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考试制度 作者:郭齐家


第一节 科举考试制度在宋朝的发展

  隋唐以来,分科考试成为中国古代社会选拔与任用各级官吏和各类人才的主要途径。宋朝的科举考试制度基本上沿用唐制,但有许多新的变化和发展。

  宋朝科举考试的科目也很多,有进士科、九经科、五经科、开元礼科、三礼科、三史科、三传科、学究科、明经科、明法科,此外还有制科、词科、童子科、武科、绘画试等。

  进士科 试诗、赋、论各一首(篇),策问五道,帖《论语》10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10条。

  九经科 试帖经120帖,墨义60条。

  五经科 试帖经80帖,墨义50条。

  三礼科 墨义90条。

  三传科 墨义110条。

  三史科 墨义300条。

  开元礼科 墨义唐开元年间制定的“礼”300条(后改试墨义“开宝通礼”新书)。

  学究科 墨义《毛诗》50条,墨义《论语》10条,墨义《尔雅》、《孝经》共10条,墨义《周易》、《尚书》各25条。

  明法科 墨义律令40条。

  制科 是皇帝亲自策问的特种考试,不经州县考送手续,科目也临时由皇帝确定。考试内容为诗赋、论、颂、策、制诰等。由于制科考试比进士科还难,其地位也高,所以宋代人也称为“大科”,它不像唐代那样被人称为“杂色”,而是优于进士科,成为众科之最。

  词科 也是非常科,性质与制科相似,是宏词、词学兼茂及博学宏辞等科的合称。据聂崇岐先生《宋词科考》统计,宋开词科计56次,其中宏词科11次,词学兼茂科15次,博学宏辞科25次,词学科五次。宏词科每次录取人数至多五人,北宋时分两等,上等为词理俱优,次等为词理次优,被取者可提升官阶。南宋时分为上、中、下三等,分别给予升官、减少磨勘①二——三年、授馆职及赐进士及第或出身的待遇。南宋以后,“所得之士多至卿相、翰苑者”。许多著名文人如洪迈、王应麟、吕祖谦等均为词科出身。

  童子科 凡15岁以下、能通经作诗赋的少年儿童,由州官推荐,皇帝亲自考试。但不常举行。如杨亿、李淑、晏殊曾应童子科考试而授官位。南宋孝宗淳熙元年(公元1174年)有西夏女童林幼玉应试,考经书43题皆通,这是童子科中唯一的女童。童科开举无定时,考试内容也无定式,皆因皇帝一时兴趣而举,在一定程度上激励民间对儿童实施早期教育。但也有人认为童科之设也摧残了儿童纯洁的心灵,孩提时便为追名逐利思想所影响,不宜养成良风美俗。度宗咸淳二年(公元1266年)礼部侍郎李伯玉说:“人才贵乎养,养不贵速成,请罢童子科,息奔竞以保幼稚良心。”自此宋罢童子科。

  武科 宋仁宗于天圣八年(公元1030年),亲试武举12人,先试骑射,然后试策问。后来虽也设立武学并恢复武举,以马射、步射、武艺、策问作为考试内容,但仍不为人们所重视。直到南宋孝宗乾道五年(公元1169年)武举殿试之后,才和文举一样赐武举及第、武举出身,人们才重视武科。孝宗淳熙二年(公元1175年)又改定武科授官之法。

  绘画试 宋代设有翰林图画院,罗致天下著名画家,专门从事绘画,并据其才艺高低授以待诏、祇侯、艺学、画学正、学生等职称。画学生员依三舍法升选。宋代画学及由绘画选士之法的鼎盛在徽宗时期,徽宗政和年间(公元1111-1118年),画院取士盛极一时,其试士多以古诗为题,令举子试画,以情态自然、笔韵高洁为工,其中有许多试画题至今仍传作佳话。

  郑振铎在《宋人画册》(人民美术出版社1957年版)的《序言》中说,宋徽宗赵佶是一个失败的皇帝,在1127年4月和他的儿子(钦宗)一起被北方的金人俘虏而去。但他却是一个成功的艺术家。他不仅是一个很优秀的美术欣赏家、批评家,而且他自己也是一位很高明的画家。邓椿《画绣》云:徽宗“即位未几,因公宰奉清闲之宴,顾谓之曰:朕万几余暇,别无他好,惟好画耳。故秘府之藏,充牣〔ren纫〕填溢,百倍先朝。又取古今名人所画,上自曹弗兴,下至黄居宷〔cai菜〕,集为一百秩,列十四门,总一千五百件,名之曰:宣和睿览集。盖前世图籍未有如是之盛者也。始建五岳观,大集天下名手。应诏者数百人,咸使图之,多不称旨。自此之后,益兴画学,教育众工,如进士科,下题取士。复立博士,考其艺能。所试之题,如‘野水无人渡,孤舟尽日横’。自第二人以下,多系空舟岸侧,或拳鹭于舷间,或栖鸦于篷背。独魁(即第一人)则不然,画一舟人卧于舟尾,横一孤笛,其意以谓,非无舟人,止无行人耳,且以见舟子之甚闲也。又如‘乱山藏古寺’,魁则画荒山满幅,上出幡竿,以见藏意。余人乃露塔尖或鸱吻,往往有见殿堂者,则无复藏意矣。”

  宋徽宗时给予画家很高的荣誉和地位,旧制以艺进者,不得服绯紫,带佩鱼,但在徽宗时打破陈规,对画院中官职,特许给此殊荣。宋代画学与绘画选试,主要在徽宗朝代,这与他个人爱好与提倡有关。

  宋的科举考试制度从总的说是继承了唐制,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特点。

  (1)扩大了科举取士的名额

  唐代每年各科考试录取的人数不超过50人,经常才一二十人。宋朝时录取名额扩大了10余倍,一般总有二三百人,多则达到五六百人。如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取进士190人,诸科207人,十五举以上“特奏名”184人,共500多人,为自古所未有。从此以后,每年录取人数都在数百了。端拱元年(公元988年)礼部已取进士28人,诸科100人,发榜后议论纷纷,宋太宗又从未录取人中复试,取700余人。宋真宗咸平三年(公元1000年)取进士409人,诸科430人,后又取“特奏名”900余人,共1800余人,真可谓“较艺之详,推恩之广,近代所未有也。”(《宋史·选举志一》)至仁宗时规定:“礼部奏名,以四百名为限。”但每科录取实际人数也远远超出规定数额,如徽宗宣和六年(公元1124年)取进士达850人。南宋时取士最多为宝庆二年(公元1226年)取987人。唐朝科举考试录取数量很少,所以常常引起知识分子的强烈不满,甚至一怒之下投入到农民起义的队伍之中。如王仙芝、黄巢就是落第进士,后成为唐农民起义的领袖。宋朝大量录取考生,优待考生,最大限度地笼络中小地主及社会中下层的知识分子,对于巩固宋王朝的统治当然有一定的好处。然而录取数量如此之大,造成官僚机构臃肿,人民的负担越来越重,国力更加衰弱,终于酿成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录取数量很多,举人冗滥,人才质量也受到严重影响。

  (2)提高及第者的地位和待遇

  唐朝科举考试录取后,已备受宠遇,令人羡慕。宋朝则对科举及第者以更高的地位和待遇。唐朝科举及第后,只是得到了做官的资格,还要通过吏部考试之后,优胜者才能授官。宋代科举及第后,不需经吏部考试即可授官,而且及第后授官的级别也有提高。确立殿试制度也是提高科举地位的重要措施。唐代武则天曾举行过殿试,但未形成制度。宋太祖开宝六年(公元973年),有落第考生告发考官录取不公,太祖亲在讲武殿命题复试,这是宋代举行殿试之始。以后,殿试渐成制度。宋太祖赵匡胤说:“向者登科名级,多为势家所取,塞孤贫之路。今朕躬亲临试,以可否进退,尽革前弊矣。”(《续资治通鉴》卷八)意思是说举行殿试是为了避免官僚贵族舞权作弊。其实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举行殿试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强化皇帝的权威。当然举行殿试提高了科举的地位,提高了及第者的身价,由皇帝亲自考试并确定名次,考生能成为“天子门生”,这自然是一种无上的荣耀。殿试成为常制以后,就确定了宋朝科举制度的三级考试制度:州试(地方官主持考试)——省试(尚书省礼部主持考试)——殿试(皇帝主持考试)。

  殿试后有等甲之分。太平兴国八年(公元983年),始将殿试成绩评定等第,将进士分作三甲。真宗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颁《亲试进士条例》,规定进士入选者分为五等:第一、二等曰及第,第三等曰出身,第四、五等曰同出身。仁宗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始称第为甲,将进士分为五甲。神宗时第一、二等为赐进士及第,第三等赐进士出身,第四等为赐同进士出身,第五等为赐同学究出身。南宋时又有变化,据《梦粱录》载:“第一甲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三至第五甲并赐同进士出身。”

  殿试后在琼林苑赐宴,称琼林宴或闻喜宴。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出现殿试释褐之制,即殿试后释去贱者服,而赐绿袍、靴、笏,即冠以官服,后成定制。殿试中选后即可拜官。宋代通过科举考试而授予官职的甚众。太宗在位21年,由科举授官的近万人,平均每年取500人左右;仁宗在位41年,单由进士科入仕的就有4570人,每三年一举,则共13举,平均每科每次取人在350名上下。徽宗在位期间,平均每次取680余名。南宋取人更多。庆元六年(公元1200年)至端平二年(公元1235年)35年间共取士5917人。据《宋史·选举志一》载:“进士科最广,名卿臣公皆系此选”,“登上第者不数年辄赫然显贵矣”。仁宗一朝共13举,其中一甲前三名共39人,后仅五人未位及公卿。据《宋史·宰辅表》载,在宋133名宰相中,由科举出身的文士达123名之多,占宰相总数的92.4%,大大高于唐代的比例,而唐代有宰相368人,进士出身为143人,占宰相总数的39%。

  从隋唐到宋代,应科举考试,成为知识分子的唯一出路。许多知识分子,今年考不取,明年再试;明年考不取,后年再试;一年复一年,总还有许多知识分子难以录取。宋朝对于这些多次没录取的知识分子,特别予以关照。开宝三年(公元970年)宋太祖特别诏赐贡士(解送礼部应试的举人)及诸科连续参加15次以上科举考试而没被录取的106人以本科出身,说这些知识分子“困顿风尘,潦倒场屋,学固不讲,业亦难专,非有特恩,终成遐弃”(《燕翼诒谋录》卷一)。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宋太宗诏连续参加10次以上至15次科举考试而没被录取的180余人并赐出身。从此以后恩科开始。后来凡在省试中多次落第的人另立名册上报皇帝,准许他们陪同考生参加“殿试”,这些人被称为“特奏名”,这样就是为他们参加殿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属于“特奏名”的考生,附试最初考论一道,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改为考策问。至南宋时考时务策一道。“特奏名”条件渐宽,如景祐元年(公元1034年),诏“进士三经殿试,诸科五经殿试,或进士五举年五十,诸科六举年六十,虽不合格,特奏名。”特奏名的考试多为具文。如朱彧〔yu域〕《萍洲可谈》卷一载:元丰年间(公元1078—1085年),有一位70余岁老儒在特奏名殿试策问卷内只写上:“臣老矣,不能为文也,伏愿陛下万岁、万岁、万万岁”几字,便“特给初品官,食俸终身”。于是参加特奏名考试的人越来越多,如真宗咸平三年(公元1000年)参加殿试的正奏名有140人,而另有特奏名多达900余人。南宋高宗绍兴二十一年(公元1151年):“御试得正奏名四百人,特奏名五百三十一人。”(《宋史·选举志二》)这种特恩,拓宽了士子仕进的道路,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士人的不满情绪,稳定了社会秩序,诚如《燕翼诒谋录》所说:“英雄豪杰,皆汩〔gu鼓〕没消靡其中而不自觉,故乱不起于中国而起于夷狄。”

  总之,宋代科举考试之荣利,比唐代更高。所以宋真宗写了一首《劝学诗》以鼓励天下士子:

  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

  安房不用架高梁,书中自有黄金屋。

  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有女颜如玉。

  出门莫恨无随人,书中车马多如簇。

  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

  (《绘图解人颐》卷一)

  宋代科举对士人,特别是对寒门子弟,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它在潜移默化之中引导与改变着士人的价值取向和文化心态。南宋的洪迈在《容斋四笔》中记述了宋代所流行的《得意诗》与《失意诗》,便是极好的印证。

  《得意诗》

  久旱逢甘雨,他乡见故知。

  洞房花烛夜,金榜挂名时。

  《失意诗》

  寡妇携儿泣,将军被敌擒。

  失恩宫女面,下第举子心。

  “金榜挂名时”与“下第举子心”便是宋代知识分子追求功名的得意和失意的心态。

  (3)严密立法,防止作弊

  隋唐以来科举考试制度暴露了不少缺点,制度也不完善。这既影响朝廷对人才的选拔和任用,也影响广大知识分子对科举取士的积极性与对王朝的向心力,不利于扩大统治阶级的社会基础与政局的稳定。为此,宋王朝在大力提倡科举考试取士的同时,十分重视科举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

  宋代规定州试时,由州之通判主持进士科考试,以州之录事参军主持其他诸科的考试。考试完毕,考官须用朱笔批阅试卷,凡回答正确的写“通”,答错的批“不”。考官和监考官最后须在试卷未尾签署姓名。凡取中的考生名单及其试卷都要在秋天呈报礼部。如果发现州试有受贿作弊之事,考官和监考官均要受处分。

  州试被录取的考生于冬季集中到京城尚书省礼部,这些考生须将自己的家世、年龄、籍贯、参加科举考试的次数等如实写明,并要求有10人担保,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考试规定之事,这10人就要连坐,并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

  唐代科举是一年举行一次。宋代科举最先也是一年举行一次。太平兴国三年(公元978年)冬,各州考生都已集中于礼部,因为宋太宗要亲征北汉,第二年春天的省试只好停止。此后每隔一年或二年举行一次。宋英宗治平三年(公元1066年)正式定为三年举行一次。

  唐代规定吏部考功郎中、吏部员外郎或吏部侍郎为主考官,权力极大,人员固定,易于营私。宋代则改为主考官由皇帝任命,往往是由六部尚书、翰林学士知贡举任主考官,且年年更换,还配有“权知贡举”(副主考官)若干人,使其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规定知贡举“既受诏,径赴贡院,以避请求”(《文献通考》卷三十《选举考》三)。以后就建立了“锁院”制度。在考选期间,考官和外界隔离,和家里人也不能见面。考官的子弟与亲属赴考,需另派考官,称为“别头试”。

  唐已有御史监试之法,到宋代又将其强化。宋规定贡院大门、中门均遣官监守,并搜索士子衣物,以防夹带。宋初,士子在试诗赋时允许带《切韵》、《玉篇》,但到真宗时规定,举人除书案外,不许将茶厨蜡烛等带入。若发现携带《切韵》、《玉篇》以外书籍,或有耳语等现象,立刻赶出考场,并罚其停止参加科举考试一次。

  北宋雍熙二年(公元985年)建立考场内巡察制,设巡察官员,监察考官与考生的行迹,后称巡铺制。李觏〔gou 媾〕在《致祖无择》诗中曾描述科场的情景:

  主司隔帘帷,欲望不可跂〔qi弃〕。

  中贵当枨〔cheng成〕栏,搜索遍靴底。

  呼名授之坐,败席铺冷地。

  健儿直我前,武怒足防备。

  他还感叹道:

  少小学贤能,谓可当宾礼。

  一朝在槛阱,两目但愕眙〔yi 移〕。

  由此可见,这些措施在严格考场秩序的同时,对士子身心也是一种压抑和摧残。

  南宋理宗时,还实行一种奖励检举制,即对“告捉怀夹、传题、传稿、全身代名入试之人”(《宋史·选举志二》),出官钱奖赏,以防考场作弊。

  严格考试纪律,实行“糊名”与“誊录”制度。所谓“糊名”,是把考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起来,所以又称之为“弥封”与“封弥”。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御崇政殿复试合格进士,采用“糊名考校”的办法。宋真宗景德四年(公元1007年)将“糊名”办法用于省试。宋仁宗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又将“糊名”办法用于州试。但是“糊名”之后,还可以“认识字画”。后来又根据袁州人李夷宾的建议,将考生的试卷另行誊录。考官评阅试卷时,不仅不知道考生的姓名,连考生的字迹也无从辨认了。“糊名”与“誊录”制度的建立,对于防止主考官的“徇情取舍”的确发生的很大的效力。沈括在《梦溪笔谈》卷九中讲了一个故事:宋仁宗时有国子监的一学生叫郑獬〔xie泻〕,颇有名气,也有学问,但国子监发送优秀生参加会试的名单上,将他名列第五,他十分生气,大发牢骚,大骂主司是“驽马”、“顽石”。主司恨之入骨。后来郑獬参加殿试,这位主司又担任考官,一心想使郑獬落选,把一份卷子误认为是郑獬所作,加以贬斥,判为“不通”。后来拆封,郑獬却以第一名录取。据《宋史·常安民传》载:常安民参加省试,被录取为第一名,拆封后,主考官见他年少,想另换一人作第一名,考官判监常秩不同意,认为既是“糊名考校”,怎能任意更改名次呢?

  据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十载,苏轼门下有著名六弟子,其中只有李廌〔zhi 治〕一人为白身,而苏轼素对李很赏识。“东坡素知李廌方叔。方叔赴省试,东坡知举,得一卷子,大喜,手批数十字,且语黄鲁直(庭坚)曰:‘是必吾李廌也。’及拆号,则章持致平,而廌乃见黜。”苏轼虽欲助李方叔功成名就,但却因弥封之故,而无力相济。为此,李母大哭曰:“吾儿遇苏内翰知贡举,不及第,他复何望?”遂闭门自缢身亡。苏轼也为弟子的黜落而懊丧万分,作诗题云:“余与李廌方叔相知久矣,领贡举事,而李不得第,愧甚,作诗送之”:

  与君相从非一日,笔势翩翩疑可识。

  平生漫说古战场,过眼终迷日五色。

  上述郑獬的得意与苏轼的懊丧均系弥封所致。

  然而随着宋王朝的腐朽,科场舞弊也层出不穷,“糊名”、“誊录”也难以阻止主考官们的徇私舞弊。据《续资治通鉴》卷三○载:宋真宗时,枢密直学士刘师道的弟弟刘几道参加殿试,考官陈尧咨为了巴结刘师道,让刘几道在考卷中做暗号,虽然考卷糊名弥封,陈尧咨仍辨认出这份考卷,把刘几道取在优等之列。

  到了南宋,考场舞弊愈加严重。如秦桧当权之际,肆意妄为,公开提拔子孙亲信,排斥异己,把科举考试变成结党营私的手段。据史载,绍兴十二年(公元1142年)秦桧私授其子秦熺〔xi西〕为状元(后因有旧规定权贵子弟不得为第一,退为第二),绍兴二十四年(公元1154年)省试,秦桧派亲信魏师逊等为考官,将秦桧之孙秦埙〔xun勋〕列入榜首。殿试时秦桧又让其亲信内定秦埙为第一,秦桧的亲信周寅为第四,秦桧的姻亲沈兴杰等为进士及第。殿中侍御史汤鹏举论述道:“今科举之法,名存实亡,或先期出题目,或临时以取封号,或假名以入试场,或多金以结代笔,故孤寒远方士子不得预高甲,而富贵之家子弟常窃巍科,又况时相预差试官,以通私计。前榜省闱〔wei 违〕殿试,秦桧门客、孙儿、亲旧得占甲科,而知举考试官皆登贵显,天下士子归怨国家。伏乞申严有司,革去近弊,如知举、参详考试官,乞临御笔点差,以复祖宗科举之法。”何俌在《龟鉴》中亦愤慨:“悉以亲党居之,天下为之切齿,而士子无复天子之臣矣!”

  据《宋史·选举志二》载:“而举人之弊凡五:曰传义,曰换卷,曰易号,曰卷子出外,曰誊录灭裂。”意思是说,当时考场作弊的手法有五种:一是传递答案;二是调换试卷;三是涂改试卷编号;四是将试卷传出考场,请场外人替答;五是誊录时进行篡改。宋理宗时,由于考场制度松弛,还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考生多领几份试卷,由于考试时间限制不严,又不严查夹带书籍,于是一人可同时答出几份试卷,把试卷上的名字略作改动,如果都被取中,就让自己的兄弟亲友冒认,或者卖给同乡同族的人。可见严防舞弊的措施虽多,只能对付那些没有门路依托的老实百姓,终究难以改变科举考试制度日渐腐败的基本趋势。

  针对科考弊端,南宋许多有识之士,如朱熹、陆九渊、陈亮、叶适等学者,站在不同角度予以揭露,朱熹反对“务记览、为词章、钓声名、取利禄”,大声疾呼:“今科举之弊极矣!”洪迈在《容斋随笔》中指出当时请人代答之风甚盛,而“禁之愈急,则代之者获赂谢愈多,其不幸而败者百无一二”。

  南宋末年权臣贾似道之流执国,“专恣日甚,畏人议己,务以权术驾驭,不爱官爵,牢笼一时名士,又加太学餐钱,宽科场恩例,以小利啖〔dan淡〕之”(《宋史·贾似道传》)。科举考试制度失去了罗致天下英才之光彩,科举考试制度的弊端已彰灼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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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①唐宋时定期勘验官员政绩,以定升迁,称为磨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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