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知识一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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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与措施(0854-0865)

0854.井田制

商周时期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耕地被纵横交错的沟洫(大大小小的排水沟)和相应的道路区划为方方正正的方块田。每块“田”一百亩(周尺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田,约合市制三十亩),分配给农夫作“份地”,用以糊口养家。同时,又按照不同的等级,把一定数量的田(连同农夫)授予各级贵族作为“禄田”。农夫除了耕种份地(“私田”)以外,还要在贵族直接经营的领地(“公田”)上无偿劳动。

井田制起源颇早,传说黄帝“造兵井田”。甲骨文中“田”字为棋盘式方块田的形象,是商代实行井田制的遗迹。《国语》载孔子追述西周以“田一井”为单位征赋的制度。《孟子》记录了战国初年孟轲据殷周旧制为滕国设计的井田方案。在稍后的《周礼》中,对井田制及其相应的沟洫道路系统有详尽记载,但已被整齐化和理想化了。据研究,井田制是从原始社会末期的公有私耕的农村公社演变而来的,并被改造得适应阶级社会的需要。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犁牛耕的推广,农民份地私有化,井田制逐渐崩溃。但在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兼并日益发展,大量农民失去土地,社会矛盾加剧的情况下,一些人怀念农民拥有比较稳定的份地、保留着村社互助传统的井田制,把它理想化,试图作为匡弊救时的药方。

0855.初税亩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这是中国古代按实际占有田亩数征税的开始。初,为开始的意思;“税亩”就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且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具体方法是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应用,农业生产力提高,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后隐瞒在私人手中,成为私有财产;同时贵族之间通过转让、互相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也急剧增加。与此同时,各诸侯、卿、大夫逐渐把“周天子”所赐的“公田”占为己有,据为私田。在这种形势下,鲁国为了弥补日益扩大的财政需求,首先承认了土地的私人占有地位,并开始按私人占有田亩的实际面积征税。初税亩反映了土地制度的变化,标志着地主土地制行将发生,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0856.屯田制

中国历代政府组织军民在国有土地上的垦耕活动和生产组织形式。它起源于汉王朝抗御北方游牧民族的需要。早在汉文帝时,晁错就建议募民塞下垦耕御边,被批准实行。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击败匈奴后,开始大规模地边防屯田;从河套到河西酒泉张掖一带布置了屯垦戍卒六十万。这种以抗御北方游牧民族为目的的边防屯田及其采取的军屯、民屯两种形式,一直延续到后世。国家分裂时期对立政权在双方接界附近地区的屯田,如三国时期、南北朝时期、宋金对峙时期的两淮屯田,也属于边防屯田的范畴。东汉建武五年(29)马援屯田三辅地区,为内地屯田之始。唐宋时屯田规模不大,金元时屯田遍及内地和边陲,明代臻于极盛。清代屯田走向衰落,除保留漕运屯田外,裁撤卫所,只有内蒙古、新疆和西南苗疆有若干屯田。屯田是国有土地的一种管理和经营的方式,往往与军事斗争有密切关系。屯田的剥削方式,或实行强制性的无酬劳役制度,或采取民间流行的分成制或定额制实物地租。无论哪种方式,超经济强制都比较突出。曹魏的屯田卒有屯籍,元明清的屯军则有军籍,规定世袭服役,性质类似于农奴,因此往往引起屯田军民的反抗和逃亡。这些斗争促使屯田不断向民田转化,屯田军民不断向编户齐民转化。

0857.均输平准

西汉中期以后实行的国家直接参与和控管流通领域的两项措施。其创始人是西汉的桑弘羊。均输是由政府利用各地贡赋进行某些商品地区间的长途贩运贸易。平准是官府通过收购和抛售物资来调节市场的物价。

均输创始于汉武帝元鼎2年(前115)。在这以前,各郡国诸侯的贡物要直接运往京师,民力耗费巨大,售价往往不足抵偿其运费;运输过程中又往往损坏或变质。为了避免这些弊端,桑弘羊在各郡国置主管运输的均输官,各郡国应缴贡物,除特优者和必需品仍运京师外,余按当地市价连同运费折合为当地丰饶而价廉的土特产品,交给均输官,然后由均输官运到价高地区出售。这就把贡纳转化为官营商业,政府由此获得巨大的财政收入。

西汉实行均输法以后,国家掌握了大量物资和现金,具备了调控市场价格的条件。于是桑弘羊在推广均输法的同时创立了平准法。他在京师设置名为“平准”的机构,由大司农属下的平准令掌管,集中管理均输中王室直接消费以外的物资和工官制作器物中充当商品的部分。当市场上某种物价上涨时,平准就低价抛售,价格下降时,平准就收购,以保持市场物价的稳定,防止富商大贾操纵市场、牟取暴利。平准在推行中也出现过一些违背制度原意的问题,如官府和商人勾结作投机买卖等。但平准法并未废置,在昭、宣、元、成、哀、平六帝统治时期仍继续实行。

均输平准在后世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汉宣帝时耿寿昌的常平仓,王莽的“五均”和“市平”,唐刘晏的常平法,王安石的市易法,都是在不同条件下和不同程度上对均输平准的继承和发展。

0858.均田制

北魏至唐由政府“均给天下民田”的土地管理制度。开始于孝文帝太和九年(485)的均田令。北魏统一北中国后,北方因长期战乱形成大量无主荒地,豪族恃势荫冒占荒,回乡农民得不到必要的耕地,土地关系紊乱,赋源枯竭。对此,北魏政府整理户口,重建乡官组织,以三长制代替宗主督护制,并在这个基础上把早年对迁移民户和俘虏实行的“计口授田”加以完善和推广,遂有均田制的推行。均田制名义上由政府授予人民耕地。土地分配实行先贫后富的原则。在这种制度下,地主不但保留原有土地,且可利用大量奴隶、耕牛扩大占有土地;但缺地农民和从豪族地主那里检括出来的苞荫户也可以分到部分无主荒地。继北魏之后的北齐、北周、隋、唐都继续实行均田制,其方法与北魏基本相同而有所损益,如逐步取消了奴婢受田的规定,授田标准也有所变化。隋唐统一后把均田制推向全国,扩大了对各类人的授田,并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均田农民不但世业田私有,口分田也因长期使用而实际上转为私有,他们负担着课税性质的租庸调。均田制自始就没有也不可能彻底实行。它没有触动原有的地主土地私有制,不可能真正抑制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的发展。中唐以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农户纷纷逃亡,均田制实际上被废止。

0859.租庸调

唐代前期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向受田课丁征收田租、户调和力庸的赋役制度。武德二年(619)和武德七年(624)先后两次颁布租庸调法。其法为: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二石,为租;输绢二丈、绵三两,为调;服役二十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三尺,为庸。若因事增加派役,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并限定所增日数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五十日。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的赋役制度,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可以以庸代役,并订有水旱灾害减课办法,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唐初对免课有严格限制,其余无论何人,都必须负担租庸调,称为课户。租庸调的收入占当时财赋总收入的四分之三。租庸调制虽然是和均田制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租庸调的征收实际上并不以授田多少为转移,而更多地以户籍为据。唐代的均田令并未在全国施行,而租庸调则推行到全国各地,甚至边远地区。唐代的租庸调制度虽然较前有进步之处,但对广大农民的剥削仍很重。

0860.两税法

唐代后期开始实行的以资产为依据,每年夏秋两季征收地税和户税的赋税制度。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杨炎奏准实行两税法。其主要内容是:①将原来分别征课的租庸调、户税、地税及各项杂赋,统一以户税为计征基础加以简并。税目基本上保留户税和地税两种,一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到六月止,秋税到十一月止,废除了原来多种税多次征收的扰民制度。②征收对象由人丁改为户,不论土著户或寄居户,均在现住州县建立户籍;不论是否课丁,均按财产多寡分九等课税。③除“田亩之税”部分仍按规定交纳谷粟外,其余各税一律折合成货币交纳,减少了实物课征之繁。此外,原来的庸并入两税后,改为以赋税代替摇役,人们可以钱代役免除正规摇役,劳役租税的形式变成货币租税了。④税收总额由国家控制,然后分摊到各地按户等差别征收。

两税法在唐代均田制瓦解和租庸调制破坏的情况下推行,有利于改善财政极端混乱的状况。它把各种杂税合并统一征收,简化了税制,便利了人民;废除了以人丁为本的不合理税制,改按各户的贫富等级征课,使纳税负担趋于合理。它整顿了财政制度,削弱了地方权力,加强了中央控制。两税制顺应了唐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增长和人身依附关系减弱的经济发展新趋向,因此后来虽屡遭非难,仍存而不废。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亩,都是沿着两税法的方向前进的。

0861.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朝中叶以后张居正改革推行的一种赋役制度。即把各州县的田赋、杂税和差役合并归一,去繁从简,统一征收;课税的主要对象由人丁改为田亩,各项赋税、差徭均摊到地亩中去,计亩征银;征收方法是,徭役由官府雇募,除去潜粮、白粮征米外,其他一切实物都改为折收银两。

一条鞭法仍是我国赋役史上一项重大改革,具有明显积极意义。首先,改善了赋役不均的状况。经过清丈土地重定赋役,总归一目,按亩征收,使无地或少地农民的沉重徭役负担明显减轻,再加上差役改由征银,农民与封建政府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削弱,此外,徭役摊入地亩中,大土地所有者也必然会增加一定的赋役负担,有利于劳动农民。其次,赋役制度简化,骚扰减轻,国家财政收入有了保证。简化内容后,征收项目清楚,不能随意加征,人民所受剥削有所削弱。再次,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赋役折银征收,既是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发展的结果,反过来又推动商品货币经济进一步发展,促使农业商品性生产增长,改善了农业自然经济结构,加速了手工业和各部门经济的发展。总之,一条鞭法的改革符合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趋势。但受到权贵势力的反对和破坏,所以也只能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起到均平赋役的作用。

0862.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是清政府将丁银(人头税)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正式命令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24621324人)和丁银(359万两)作为定数,以后增加人丁永不加赋,定数之中的丁口如有缺额,以新增的人丁抵补。人丁和丁银固定以后,便陆续将丁银摊入田亩。这便是所谓的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从原则上来讲,无地的农民可以不负担丁银,从而减轻了一些少地或无地农民的繁重赋役,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但是,由于摊丁入亩并没有丝毫动摇封建秩序和财政压榨,所以尽管实行摊丁入亩,而清政府的加征仍源源不断,徭役亦未尽除。

0863.市舶制

中国古代管理海外贸易的制度。始于唐,历经宋、元、明数朝。唐朝实行对外通商贸易的开放政策,唐玄宗开元二年(714),在广州设置市舶使专管海外贸易。由于唐朝已有禁榷制度,外国船只抵港后,要把货物样品呈送给市舶使,市舶使派人对货物进行核查。如有禁物便要查封没收,榷货则由政府全部收购;非禁榷物品纳税后,部分由政府收买,余者允许外商自由贸易。宋代发展成为市舶司,并且还设置过市舶务、市舶场。市舶司的管理职能较唐代更为完善,其主要职责是招徕和保护外商及负责征税和专卖。元代海外贸易规模超过宋代,其管理机构仍为市舶司,由行政省直接管辖,并且订有市舶法则,市舶制较宋代更为严密完整。明初仍设市舶司管理外贸,后由于倭寇进犯浙东,明政府实行锁国政策,禁止海外贸易。成祖即位后渐开海禁,在浙江、福建、广东设市舶司,并派人到海外招徕外商,在市舶司所在地还设有专门的驿馆接待外商。后来又派郑和下西洋,进一步开拓海外贸易。清朝实行海禁政策,开放海禁后市舶制被海关取代。

0864.禁榷

国家对重要资源和产品实行垄断性经营或专卖,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经济政策。“榷”的原意是独木桥,引申为专利、专卖、垄断。禁榷就是由官府垄断,不许别家经营。禁榷的对象主要是盐、铁、茶、酒以及铸钱等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和获利丰厚的生产部门。

禁榷起源于春秋齐国管仲的“官(管)山海”。“官山海”就是由官府管制铁和盐、鱼的生产,通过对盐铁等自然资源实行管制以增加财政收入的经济思想和政策主张。

秦朝已是“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汉初一度“弛山泽之禁”,富商大贾势力膨胀;至武帝时,在桑弘羊主持下,实行全面的盐铁官营,又实行榷酒,从而使禁榷政策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禁榷政策在后世屡被采用。王莽篡权后,实施的重大改革之一,就是加强汉朝长期放松的盐铁管制。后来,三国时也推行了盐铁专卖的制度,以应付战争的需要。西晋王朝对此也未作改变。隋和唐初对民间采盐不加干涉,冶铁业除了官营,也允许私营,国家征收矿税。唐中后期时逐渐加强管理。宋、明、清各代均沿袭此种做法,一方面非常重视管理盐业,并采取了许多新措施,另一方面对铁的生产和流通则放松控制,只征取一定税收。榷茶则始于唐德宗时期。

禁榷是历代封建王朝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它在封建社会初期起到了打击商人资本活动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它又成了阻碍中国自由资本主义萌芽的重要因素,因而不利于社会的进步。

0865.漕运

秦汉以后历朝政府从各地调拨粮食运送到京都或其他地方的一种物流形式。由于主要依靠天然河道和人工运河运输,故称漕运,所运粮食即称漕粮。实际上除河运外,还有陆运、水陆联运,后来还有海运,也都统称为漕运。秦汉形成统一的中央集权封建帝国,为适应对内统治和对外防御与拓展的需要而建立的庞大官僚机构和军队所需之大量俸饷,已不能就地获得完全解决,在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必须由政府征发民力与物资,组织长途调运,漕运遂由此而产生。西汉漕运形成制度,主要是把关东漕粟运往首都所在的关中,汉武帝还为此开凿了渭漕渠;漕粮数量由汉初每年几十万石逐步增加,一度达六百万石。隋唐以后,随着全国经济重心的南移,江南逐渐成为漕粮的主要供应地,漕运路线亦随之变化。隋炀帝开凿通济渠,联结河、淮、江三大水系,形成沟通南北的新漕运通道。唐后期,通过汴河运往关中的江淮租米成为唐政府命脉所寄。北宋建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南北方漕粮分别由汴、黄、惠民、广济四河转送,而汴河运江淮米每年多达五六百万石,居首位。元都大都(今北京)更仰赖南方的粮食供应,为此在隋代运河基础上接通了从杭州到大都的大运河。但因其中会通河岸狭水浅,不胜重负,江南大量漕粮不得不以海运为主,直到明初。后经明成祖治理,解决了会通河水源不足问题,京杭运河畅通,遂罢海运而专靠河漕,南方八省每年运北京的正粮达四百万石。清承明制,漕运仓储制度更为完善,“岁漕东南粟四百六十余万石”至京师地区。漕运维持着封建国家的运转,但它依靠行政调拨,耗费民力,成为人民的重担。历代政府都对此进行过一些改革。后来隨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漕运已非必需,终于在1901年由清政府下令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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