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督抚制度历史介绍

自古以来,中国的封建王朝就一直都在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因为封建统治者清楚的知道,集权制的王朝才能实现真正的长治久安,否则就会为国家带来无限的灾祸。不管是秦朝实行的郡县制、汉朝的推恩令、元朝的行省制以及明朝的地方三司制度都是这一思想的体现。但中央集权加强的同时,势必也会造成地方管理出现运转时效呆滞等情况出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明朝的督抚制度就这样应运而生了。
    


    督抚由临时派遣到常设职务的转变
    督抚是总督与巡抚的合称,最早出现于明朝洪武年间,朱元璋命皇太子朱标巡抚陕西,这个时候巡抚也还只是临时性派遣工作。
    明朝巡抚官职正式成为常态开始于洪熙年间。
    “洪熙初,命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江南、浙江,还朝后复命广西按察使熊概为大理寺卿,同四川参政巡抚江南及浙江地方。熊概在江浙六个年头之久,不似以前的廷臣巡抚地方,事毕即复命。熊概还朝后,不到半年,宣宗即遣六侍郎往江南等地巡抚。此后江南巡抚定设不革。”
    从督抚设置的时间上来看,督抚的设立经历了从非常态到常态化的一个过程,期间经常出现罢设的情况,而罢设的情况又主要分为两种:
    一是朝廷认为廷臣巡抚地方是为解决地方大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所以工作完成就还朝交差;
    二是宦官干政,蛊惑皇帝,将巡抚撤回。
    

    天顺、正德年间,尽管督抚屡有罢设,但由于督抚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中央衔接地方行政职能,最终在嘉靖年间成为了一种常设职务。
    “嘉靖三十三年三月,令各处总督巡抚不拘边腹远近,凡遇升迁、丁忧去任者,俱一体候代,不得擅离。”
    从设置督抚的地域看,这个涉及的地区是迅速扩大的。宣德五年时设置的巡抚只有六名。此后陆续增设,到了正统年间,全国十三布政司、两京、九边都已全部设置巡抚。
    而“总督”之名始于正统六年王骥以兵部尚书总督军务,节制各总兵官,出征麓川思任发。景泰二年又设立漕运总督。此后,两广、九边等地继续设立总督,至嘉靖年间也成为常态。
    我们可以看到,此时的地方督抚,已然不再是解决突发事件的非常态职务,而是正式成为了明朝政治结构中的常态化职务。
    二、督抚制度的特点以及之间的职级关系
    督抚出任的资格及加衔制度
    在明朝,督抚只是一种外放官职,其品级与俸禄按出任者原来的品级与俸禄来定。
    担任巡抚人员的构成来看出任资格
    据吴廷燮《明督抚年表》的记载统计可知,出任巡抚的官员,在宣德至天顺年间主要为廷臣担任。正统年间开始陆续有部分地方官员出任这个职务,成化之后,除了明末天启和崇祯年间以外,地方官担任督抚的人员占了大多数。就整个明朝担任督抚的官员数据来看,地方官占了52%,廷臣占了48%,而布政使出身担任督抚的官员占了约34%,居各官职之首。
    由于明朝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就是布政使,因此,巡抚就成了布政使们向更高一级官职进阶的必经之路,也成了他们进入廷臣行列的机会。
    担任总督人员的构成看出任资格
    

    出任总督的官员绝大多数是廷臣。出任者中,廷臣占94%,地方官仅有6%。因此,出任总督的官员地位比巡抚来的更高。
    由于督抚的主要职责是以中央的意志调动地方,为了使外放的督抚能够更好的震慑地方,自景泰四年开始,明朝规定凡是出任督抚职务者,都在原有官阶的基础上增加督察院官衔,到了嘉靖年间更是为督抚加上兵部衔,通常为兵部右侍郎等等。
    督抚的推举与考核
    据《明史-选举制》记载,督抚出任有廷臣会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督抚三年一次的考核由吏部执行。并且每六年参加一次京察。
    督抚的部属
    明朝督抚原本没有规定配备佐贰官,只有几名令吏、典吏协助日常工作。到了嘉靖、隆庆年间,督抚大多有了直接指挥的标兵,这主要是加了兵部衔所带来的好处。手下也逐渐开始有了游击将军、坐营官、把总等武将来管理标兵,传布号令。
    明朝中期,督抚甚至以及开始可以自辟参佐,开置幕府。如嘉靖三十三年,南京兵部尚书张经总督浙、福、南畿军务,嘉靖“敕令节制天下之半,便宜从事,开府置幕,自辟参佐。”
    

    督抚的辖区及督抚关系
    督抚的辖区与明朝的行政区划不一定一致。
    有的一省设一巡抚,有的一省设多个巡抚。有明一代,巡抚很少有管辖两省及两省以上的。管辖过两省的,也只有两例,即宣德年间任山西、河南巡抚的于谦和天顺年间任两广巡抚的叶盛。
    而总督的辖区就比巡抚大得多了,一般为两省或两省以上。一般临时设置的总督,所辖范围大多为三到四个省,并会随着军事形势的变化而改变。到了明朝末年,为了应付农民起义,总督的辖区越来越大,最大的时候甚至辖制了大半个明朝的行政区域。
    这样一来,必然会出现督抚并存的情况,所以明朝也对这两个外放职务的高低级别做了规定。凡在督抚并存的区域,巡抚低于总督,听总督节制。如蓟辽、宣大、山西总督,俱节制三地巡抚,陕西三边总督,节制宁夏、甘肃、延绥、郧阳四巡抚。
    三、督抚的职责与权力
    督抚的权力受之于皇帝,其职权范围在敕书中皆有说明。内容包括行政、军事、监察等。
    其中,巡抚主要在处理民政上救灾、赈济、水利、赋役征收的权力,并在处理这些事务同时时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兼具处理地方民事诉讼的权力。
    总督则更加侧重于军事统御工作,除兼任巡抚者外,很少涉及具体的地方事务管理工作。
    督抚的另一项重要职权就是监察。
    宣德年间,宣宗命各处巡抚侍郎同巡按御史考察地方官、郡县官。这是巡抚拥有考察地方官权力的开始。自景泰四年开始,督抚俱带有督察院的宪衔,成了朝廷的耳目风宪官,名副其实的具有对地方官员的监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