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明朝督抚制度历史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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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朝督抚制度历史介绍

自古以来,中国的封建王朝就一直都在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因为封建统治者清楚的知道,集权制的王朝才能实现真正的长治久安,否则就会为国家带来无限的灾祸。不管是秦朝实行的郡县制、汉朝的推恩令、元朝的行省制以及明朝的地方三司制度都是这一思想的体现。但中央集权加强的同时,势必也会造成地方管理出现运转时效呆滞等情况出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明朝的督抚制度就这样应运而生了。明朝-明朝督抚制度历史介绍

督抚由临时派遣到常设职务的转变督抚是总督与巡抚的合称,最早出现于明朝洪武年间,朱元璋命皇太子朱标巡抚陕西,这个时候巡抚也还只是临时性派遣工作。明朝巡抚官职正式成为常态开始于洪熙年间。“洪熙初,命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江南、浙江,还朝后复命广西按察使熊概为大理寺卿,同四川参政巡抚江南及浙江地方。熊概在江浙六个年头之久,不似以前的廷臣巡抚地方,事毕即复命。熊概还朝后,不到半年,宣宗即遣六侍郎往江南等地巡抚。此后江南巡抚定设不革。”从督抚设置的时间上来看,督抚的设立经历了从非常态到常态化的一个过程,期间经常出现罢设的情况,而罢设的情况又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朝廷认为廷臣巡抚地方是为解决地方大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所以工作完成就还朝交差;二是宦官干政,蛊惑皇帝,将巡抚撤回。明朝-明朝督抚制度历史介绍

天顺、正德年间,尽管督抚屡有罢设,但由于督抚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中央衔接地方行政职能,最终在嘉靖年间成为了一种常设职务。“嘉靖三十三年三月,令各处总督巡抚不拘边腹远近,凡遇升迁、丁忧去任者,俱一体候代,不得擅离。”从设置督抚的地域看,这个涉及的地区是迅速扩大的。宣德五年时设置的巡抚只有六名。此后陆续增设,到了正统年间,全国十三布政司、两京、九边都已全部设置巡抚。而“总督”之名始于正统六年王骥以兵部尚书总督军务,节制各总兵官,出征麓川思任发。景泰二年又设立漕运总督。此后,两广、九边等地继续设立总督,至嘉靖年间也成为常态。我们可以看到,此时的地方督抚,已然不再是解决突发事件的非常态职务,而是正式成为了明朝政治结构中的常态化职务。二、督抚制度的特点以及之间的职级关系督抚出任的资格及加衔制度在明朝,督抚只是一种外放官职,其品级与俸禄按出任者原来的品级与俸禄来定。担任巡抚人员的构成来看出任资格据吴廷燮《明督抚年表》的记载统计可知,出任巡抚的官员,在宣德至天顺年间主要为廷臣担任。正统年间开始陆续有部分地方官员出任这个职务,成化之后,除了明末天启和崇祯年间以外,地方官担任督抚的人员占了大多数。就整个明朝担任督抚的官员数据来看,地方官占了52%,廷臣占了48%,而布政使出身担任督抚的官员占了约34%,居各官职之首。由于明朝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就是布政使,因此,巡抚就成了布政使们向更高一级官职进阶的必经之路,也成了他们进入廷臣行列的机会。担任总督人员的构成看出任资格明朝-明朝督抚制度历史介绍

出任总督的官员绝大多数是廷臣。出任者中,廷臣占94%,地方官仅有6%。因此,出任总督的官员地位比巡抚来的更高。由于督抚的主要职责是以中央的意志调动地方,为了使外放的督抚能够更好的震慑地方,自景泰四年开始,明朝规定凡是出任督抚职务者,都在原有官阶的基础上增加督察院官衔,到了嘉靖年间更是为督抚加上兵部衔,通常为兵部右侍郎等等。督抚的推举与考核据《明史-选举制》记载,督抚出任有廷臣会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督抚三年一次的考核由吏部执行。并且每六年参加一次京察。督抚的部属明朝督抚原本没有规定配备佐贰官,只有几名令吏、典吏协助日常工作。到了嘉靖、隆庆年间,督抚大多有了直接指挥的标兵,这主要是加了兵部衔所带来的好处。手下也逐渐开始有了游击将军、坐营官、把总等武将来管理标兵,传布号令。明朝中期,督抚甚至以及开始可以自辟参佐,开置幕府。如嘉靖三十三年,南京兵部尚书张经总督浙、福、南畿军务,嘉靖“敕令节制天下之半,便宜从事,开府置幕,自辟参佐。”明朝-明朝督抚制度历史介绍

督抚的辖区及督抚关系督抚的辖区与明朝的行政区划不一定一致。有的一省设一巡抚,有的一省设多个巡抚。有明一代,巡抚很少有管辖两省及两省以上的。管辖过两省的,也只有两例,即宣德年间任山西、河南巡抚的于谦和天顺年间任两广巡抚的叶盛。而总督的辖区就比巡抚大得多了,一般为两省或两省以上。一般临时设置的总督,所辖范围大多为三到四个省,并会随着军事形势的变化而改变。到了明朝末年,为了应付农民起义,总督的辖区越来越大,最大的时候甚至辖制了大半个明朝的行政区域。这样一来,必然会出现督抚并存的情况,所以明朝也对这两个外放职务的高低级别做了规定。凡在督抚并存的区域,巡抚低于总督,听总督节制。如蓟辽、宣大、山西总督,俱节制三地巡抚,陕西三边总督,节制宁夏、甘肃、延绥、郧阳四巡抚。三、督抚的职责与权力督抚的权力受之于皇帝,其职权范围在敕书中皆有说明。内容包括行政、军事、监察等。其中,巡抚主要在处理民政上救灾、赈济、水利、赋役征收的权力,并在处理这些事务同时时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兼具处理地方民事诉讼的权力。总督则更加侧重于军事统御工作,除兼任巡抚者外,很少涉及具体的地方事务管理工作。督抚的另一项重要职权就是监察。宣德年间,宣宗命各处巡抚侍郎同巡按御史考察地方官、郡县官。这是巡抚拥有考察地方官权力的开始。自景泰四年开始,督抚俱带有督察院的宪衔,成了朝廷的耳目风宪官,名副其实的具有对地方官员的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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