾,复从事。从事有(又)亡,卒岁得可(何)论?当耐。[15](《法律答问》简127-128)
“大夫甲”因所部鬼薪亡,被罚代鬼薪“从事官府”。期间,亡一月,犯罪性质与“乏徭”相似,所得惩罚是“赀一盾”。后又亡,“卒岁得”,惩罚是“耐”,与《二年律令》简157“给逋事,皆籍亡日,軵数盈卒岁而得,亦耐之”的规定相符。
《睡虎地秦墓竹简》有一例“阑亡”: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殹(也)?当黥城旦舂。[16](《法律答问》简167)
其中,“男子乙”涉“阑亡”、娶亡人爲妻等罪名。如一人有数罪,应以重者论之。如前所论,“阑亡”的惩处是“耐”。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168:“取(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取(娶)及所取(娶)、为谋(媒)者智(知)其请(情),皆黥以为城旦舂”,男子乙是按娶亡人爲妻罪论处黥城旦舂,非依“阑亡”处罪。[17]
2010-03-01一稿,2012-03-20二稿
(编者按:[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释文注释》,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第131页。
[2]《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释文注释》,第132页。
[3]【汉】伏生:《尚书大传》卷一下,《四部丛刊·经部》。
[4]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武汉市古籍书店,1983年6月,第900-901页。
[5]同注1。
[6]《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释文注释》,第163页。.
[7]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5月,第110页。
[8]《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11页。
[9]《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11页。
[10]《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10页。
[11]张春龙:《里耶秦简所见的户籍和人口管理》,《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科学出版社2009年月,第188-195页。又,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1月,图版第221页、释文第82页。
[12]《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释文注释》,第104页
[13]《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83页。
[14]《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0页。
[15]《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释文注释》,第123页。
[16]《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释文注释》,第132-133页。
[17]堀毅:《秦汉法制史论考》,法律出版社1988年8月,376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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