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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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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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应)书(以下径写作“应”)
我们在小文《读里耶秦简札记》[1]中曾讨论过一枚启陵乡任用里典和邮人的木牍,即8-157,我们的释文如下,为了做进一步的讨论,我们将背面的牍文分行列出: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啓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啓陵邮人缺。除士五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正)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啓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除成为典,何律令?
(第一行)
应:尉已除成、匄为啓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
(第二行)
正月丁酉旦食时,隷妾冉以来。ノ欣发。 (第三行)
  壬手。(背)
其中的“应”字,我们当初因为看到16-9号简有“启陵乡应敢言之”云云,所以怀疑“应”是启陵乡啬夫的名字,并将“尉已除成,匄为啓陵邮人,其以律令”理解为迁陵丞告知应的内容。现在看来,这样理解是不对的,应予纠正。
《里耶秦简牍校释》[2](页94,以下简称“校释”)将这句话标点为:
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啓陵邮人,其以律令。
他们将“应”字从上读,该简未加注释,从标点看,他们的理解大概是:“提拔成做里典,以什么律令做凭据呢”?不过,这种有点拗口的用法似乎在出土文献或传世文献中皆未见成例,能否成立还可以再讨论。
关于公文书中的“应”,《里耶秦简(壹)》刊出了更多的资料,我们认为,这里的“应”,也应当是秦汉公文书术语,与“应律”、“应令”有关,并形成专门的公文书形式-----“应书”。请看例文:
1、岁不计,甚不应律,书到,啬夫(8-508)
所谓“不应律”,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应令及书所问,且弗应,弗应而云当坐之状何如,其谨案致更上奏,夬展簿留日,毋腾却它(8-1564)
“应令”,指是否合乎法令的规定;“应令及书所问”指以文书形式答覆上级提出的诘问;“弗应”,指没有回覆上级提出的诘问。
3、制书曰:举事可为恒程者上丞相,上洞庭络帬(裙)【直】书□□
(正、侧)
卅二年二月丁未朔□亥,御史丞去疾,丞相令曰:举事可为恒程者□上帬直即应令,弗应,谨案……
……庭□ノ□手(正) (8-159)
按,“上洞庭络裙【直】书”,《校释》作“上洞庭络裙程有”。“应令”、“弗应”,义与上同。
4、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迁陵守丞齮【敢】言之:前日令史齮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守书曰:课皆□应式令,令齮定□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课副及当食人口数,别小大为食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课副及□传上,有不定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正)
(8-706 + 704 )
按,《校释》说,“应”前一字,应是“不”字,甚是。“不应式令”,指不合乎程式标準和法令规定。
5、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应书廷,廷校,今少内□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尉言毋当令者,节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正)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署金布发 (背) (8-64)
按,《校释》已指出“应书”亦见于汉简。我们要做的,正是将秦汉文书中有关“应”的用语串联起来。
“应令”,见于居延汉简。我们在《居延汉简中的“功”与“劳”》一文中介绍过《居延新简》中的“徐谭功将简”,简文如下:
6、居延甲渠候官第十隧长公乘徐谭功将
中功一劳二岁
其六月十五日河平二年三年四年秋射以令赐劳(第一栏)
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
【应】令 (第二栏)
居延鸣沙里家去太守府千六十三里 産居延县
为吏五岁三月十五日
其十五日河平元年阳朔元年病不为劳 居延县人(第三栏)
(EPT50:10)
我们指出,其中的“应”字残存左半,《居延新简》未释;大庭脩先生《汉简研究》讨论“伐阅簿”引此简也未释“应”字。不过他在“褒状简”一节,引用以下两例简文皆有“应令”一语。
7、候官穷虏隧长簪褭单立,中功五劳三月,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年卅岁,长七尺五寸。应令。居延中宿里,家去官七十五里。属居延部。     (89.24)
8、延城甲渠候官第三十隧长、上造范尊,中劳十月十桼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年三十二岁,长桼尺五寸。应令。居延阳里,家去官八十里。属延城部。 (EPT59.104)
大庭脩先生推测说,“应令”固然不是律令,但它至少不会低于太守之令,他怀疑作为对下级的嘉奖而将隧长的家属移居到离丈夫值勤地较近的地区,这种带有奖励性质的行为,或许正来源于将军或太守的命令,即“应”此类“令”而居住。[3] 究竟“应”的是什么“令”,这一点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但大庭教授对“应令”是“应”上级之“令”的理解大抵是对的。“应令”,应当是公文书形式的规定,只是现在我们已经无法弄清其到底“应”的是什麽“令”了。“应令”已经成为公文套语,泛指按照上级指令呈报与回覆问询的公文,一概加上“应令”一类的字様,因此在下面的简文中除了注明原来文书的性质,又特别标明这些文书它们都是“应书”。稍擧居延汉简中的“应书”例:
9、移计余诸员要具簿·谨移应书一编,敢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26.10)
10、命者,县别课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 (47.6A)
印曰:昭武丞印。 (47.6B)
11、阳朔三年九月癸亥朔壬午,甲渠鄣守候塞尉顺敢言之,府书移赋钱出入簿,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 (35.8A)
尉史昌 (35.8B)
12、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
读《里耶秦简(壹)》笔记(三)船部治所录曰:移财物出入簿,谨移应书如牒,敢言之。(169.18)
这些简册首先自报文簿的名称为“移计余诸员要具簿”、“县别课,与计偕”、“府书移赋钱出入簿,与计偕”、“移财物出入簿”等等,继而再注明是“应书一编”,这显然与文书受到重视的程度有关,也将影响到文书的传送与去向。
关于“应书”的意义,前贤早有论述,沈刚《居延汉简语词汇释》[4]已集各家之说,此处不具引。于豪亮先生《居延汉简校释》[5]指出云:
以上三简(引者按,指35.8等)表明,上级官府就某一特定问题对下级有所探询或索取资料,下级回复的文书便称为“应书”。《汉书·沟洫志》:“下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部刺史、三辅、三河、弘农太守擧吏民能者,莫有应书。”这里的“莫有应书”向来的注释家都没有作出正确的解释。王先谦《汉书补注》解释说:“言无应诏书者”,虽然勉强可通,但是把“应书”解释为“应诏书”,就缩小了“应书”一词运用的範围。因为在居延汉简中,下级对上级均用“应书”,决不仅限于“应诏书”。同时,“应书”是当时公文中的专用名词,把它割裂开来讲,也不妥当。
又,卜宪群在《秦汉官僚制度》[6]中曾指出,“应书”,“已成一公文形式”,“是对上级垂询、指令的回复而形成的一种公文”。他强调了“应书”的公文性质,他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
在《居延新简》EPF22:162-165简册中另有“无应书”的用法:
13、·甲渠言府下赦令
诏书。·谨案无应书。 (EPF22:162)
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甲渠鄣候敢言之,府下赦令(EPF22:163)
诏书曰:其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诸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上赦者人数罪别之, (EPF22:164)
会月廿八日。·谨案无应书,敢言之。 (EPF22:165)
该册书中的“无应书”承“下赦令诏书”而言,因此这里的“无应书”即“无应诏书”,是“没有符合诏书所述条件者”的意思,似与前面的“应书”意义不尽相同。
综上所述,或可看到自秦至汉“应”、“应令”、“应律”、“应式令”、“应书”的渊源与演进过程。在里耶秦简中,“应”已经有了后代公文书专用语的特点。所谓“应”,特指对上级要求或指令的回应、回覆;“应书”,则特指按照上级要求或指令予以回覆呈报的文书。如果应当回覆却未回覆,应当呈报却未呈报,则为“弗应”,那是要追究失职责任的。
最后,我们再回头来看看里耶简8-157,按照我们曾经指出过的释读里耶木牍文字的顺序,正面的文字读完,应当接下来读背面的“壬手”。因此,该牍文字排序应该是这様的:
(1)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啓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啓陵邮人缺。除士五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正面)
(2)壬手。 (背面最左侧)
(3)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啓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除成为典,何律令?
(背面,第一行)
(4)正月丁酉旦食时,隷妾冉以来。ノ欣发。 (背面,第三行)
(5)应:尉已除成、匄为啓陵邮人,其以律令。ノ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  (背面,第二行)
此牍所涉时间与事项应当这様排序释解:
(1)秦始皇卅二年正月甲午,即十七日,启陵乡夫向迁陵丞报告,因成里里典及启陵邮人缺员,要求提拔士伍匄为邮人,成为里典。
(2)文书由壬经手。
(3)正月丁酉,即二十日,迁陵丞昌诘问啓陵鄕夫(一説或为将启陵乡报告退回),为什麽启陵乡27户中已有一个里典,现在又要提拔成做里典,有何法律依据吗?
(4)正月丁酉,即二十日,早食时,由隷妾冉将文书送逹。欣拆封打开。
(5)正月戊戌,即二十一日,启陵乡发文回覆道:尉已提拔成、匄为啓陵乡邮人,是按照律令规定决定的。日中时分,由守府发出。
依我们现在的读法,在“应”下点断,将“应”字解释为上文所説的回覆上级咨问的公文用语,即启陵吏对迁陵丞的“回覆”,回覆的内容是“尉已除成、匄为啓陵邮人,其以律令”。我们感到,这样讲文义似乎比较通逹,而按上面的次序读牍文,在时间上也正好能够排顺。
(编者按:[1]简帛研究网站,2003年10月23日。
[2]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
[3] 大庭脩着、徐世虹译:《汉简研究》,页114。广西师大出版社,2001年。
[4]页121,科学出版社,2008年。
[5]《于豪亮学术文存》,页207,中华书局,1985年。
[6]页26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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