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后大借款简介:善后大借款背景是什么?如何评价善后大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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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后大借款简介

善后大借款是北洋军阀袁世凯政府为取得帝国主义在财政上的支持,铲除异己军事力量,巩固其反动统治,以办理辛亥革命“善后”为名而向帝国主义列强举借的巨额债款。

北洋军阀统治之初,国内混乱,财政空虚,袁政府一开始就卖身投靠帝国主义,大举外债。帝国主义列强也乘机通过财政贷款激烈争夺在华政治经济权益。

善后大借款背景

袁世凯起初要处理的善后事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整顿北京的统治机构,加强政治、军事等各方面的统治力量;

二、结束南京临时政府,首先是遣散南方的军队;

三、偿还积欠的外债和赔款;

四、履行对逊清皇室的优待条件。

简言之,就是解决革命中所产生的或遗留下来的种种问题。袁世凯以全国领袖自居,急于以解决这些问题来建立他的新统治体制和统治秩序。所有这一切都需要钱,而北京政府本来就已濒临财政破产的边缘,一时又无法打开国内财源,所以只好向外国告贷,而最方便的乞求对象就是四国银行团。

具有深意的是,这时的第一个借款要求,并不是为北京政府本身,而是为南京政府提出的。在袁世凯当选临时大总统后刚刚一星期,他的度支部副首领(这是当时的称法)周自齐找到四国银行团驻京代表门上,说南京政府需银七百万两,其中二百万两为急需,要求四国银行团紧急提供帮助。

当时南京临时政府在孙中山主持下仍在执行职务,包括也在向外国谋求借款。袁世凯的出发点是尽快以北京政府取代南京政府,如果他能找到钱给它用,那自然就可提高他的地位,进而证明他的全国性政府能为南京解决问题,南京临时政府将无必要继续存留下去。这笔钱如用于遣散南方军队,会对他更有利。

对帝国主义列强及其金融资本来说,清朝既已退位,中国南北两方已走到一起,则保持中立(包括金融中立)的问题已不复存在;它们心目中的“能负责任的中国政府”即将由袁世凯建立起来,对这样的政府,它们是乐于帮助的。

 

加之由于辛亥革命以来中国内部及列强在华争夺的形势的变化已使原定1912年春发行的币制实业借款不可能发行,因而四国银行团更急欲承揽对华新贷款。

在此情况下,它接受了袁世凯政府的要求,于2月28日由汇丰银行经手,付银二百万两给南京临时政府作军政费用。这是四国银行团给中华民国政府的第一笔垫款,它成为善后大借款的契机。

善后大借款签订经过

1913年4月26日夜至27日凌晨,袁世凯派国务总理赵秉钧、外交总长陆征祥、财政总长周学熙为全权代表,在北京汇丰银行大楼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作最后的谈判,签署了2500万英镑的《中国政府善后借款合同》。

合同21款,另有7个附件,2个附表。规定:借款总额为2500万英镑,年息5厘,期限47年;债券9折出售,扣除6%的佣金,净收入2100万英镑。

借款指定用途,扣除偿还到期的庚子赔款和各种外债、遣散各省军队、抵充政府行政费外,仅余760万英镑,而到期归还本息竟达6789万英镑。借款以中国盐税、海关税及直隶、山东、河南、江苏四省所指定的中央政府税项为担保。

特别条件是:今后未经银行团允许,不得向他国借债;由外国人参加盐税征收,在审计处设华、洋稽核员,凡关于借款款项之领款单须有华、洋稽核员会同审核,签押后方可提款;中国政府在北京设立盐务署,由中国总办1员、洋人会办1员主管;各产盐区设稽核分所,设中国经理、洋人协理各一员,共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

人员的任免,由华洋总办、会办会同定夺;盐区之盐纳税后,须经华洋经理、协理会同签字后方可放行;盐务进款存于指定银行,非有总办、会办会同签字的凭证不得提用。

如何评价善后大借款?

袁世凯政府在短短的时间里接二连三向四国银行团告贷,充分显示了他手头拮据,一意要依靠外国金融资本的窘态。四国银行团决心不失时机地以最有利的条件抓住这笔大生意。

1913年3月12日四国财团的代表在伦敦开会讨论对华贷款问题。关于袁刚提出的五百万两的要求,他们只同意就其中预定用于支付军饷的二百万两给予垫款;至于4月以后所需的垫款,则重申全部承担,为此会上制定了包括监督原则在内的严苛条件。

除对六千万英镑的借款有“优先权”、此项借款以盐税为担保等已为袁政府同意的各点外,还有:

一、中国应“立即采取步骤以整顿盐税,并选用海关总税务司所建议的外国专家给以帮助”;

二、四国银行团应“得到适当的保证,以控制和监督[中国对]借款收入的使用”;

三、在四国银行团交付垫款期间以及各次国库债券尚未赎还、善后大借款尚未发行完毕以前,中国应承担义务,“除通过四国银行团的中介外,决不去商谈或签订任何借款或垫款合同。”

由此可见四国银行团的明显目的在于垄断全部垫款和善后借款,对借款的用途实行监督和控制,以外国专家干预中国的盐税,一句话,要做中国财政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