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疆域的变迁 作者:葛剑雄


第三节 疆域种种

  从有文字记载以来,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权形式、行政制度、管辖办法的具体情况非常复杂,不同时期、不同地区间的差别也很大,疆域的定义很难确定,也很难一概而论。但对疆域的主要类型还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正式行政区

  无论是中原王朝,还是地区性、边疆的政权,这都是它们疆域的主要的、基本的部分。一般设置于农业区或半农半牧区,有正式的、分级的行政机构加以管理。这些机构都有固定的或经常性的驻地和明确的管辖区,对区内人民登记户籍,征集赋役和税收,执行法律。最高统治者拥有对内对外的全部权力。从秦朝(公元前221—前206年)以来历代设置郡、县(侯国),或州、道、路、府、行省(省、布政使司)、厅的地区,除少数例外,一般都是正式行政区。

  (2)特殊行政区

  在边远地区、新控制或占领的地区、非汉族(或非本民族)聚居区所设置的行政区,统治者给予一定的优待,实行比较松散的管理,如减免部分或全部赋税,不进行经常性的户籍登记。这些单位的名称与正式行政区相同,长官也由中央或上一级政府任命。这种单位往往是一种过渡形式,等条件成熟后就会改为正式行政区。如西汉时在西南和南方新占领区设置的“初郡”,历代在边远地区新设置的行政单位等。

  (3)军事驻防、屯垦区

  在边疆地区设置的军事机构,以控制、监护、管理当地的政权或一部分行政事务的区域,如汉以后的西域都护府、西域长史府,唐代的大部分都护府,明代缘边的卫、所,清代的将军。这些单位都固定或经常性地驻扎军队,实行屯垦,有明确的防区或辖区,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但对辖境内的行政和民事部分行使权力的方式就很不同:有的还保留当地的自治政权,而不干预它们的内部事务;有的完全不负行政责任,而由中央政府委派的另一套行政系统来管理;有的同时兼管民政,因而与上述特殊行政区并没有什么区别。

  (4)民族或地方自治地区

  在少数民族、非汉族聚居区或新控制的地方政权范围内设置的行政区域,有的就保持了原有的机构和名称,有的作了一些改变。这些区域的共同点是:长官实行世袭,或者按照当地原有习惯产生,但必须得到中央或上级政府的批准或确认;长官可以保留原来的称号,但必须承认臣属的地位;可以有自己的军队,但对外的军事行动必须得到上级政府的批准,或者接受上级政府的调遣。它们对内部有自治权,但自治的程度各不相同,有的完全保持原有的民政系统,实行原来的行政制度,对中央不承担赋税和劳役,中央不派驻官员,或者只派起顾问和监督作用的官员;有的就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派员担任副职,并承担一定的赋税和劳役;有的只能管辖境内的本民族人口,或者只能保持本民族的习惯治理,而对非本族人口和新实施的法令就不能干预。至于那些只保留了原来的首领名义和经济特权,而不再给予任何行政权力的单位,或者仅仅接受了中央政府的名义,而实际完全不受中央政府控制的单位,就不属于这一类型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类区域的情况相当复杂,又经常发生变化,同一个区域的不同地方、不同时期都可能属于不同的类型,因此必须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也不可一成不变。

  (5)实际统治区

  一个政权或政治实体实际上控制的、得到相邻政权实际承认或没有受到干预的区域。由于特殊的生产方式、经济落后或范围有限,这类区域内部一般没有行政区划或机构,治理的手段也很原始、简单。有的还有很大的流动性,没有固定的界限,如北方的游牧民族政权,南方的部族统治区,边远地区的民族政权等。

  确定一个地方是不是属于某一政权的疆域,不能只看名义,而应该看实质。不能从封建的正统观念和狭隘的民族观念出发,而应该站在今天整个中华民族的立场,用唯物辩证的观点作实事求是的分析。

  对历史上的“称臣纳贡”,一般不能作为归属的根据。

  所谓“称臣纳贡”大致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小国与大国的关系,如明、清时的朝鲜,多数年代都是向中国称臣纳贡的,在形式上连新君登位也要向中国报告以便得到认可。但实际上朝鲜有自己完整的国家机构,它的内政不受中国的干涉。它对中国称臣主要是出于对大国的敬畏和文化上的传统习惯,是为了获得安全的保证和合法的延续性。在经济上也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进贡与赏赐往往是后者的价值高于前者,至少也是相等的。的确有的政权在向中原王朝称臣后完全服从朝廷的旨意,自愿处于从属地位。但中原王朝由于国防安全、经济利益或文化差异的考虑,宁可保持大国与小国的关系,而不愿接纳为自己的疆域,如西汉后期汉朝与匈奴的关系。至于有的政权在向中原王朝称臣纳贡后完全失去了主权,成了王朝统治下的自治地区,那就是另一种性质了。

  第二种是以称臣纳贡为手段的通商贸易。历史上不少游牧民族和外国商人,为了获得必需的物资或增加贸易量,往往会以进贡为手段,换取中原王朝的赏赐、免税特权或进出口的特许。这是由于正常的贸易经常被禁止,或者得不到合法的保护,而以进贡的形式不仅迎合了统治者的自大心理,而且有厚利可图。并不是这些“进贡”都代表了进贡者所在的国家,更不说明这些国家都成了中原王朝的属国。

  第三种纯粹是中国统治者的一厢情愿:对方完全是以平等身份派来的外交使节或贸易代表,中原王朝却非要称之为朝贡。这只能证明封建统治者的妄自尊大和愚昧无知。鸦片战争前来中国的西方使节几乎没有不被称为“进贡”、“朝贡”、“请封”的,我们自然不能因此就认为当时的葡萄牙、英国、意大利等都是中国疆域的一部分。

  中国历史上还有一种羁縻政区,情况也比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所谓“羁縻”,就是一方面“羁”,用军事和政治的压力加以控制;另一方面要“縻”,以经济和物质的利益给予抚慰。这是中原王朝在新征服区和非汉族聚居区设置的特殊政区,虽然也用正式政区一样的名称,但一般不派遣行政官员,而由当地民族的首领世袭,也不征收赋税徭役。由于羁縻程度、时间长短、周围形势和历史背景等都不相同,所以有些羁縻政区实际上已成为民族自治地区或特殊行政区,有的则仅仅处于称臣纳贡的阶段,有的甚至只是偶然发生过联系,不能作为疆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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