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兵制 作者:黄水华


第三节 金朝兵制

  金朝是女真族建立的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公元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的完颜阿骨打在反辽斗争中建立了金朝,以会宁(今黑龙江省阿城县南)为都城。1125年,金灭辽,1126年,灭北宋,从而建立了北部中国的统治,并在灭辽和灭宋的斗争中,逐步建立起一套独具特色的军事制度。公元1234年在蒙古和南宋的联合进攻下,金朝灭亡。

  (1)军事统御机构的演变

  金朝建立后,确立了皇权的统治,建立了勃极烈制度。勃极烈是统领各部族军的军事统帅,分谙〔an安〕班(女真语“大”的意思)勃极烈、国论(女真语“尊贵”的意思)勃极烈、忽鲁(女真语“总帅”的意思)勃极烈,他们都是协助皇帝议事的诸王。为适应战争的需要,金朝也仿照辽、宋兵制不断改革。在出兵灭辽时,以谙班勃极烈为内外诸军都统;伐宋时则改勃极烈制为专设元帅府,由都元帅、左右副元帅指挥军队作战,各路还设有左右监军、左右都监。金熙宗即位后(公元1135—1149年在位)废除勃极烈制,改用辽宋制度,中央设三师(太师、太傅、太保)分管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仍以都元帅府为最高军事机构。地方设路、府、州、县四级。各路设兵马都总管,统领军兵。海陵王(公元1149—1161年在位)即位后,继续改革军制。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废中书、门下两省,只保留尚书省,直隶于皇帝。又废都元帅府,仿宋制设枢密院,由朝廷任命枢密使、副使,主管军事。尚书省、枢密院分掌政、军,但枢密院受尚书省节制。从此,金的兵制稳定下来。

  (2)地方军事机构

  金朝的地方军事机构主要是统军司、招讨司,在各路总管府中亦设有管理军事的官员。金初军府或称军帅司、都统司,或称统军司。天德二年(公元1150年),金在山西、河南、陕西三路置统军司,后山西(即西京路)统军司被撤销,又增设山东统军司。至金海陵王时,金朝形成了西北、西南、乌古迪烈三个招讨司和南方陕西、河南、山东三个统军司的格局。西北路招讨司设于桓州(今内蒙古正蓝旗西北),西南路招讨司设于丰州(今内蒙古呼和浩特东),乌古迪烈招讨司(后改为东北路统军司)设于泰州(今吉林洮河东北)。招讨司设招讨使一员,副招讨使二员;统军司设统军使一员,副统军使一员。

  金朝后期,在蒙古军队猛烈攻击下,金丧失了黄河以北大片土地,原有的三招讨司、三统军司的格局随之瓦解。金改设行枢密院和行尚书省作为地方军事机构。此外,还增设宣抚司、安抚司、经略司和招抚司,其事权与职责大同小异,都是借用宋制而来。

  (3)兵役制度和猛安谋克

  金朝实行的是一种全民皆兵的制度。据《金史》卷四四《兵志》记载:

  诸部之民,无它徭役,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为劳事,有警则下令部内,及遣使诣诸孛堇(即勃极烈)征兵,凡步骑仗糗〔qiu求上〕皆取备焉。其部长曰孛堇,行兵则称曰猛安、谋克,以其多寡以为号。猛安者,千夫长也。谋克者,百夫长也。

  进入中原地区以后,兵役制度开始发生变化,签军与募军逐渐占主要地位。签军的对象是汉人,实际上是强迫征兵。

  猛安谋克是金朝特有的一种制度,最初是单纯的狩猎组织,后来逐渐演变为社会军事组织,再后来发展成为军队的编制单位,猛安、谋克也演变为吏的名称。完颜阿骨打在称帝前一年,规定300户为一谋克,10谋克为一猛安。对于归附的各部落一律以猛安谋克之名称其首领,使所统军队有统一的组织,便于指挥。由于实行壮者皆兵的制度,因此,猛安谋克也是地方行政组织,人民被称为猛安谋克户。这种制度在金朝初期对辽宋的战争中,由于其组织严密,起了重要作用。金中期以后,随着封建化程度的加深,这一制度逐渐瓦解,到金后期则名存实亡。

  (4)军队种类

  金军有中央直辖军、地方驻屯军、边防军和地方治安部队四种。

  中央直辖军包括禁军和机动军两种。禁军主要担负宫廷宿卫及京城防卫任务,有时也出征作战。机动军是国家的战略预备队。

  金初,禁军称合札(意为亲军),由近亲各王统率。海陵王贞元年间(公元1153—1156年),将各王所统合札谋克并为四猛安,改称侍卫亲军,由侍卫亲军司统一指挥。正隆五年(公元1160年)撤亲军司,亲军转属殿前都点检司。

  金朝后期,金迁都南京(今河南开封)。正大二年(公元1225年)从全国军队中选调精锐,建成六军,每军数万人,由总领统率(后改为都尉),部署于南京及其附近的地区,直接隶属于枢密院。这是金中央直辖战略预备队,也是当时金军的主力。

  地方驻屯军。金将所辖地区划分为19路,每路设兵马都总管一人,统辖本路所有军队。路治所在之府称总管府。位置重要、驻军较多的州称节镇,设节度使一人。驻军较少的州称防御州,设防御使一人。金有常备驻军的总管府、节镇和防御州,共有80余个,约占全国府州总数的1/2,这些由路、府、州统领的军队属地方驻屯军。

  边防军。金在与南宋、西夏、蒙古相邻的38个府中,都派驻边防军。边防军有永屯军和分番屯戍军的区别。长期驻守边境的称为永屯军,轮流戍守的为分番屯戍军。金的南部边防线以分番屯戍军为主,西北边防线以永屯军为主,绝大多数是藩部组成的部族军和糺〔zha札,一说念jiu九〕军。部族军是被金征服和归附于金的整个氏族和部落,由金朝任命本族首领担任节度使,率领本氏族为金朝戍边。糺军则多为俘获的不同民族的成员所组成,长官为详稳,地位低于节度使,由朝廷派官担任。

  地方治安部队。金在全国各地均设有地方治安部队。京师有武卫军(原名城防军),京师以外的五京,各设警巡院,路总管府设节镇兵马司(有兵四都,每都100—300人);府设都军司,州设军辖兼巡捕使,都是负责“警察所部”、维持社会治安的机构和官员。此外,县设县尉,各要地还设有巡检使,统率士兵、乡手,负责地方治安。

  除上述四种军队外,金还有两支特殊军队,即守城军和射粮军,守城军是由被强制从军的罪犯组成,担负筑城及其他军事工程的构筑任务的部队。射粮军则由招募而成,每五年淘汰补充一次,选年轻力壮的民丁充任,担任军运、邮传及其他军中杂役。

  (5)符牌制度

  金遣将发兵、传达皇帝命令,实行严格的符牌制度。虎符用于发兵,信牌用于领兵督战,递牌用于传达皇帝命令及传递重要公文。

  虎符之制开始于金章宗承安元年(公元1196年)。虎符有五左一右,左者留御前,右者交各路统军司、招讨司。如发兵300人以上或征兵,本司长官便向尚书省奏请第一符,左右勘合后,再将左符奉还尚书省。左第二至第五符依次而发。金宣宗祯祐时规定,枢密院用鹿符,宣抚司用鱼符,统军司用虎符。金末,行元帅府和行省也用虎符。

  金牌之制开始于金太祖收国年间(公元1115—1116年),后来又有银牌和木牌。金、银、木牌作为信牌,表明佩带者的身份。金牌授万夫长,银牌授千夫长,木牌授百夫长、五十夫长。除作为表明身份的信物外,金牌等还用作递牌,传递重要公文,其中以木牌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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