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朝官制制度历史介绍 AD916-AD1125 之二

其中有:

天下兵马大元帅府,设天下兵马大元帅、副元帅。由太子、亲王总领军政。

大元帅府,设大元帅、副元帅,由大臣总军马之政。

都元帅府,设兵马都元帅、副元帅、同知元帅府事诸官,由大将总领军马之事。

东、西都省,分设东、西都省太师,掌军马之政。

大将军府,设大将军、上将军、将军、小将军。各统领所治军伍之政令。

辽朝的南面官制大抵沿袭唐制,后来又兼采宋制而略有变通。中央亦有三省、六部、台、寺、院、监、诸卫、东宫之官。只是中书省初名政事省,中书令为政事令,中书舍人为政事舍人。此外,特设汉人行宫都部署院及十二宫南面行宫都部署司,是汉人参加契丹本部组织的机构。地方官也仿唐宋之制,设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统军、招讨等使,以及刺史、县令等官。因为是杂采几朝的制度,所以官号不免有些紊乱。如财赋官,上京置盐铁司,中京置度支司,东京置户部司,南京置三司,西京置计司,辽西、长春、平州各置钱帛司,山后置转运司。官称虽殊,但职掌则同。《武溪集·契丹官仪》说:“置使虽殊,其实各分方域,重其出纳也”。

北面官制与南面官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北面部落以下和南面州、县以下官属的不同。至于南北两班朝官,称号固然有异,其职掌则多相同。《辽史·百官志一》说:“北枢密视兵部,南枢密视吏部,北、南二王视户部,夷离毕视刑部,宣徽视工部,敌烈麻都视礼部”。这段引文中的南北是指衙门的方位,所以北枢密和南枢密又称为北衙和南衙。

南面官不全是汉人,契丹人做南面官的也不少,并且也穿戴汉人衣冠。辽朝选派契丹大臣分任南京留守和西京留守,对当地的汉官起监督作用。南京留守通常由皇弟或皇叔充任,镇抚幽燕二州,虽以备宋为名,实亦寓有预防汉官不测之意。可见,南北两套官制是通过一定环节联结起来,统一到中央。

此外,辽朝还酌情采用了渤海的旧制。例如,渤海设中台省,辽朝也设中台省;渤海分建五京,辽朝也分建五京。

辽代的地方官制,于五京设官。五京是:上京临潢府(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中京大定府(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东京辽阳府(在今辽宁省辽阳市),南京析津府(在今北京市),西京大同府(在今山西省大同市)。五京各设“宰相府”,各有左右相、左右平章政事等官。各有“留守司”、“都总管府”等机构。

辽代学习汉官制,也有节度使,分道设之。道下有州,州有州刺史,县有县令,均沿用唐宋之制。

辽的地方行政组织,还有一种“头(或作投)下军州”。这种州,都是由辽的宗室、外戚、大臣和所属部族首领中立有战功的人,以其所分得的或所俘获的人口设置的。大的州都修建城廓,被俘获的汉人和渤海人,大部分安置在适宜于农耕的地区,有技艺的则令其从事手工业。这些从事农耕的人,一方面要向头下军州的贵族交纳实物地租,另外还须向辽政府交纳课税。城市里的商税,除酒税交给辽政府外,其他均归头下军州的贵族所有。头下军州的官吏除节度使以外,都由各州的贵族委派。头下军州的户口(头下户),一面依附本主,一面依附辽政府。随着封建因素的增长,头下户逐渐演变为“二税户”,与农奴身分接近。从十世纪末期(辽圣宗时)以来,在辽的行政组织上,中央集权的趋势已日益加强,过去所建立的一些头下军州,或因其领主的后嗣断绝,或因其领主犯罪,已逐渐收归中央直接管辖,法制也更多地采用汉制。


辽国的部落编置,在耶律阿保机时期,按照当时部落的情况,编为二十部。但是这二十部并没有包括契丹部落的全部。因为在调整编排前后,把各契丹部落内几个最尊贵的部落、氏族抽出来,称为“内”部落,其地位比其他部要高得多。这几个“内”部族就是:遥辇氏九帐族,横帐三父房族,国舅帐拔里,乙室已族,国舅别部。到了耶律隆绪时期,把他们确定为“辽内四部族”。

圣宗耶律隆绪时期,又把契丹贵族统治下的非契丹族各个部落和人户加以调整,编成三十四部。编入这三十四部的非契丹部落,也并不是非契丹部落的全部。耶律隆绪的调整编排,对于太祖二十部中的契丹族部落并没有作什么变动;对于其中非契丹族的部落,也只是把“奚王府六部五帐分”这个被称为“大部”的单位划分成六个一般的部落。

耶律阿保机设置“二十部”以前,各契丹族和非契丹族部落的首领本来都称为“夷离堇”。他为了突出五院、六院、乙室三部的地位,于设置二十部时,特别保留五院部、六院部和乙室部首领的夷离堇称号,而把其他部的首领改称的令稳,以显示这三部是大部,其他各部是小部。到了耶律德光时期,会同元年(公元938年)五院部、六院部夷离堇改称大王,二年(公元939年)乙室部夷离堇也改称大王。到了耶律隆绪时期,除了三个大部以外的契丹族部落首领均改为节度使,非契丹族部落的首领也称为节度使了。这一措施不仅是名称上的划一,而且是在封建化道路上前进的一个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