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中兴-晚清银钱比价波动与官吏贪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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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晚清银钱比价波动与官吏贪污手段


晚清银钱比价波动相当激烈,引起的社会经济混乱也是相当严重的。各级地方官吏利用银钱比价波动造成的经济混乱,明抢暗夺,大肆贪污,很有时代特点。本文拟就一问题进行专门的评述。
一.晚清银钱比价波动的概况
在晚清商品市场上,依法充当主要交换媒介的银两与制钱之间的比价变动十分激烈。从乾隆中期到宣统皇帝统治宝座被推翻的近一百五十年间,银钱市场比价始终在激烈变动之中,不是银价持续不断地上涨,便是银价相对大幅度下跌,其间几乎没有相对稳定时期。大致说来,可以分为五个时期:
1.从乾隆三十年到咸丰四年(1766—1854年)是银钱市场比价长时期大幅度上涨时期。这一时期,金融市场上的银钱兑换率的变化原因非常复杂。总的来说,洋铜价格的相对下跌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贵重金属(白银)排挤不太贵重的金属(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制钱自身相对减重与白银被大量偷运出境,在不同时期分别起着不同作用。每两纹银价钱由800文左右上涨至2600文以上,这是晚清第一个“银贵钱贱”时期(所谓“银贵钱贱”,是指银价不断增昂,钱价相对下跌的一种趋势,不是指银钱与其它物价的购买力。关于本时期“银贵钱贱”的原因,请参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上。《乾嘉时期银贵钱贱问题探源》一文。);
2.从咸丰五年到同治四年(1855—1865年),由于战争严重破坏了国内商品经济的生产与流通,使大的商业活动陷于停顿;战争又使大量窖藏的白银突然加入流通领域,直接或间接地改变了社会对银两与制钱的不同需求,从而导致银钱市场比价突然大幅度跌落,每两纹银由价钱2600文左右急剧下跌至1200文上下,这是晚清出现的第一次“银贱钱贵”的时期(所谓“银贱钱贵”,是指银价相对升值,制钱相对银两贬值的一种趋势,关于这一时期银价暴跌的详细情况和原因,请参考拙作《论太平天国时期银价下落问题》,见于《近代史研究》1987年第6期。);
3.从同治五年到同治十一年(1866—1872年),由于国内战争基本平息,社会政治趋于安定,商品经济重新恢复和发展,社会对白银和制钱的需求与太平天国战争时期相比,发生了相反的变化。在经济生活中人们对白银需求欲不断增加,而对制钱的流通作用日渐鄙薄,从而导致二者的比价又发生了新的变化,每两白银的价格由战时的“一千一二百文”迅速增昂至1800文以上,这是晚清第二个“银贵钱贱”时期。时间虽短暂,上涨速度却很快(请参见《略论同治中期银价增昂问题》,刊于《河南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
4.从同治十二年到光绪三十年(1873—1904年),由于世界白银生产量急剧增加;由于世界上多数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相继停废银币,改行金本位,白银被大量抛向世界金融市场,出现了严重的供大于求的局面,银价大幅度下跌,从而严重影响了中国货币流通领域的银钱比价的方向性变化,每两白银由1800文以上,日渐下落到“一千一二百文”。这是晚清第二个“银贱钱贵”时期(请参考拙作《论光绪时期银价下落与币制改革》,见于《史学月刊》1988年第5期。);
5.从光绪三十一年到宣统三年(1905—1911年),由于在世界金融市场上,白银对于黄金的比价暂时停止了下跌趋势,处于相对徘徊时期,并且有所回升;由于中国对外贸易的巨大差额和巨额赔款,使白银的总流通量急剧减少;还由于国内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对白银的需求更加强烈等原因,共同导致银钱比价再度发生变化,每两银价由1100—1400文,急剧上涨至“一千八九百文”或“二千数十文”(参见《政治官报》第552号《银价益涨州县赔累更深请仍改征银解银另收公费折》,第733《江西州县征收丁漕困难情形折》。)。这是晚清第三个“银贵钱贱”时期。
上述银钱比价的这种反复无常的大幅度变化,严重地困扰着晚清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它不仅导致国际国内贸易严重紊乱,而且使清政府的财政收支也出现了严重混乱。清朝各级地方官吏乘此混乱,极力搜刮社会财富,欺上瞒下,贪污中饱,破坏王朝的财政制度,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加深,到处引起社会骚动,不断加速着王朝的崩溃。那么,清王朝的各级地方官吏具体是怎样利用银钱比价的波动,上下其手,巧取豪夺呢?封建王朝的财政危机是如何产生的?吏治腐败与银钱比价波动有何关系呢?这些问题应当一一得到具体的解释。
晚清地方政府加赋加税的方法多种多样的,什么“赔款捐”、“规复捐”,什么“规复差徭”、“加收耗羡”,“名称虽殊,实与加赋无大异”(《清史稿》卷121,总3543页。)。不过,这些不同项目的附加税一般限于临时性的局部摊派,影响不够深远。而利用银钱比价的变化,通过不断调整赋税的征收比例来增加社会负担,借机贪污中饱。这是晚清地方官吏司空见惯的比较隐蔽的贪污手法。
二.银贵钱贱形势下官吏聚敛财富的手段
在银贵钱贱时期(这里指1766—1854年,1866—1872年,1905—1911年),清朝地方官吏认识到银钱市场比价之“权”,“非官吏所能操纵,亦非奸商所能把持”,是一种不可违抗的规律。为了按时完成中央政府所规定的赋税定额,为了从中渔利,他们便以“征不敷解,州县赔累严重”为口实,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增加赋税收入:
其一,随着银钱市场比价向上波动,不断提高征收钱粮和商税的比重,这种方法叫“以市肆银价之涨落,定忙银折价之增减”。例如,同治四年(1865年),江苏经曾国藩奏定,地丁银每两按市价1400文,加上600文的“办公费”(各种名目的杂税合称),共征收2000文;同治十年(1871年),每两纹银市场价格增昂至1800余文,地方政府立即将地丁银每两相应提高到2400文,以确保财政收入的绝对数量,而不考虑百姓是否能够承受。到了光绪末年,也就是晚清第三个银贵钱贱时期,各省更是纷纷加征钱文。江苏全省三十五州县曾多次联名列表胪陈赔累不支,办公经费拮据,要求按照银钱比价在市场上增昂的幅度,加征数百文制钱(《政治官报》第71号,光绪三十三年二月初一,两江总督端方等奏州县征忙赔累仍请试办加征钱文折。)。由此可以看出,农民靠出卖农产品所得到的钱文,用以交纳赋税的比例在银贵钱贱形势下是不断地加重,官府经过调整银钱比价之后,所获得的以白银为标准的财富不可能有丝毫的减少。这说明,在银贵钱贱形势下,通过随时提高对农民的征收比例,确保了封建政府对农民群众的最大限度掠夺。不过,在这里,我们似乎看不清地方官吏从中渔利的痕迹。如果我们继续深入观察地方官吏具体改变征收比例的实况,那么就会发现其极力搜刮社会财富,贪污中饱的奥妙所在。例如,同治四年经中央批准,湖北漕米每石折收制钱三千文左右,到了同治七年(1868年),有漕州县随着市场上银价的上涨,不断向上大幅度提高漕价比率,“每石折收钱五、六千或七、八千,或十二三千,或十五六千,竟有多至十八九千者;其征收本色,每石浮收米五、六斗,或七、八斗,或加倍收,竟有多至三石零者”(《道咸同光奏议》卷34,第1689页。)。再如,同一时期的山东,征收折色也是任意浮收,“随时加增,各处征漕原系正耗分别征收者居多,至武定一带(今惠民县)从前有每石折钱至二十余千,折银至七八两者。民间不免抗违,州县浮收过多,则巧称让耗于串票内,含混注写”(《丁文诚公(宝桢)遗集》卷一,《查覆济阳县征收钱漕折》。)。很明显,这些任意增加的浮收不可能归人国库,也不可能积累于府库,而只能注入各级官吏的私人囊橐之中。
当然,上述情况是就一般而言,在实际征收时,地方官吏对于绅户和民户也不是平均摊派的。例如,同治时期江苏“江北漕价向有绅户、民户之别,又有城户、乡户之别。绅户每石有全不完者,有收二千余文者,有收三千余文者。官吏口恨而心德之,以绅户无多,而可以作垫欠之明证。乡户、民户则有收至六七千文者,甚有收至十五六千文者,低昂悬殊,骇人听闻。”(《抚吴公牍》卷22,第638页。《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8。)这一资料把官吏勾结地方绅士榨取农民的血汗,欺上瞒下,从中渔利的方法和借口揭露得如此淋漓尽致。
其二,强调征收制钱赔累不支,实行“征银解银”措施,这被称为“不居加赋之名,阴收加赋之利”。一般说来,当银钱比价最初向上波动时,地方官吏主要采用调整提高征收银钱比例,来保证聚敛社会财富的绝对数量。但当银钱市场比价持续大幅度上涨时,地方官吏感到把握不住银钱比价上涨的势头,预测不到银价上涨的高低,而又不愿承担擅自加赋的责任,为了争取更大的机动性,他们便推行“征银解银”措施,拒绝接收农民上交的制钱,而勒收银两,以不变应万变、这种手法通行于道咸银贵钱贱时期,在第二、第三次“银贵钱贱”的中后期也出现类似的现象。“商民完纳粮课,均须重价易银”,也就是说当时的纳税者在出卖自己的产品之后,所得到的制钱还必须兑换成银两才能上交。例如江苏各州县“收本色者少,收折色者多,即使漕粮或收本色,而帮费必须折银,地丁必须纳银。小民力田所得者米也,持米以售钱,则米价苦贱而民怨;持钱以易银,则银价苦昂而民怨。东南产米大区,大率石米卖钱三千,自古迄今不甚相远,昔日两银换钱一千,则石米得银三两;今日两银换钱二千,则石米仅得银一两五钱。昔日卖米三斗输一亩之课而有余,今日卖米六斗输一亩之课而不足。朝廷自守岁取之常,而小民暗加一倍之赋”。(《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一,咸丰元年十二月十八日《请陈民间疾苦疏》。)同治中期银价上涨到一定高度之后,江西、江苏、浙江、安徽、湖北等省也都相继提出了不收制钱,“改收银两”的请示,并且还得到了朝廷的批准。宣统时期江西、江苏等省也都提出了类似的主张(《政治官报》第359号,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初一日,端方等奏宁苏两属上下忙改为征银解银另收公费折。)。
实行“征银解银”,表面看来只是为了避免州县官员的赔累,确保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究其实质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搜刮社会财富。因为在实际征收过程当中,地方官吏不仅对于银锭的成色进行苛刻的挑剔,而且还要加上折耗、运费等名目,每征地丁银一两,通常要提高到一两六七钱,一两七八钱不等。道咸时期人们尖锐指出,这种方法是“不居加赋之名,阴收加赋之利”(葛士濬《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4,第9页。);宣统年间亦有人揭露指出,这种方法是“外无加赋之名,而内有加赋之实”。地方官吏对于农民征收赋税,不要制钱铜元,不要官票钱钞,专门勒收银元,所收银元借口成色不足,每枚银元必短作三四百文,或五六百文,丝毫不顾及农民的承受能力。
清朝中央政府也深知其弊,承认“州县征解未免暗中亏折,而又不能于定价之外以取盈,于是不收铜元,专收银元。复将银元亏折钱价,往返扣折,强抑勒索在所不免”(《政治官报》第858号,《度支部奏遵议御史萧丙炎奏各省丁漕未能持平请严加整顿折》。)。而又无可奈何,只好听之任之,纵容地方官吏搜刮民财,贪污中饱。
三.银贱钱贵形势下官吏聚敛财富手段
在“银贱钱贵”时期(即1855—1865年,1873—1904年),晚清各级地方政权一般采用固定银贵钱贱时期的征收比例,强调征收制钱,对农民实行最大限额的剥夺。太平天国战争时期,每两银价由二千六百文急剧下跌至一千一二百文,或一千三四百文,各省州县征收地丁一般仍按银贵时的水平强迫农民交纳制钱。光绪三十年前,银钱市场比价徐徐下落,而官定银钱征收比价却长期不变,“不随市价升降”。四川银价每两落至1200文以下,而征收比例“仍以二千文算纳”(《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第575页。)。根据时人记载,这种情形,“凡折征省分皆是”。军机大臣王世铎指出:“从前银价甚昂,折钱较多,而民不为累。今则银价日贱,折钱照旧而民已不堪。臣部检查档案,如江苏每银一两折钱二千文,河南折钱二千五六百文,江西折钱二千五百八十二文,山东折京制钱四千八百文(京钱每二文约合一文制钱-笔者注)。至征收漕粮,每石折钱三千四百余文及三千七百余文不等。按之时价,均属大相悬殊。此外无确数可稽者,参以人言,每系折钱完纳,比较时价,总不免有浮多”。(《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586页。)
如此等等,都说明在“银贱钱贵”时期,地方官吏聚敛的社会财富总量较之“银贵钱贱”时期有增而无减,农民所付出的劳动血汗比以往更多更严重。
四、贪污与吏治腐败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无论是在“银贵钱贱”形势下,还是在“银贱钱贵”情况下,地方官吏所搜刮的社会财富总量是有增而无减。统计资料表明,道光末年各地上交中央的丁粮钱漕等项赋税正额为3280万余两白银,与极盛时期的乾隆末年的2990余万两相比,超额290余万两。太平天国时期,由于战乱等原因赋额锐减。不过,在“同治中兴”之后,尽管出现了有利于官府征收的条件,然而正赋税额始终没有恢复到战前的水平、1885—1904年每年丁银平均不超过2300万两.正赋亏额每年几百万两,农民手中的劳动果实又被罗掘一空,社会财富到哪里去了?有人明确指出:“财既不在国,又不在民,大率为贪官墨吏所侵蚀”。
晚清社会贪污中饱是司空见惯的事实。大小官吏无事不索贿,无官不贪污。具体说来,地方官吏贪污手法多种多样,有报灾报荒不实要求大量蠲免的;有诡称挪作它用,延宕不交,征税留存不解者;而借口“征不敷解”,捏作“完欠”则是最常见的手法。所谓“征不敷解”是指征收到的制钱,由于银价增昂,完不成原来应当上交的定额;所谓捏作完欠,则是强调各种原因,难于完成定额的亏欠.例如,道光时期,全国累计地丁亏欠高达9084900两白银(转引自《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鸦片战后十年间银贵钱贱波动下的中国经济与阶级关系》。)。这种情况越往后越严重。光绪初年,户部奏称:“覈计近年赋税短征,以安徽及江苏之江宁为最,苏州、江西次之,河南又次之。多者所收不及五分,少者亦亏一二分不等”(《清史稿》卷121,志96,总3542页。)。这样以来,经过各级地方政府的扣留、贪污之后,实际交到中央的丁银自然大大减少。清朝中央政府对于上述弊端早已察觉,也曾试图加以纠正革除,但由于晚清国家机器的各个环节已经严重锈腐,运转失灵,所进行的努力无不归于失败。“终清之世,诸弊卒未能尽革”,不过是一种委婉的说法。
由于地丁漕粮等正赋收入大量减少,必然造成财政的亏空,财政支出自然日形困难,左支右绌,捉襟见肘,难于支持。幸亏晚清海关税收和厘金多多少少可以弥补财政上的严重亏欠,不然的话,仅仅靠日渐缩小的田赋收入,来维持日益膨胀的王朝开支,恐怕后果早已不堪设想了。在晚清银贵钱贱形势下,封建地方政权只注意赋税收入的绝对数量,官吏只知道贪污中饱,毫不顾及农民的生产生活,这种最大限度的剥削完全是杀鸡取卵式的掠夺。沉重的国家赋税定额,加上巨大的官吏贪污数额,势必摧毁小生产者的生产热情,打断农民再生产的过程,破坏社会的稳定。贪污不仅如此,还严重败坏着政府的声誉。动摇着统治基础。晚清吏治的腐败,固然由于其没落阶级统治的腐败性来决定,同时也有许多社会原因来促成。在各种复杂的原因之中,银钱比价的波动所引起的经济生活的混乱,进而引起的严重贪污风气,也起了一定作用,这主要通过以下二个方面具体表现出来。
其一,银钱比价的波动,迫使清政府根据市场的变化,随时调整征收丁银的货币比价。银钱比价的不断变化打乱了正常税收制度,这就容易引起混乱,为官吏贪污中饱留下了可乘之机会。贪官们总是通过比价的调整,选择最有利的纳税手段,以便最大限度地榨取社会各阶层的财富。当“银贵钱贱”时,无论是提高征收比例,还是勒征白银,都可以保证其对于社会财富的最大限度掠夺,当“银贱钱贵”时,千方百计固定银钱比价的最高比例,向纳税人勒收制钱,也可以相对满足其对财富的贪婪追求。对于上级国家机关,贪官们又编造种种谎言,强调征收工作的困难,夸大征不敷解,赔累不支的严重程度,大肆侵吞贪污。如此欺上瞒下,公开贪污中饱,严重败坏了官场风气,促使吏治更趋腐败。
其二,由银钱比价波动造成的财政危机和贪污导致的财政亏空,又迫使清政府大力推行“捐纳”措施,力求搜罗官吏、商人和地主阶级知识分子手中的白银,借以弥补国库的空虚。据户部统计,1843—1850年间,报捐人数高达62068人,捐纳银两共计6734874两(《道光朝捐监之统计》参见《社会科学杂志》第2卷,第4期,1931年12月。)。太平天国时期,为了筹集镇压农民起义的军费,清政府一再降低捐纳标准,招诱报捐人员,通过招诱报捐人员掠取财富,来为腐败的统治肌体注射强心剂,这种捐纳制度直到清末不废.道光末年有人分析说:“凡殷实之民情愿报效者不及什之三。而外官子弟亲戚及其幕友之报捐者不可胜计”。当时捐班而为道府州县官员者,“已居天下十分之半”。之所以有大批的权力暴发户愿意捐款加入官员的行列,就在于他们认定当官是致富的捷径,“以官阶为利薮”。权力这个东西,虽然不能直接满足人们的生物要求,但它可以支配满足人们需求的物质资料。有了权力,就有了财富;有了财富就有了行贿的资本,有了金钱就可以平步青云。根据文献记载,捐输得官,即朘削多方,他们身坐堂上,手伸民间,“自认为捐班,而以为贪婪之数皆其分所应得者”.不贪不占,当官何用。贪污所得,一部分拿去孝敬长官,一旦被人告发受到追查,由于大家都不干净,问案者生怕拔起萝卜带起泥,或阴纵之使去,或累逮而不治,或批驳以相延,或蒙混以幸免,生怕触动“护官符”。贪风不禁,吏治更加腐败。
综上所述可知,晚清银钱比价的波动,极大地搅扰着中国社会的经济生活,不仅使国际国内贸易受到严重影响,而且导致了财政制度的破坏,财政收支的混乱又直接影响到政治生活。在银钱比价激烈波动下,农民阶级承受了最大的打击。各级地方官吏则利用银钱比价带来的经济混乱,借机贪污中饱,聚敛社会财富,欺上瞒下,使吏治更趋腐败。由于吏治腐败,贪污索贿成风,一发不可收拾,不仅使王朝的赋额日益减少,财政危机不断加重,而且使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所以,银钱比价波动对于晚清经济生活、政治生活都有相当大的影响。
(资料来源:《中州学刊》198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