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里耶秦公文书的流转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谈谈里耶秦公文书的流转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谈谈里耶秦公文书的流转
(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
里耶秦简于2002年发现,2003年有少量公布,但研究文章已甚伙。近日《里耶秦简〔壹〕》面市,收有一号井第五、六、八层2600余枚木牍,[1]内容基本是行政文书,内容繁複、精彩。关于里耶秦公文书如何流转的问题,以往已有一些学者作了讨论,但当时公布资料较少,特例较多,从中找出规则不易。这2600余枚木牍的公布,终于使我们可以比较全面的考察一下里耶秦行政文书的送发批转,爲探索秦代办公提供了一个有趣视角。
我们发现,即使单从里耶木牍本身考察,还是能探索到秦公文书流转一些规律的,下面先归纳一下这些规律:
一、文书中的“手”爲书写之义。但其中若有“某手”字样,也并不意味着一定是“某”所抄,因爲我们所看到的文书不一定是原本,有很多情况是其他抄手转抄的複本,这些转抄者且把“某手”字样连带转抄。
二、如能确定文书发文部分未经转抄,则牍正面的发文应爲牍背左下角签署“甲手”的“甲”所书。[2]如文书发文部分是被转抄的,则牍正面的发文一般不是“甲”所书,而爲其他人所书。
三、如能确定文书批文部分未经转抄,则牍正面的批文爲紧接此批文后“乙手”的“乙”所书,若有第二次、第三次批文,则爲紧接第二次、第三次批文后的“丙手”的“丙”或“丁手”的“丁”所书。如能确定文书的批文部分是被转抄的,则发文与批文均爲其他人(如“戊”)所书,并且,紧接首次批文(或第二次、第三次批文)后面的“乙手”(或“丙手”、“丁手”)字样也被“戊”一併转抄,且转抄者“戊”的名字一般不在複本中出现。
四、如果发文与批文(含首次批文或第二次或第三次批文)爲同一字迹,在可确定最后一次批文未被转抄的情况下,此文书一般爲最后一次批文后标明的“某手”的“某”所抄写。
五、若牍背记有文书送达时间的“某时某人以来”与发文、批文字迹不同,一般来说,要麽文书的发文部分,要麽文书的首次批文部分,要麽文书的第二次批文部分,要麽文书的第三次批文部分,总之,这几部分其中之一应未经转抄。若“某时某人以来”与发文、批文字迹相同,一般来说,此文书爲抄件,转抄者(如“戊”)不仅把发文、批文,还把原记有的文书送达时间也一併抄写了。
六、紧接牍背“某时某人以来”下,应是“某发”或“某半”这样的文字,表明此牍爲“某”所拆啓。
下面我们举两枚秦牍实物来做说明:
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烦故爲公田吏,徙属,事荅不备,分负各十五石少半斗,值钱三百一十四。烦冗佐署迁陵。今上责校券二,谒告迁陵令官计者定,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问何计付,署计年爲报。敢言之。A
三月辛亥,旬阳丞滂敢告迁陵丞主:写,移,移券,何爲报。敢告主。/兼手。B
廿七年十月庚子,迁陵守丞敬告司空主,以律令从事,言。/虑手。即走申行司空。C【8-63】
十月辛卯旦,朐忍
谈谈里耶秦公文书的流转疏书廿八年以尽丗三年现户数牍背,移狱具集上,如请史书。/
谈谈里耶秦公文书的流转手。”据上可知,“手”确是“书写”意。又牍8-761、8-763、8-764、8-766、8-1239+8-1334、8-1540、8-1545、8-1574+8-1787、8-1580、8-2245、8-2246、8-2247、8-2249等爲稟食文书,每件文书必有三小吏参与出稟,如牍8-763:“粟米一石二斗半斗。 ·丗一年三月癸丑,仓守武、史感、稟人援出稟大隶妾并。 令史
谈谈里耶秦公文书的流转视平。感手。”其中“感”是出稟者,又是手者(这种稟食文书中的手者一般是史或佐),亦可见手只能理解爲“书写”。[3]
二、在里耶秦文书中,批文后都标有“某手”字样,唯独发文之后没有“某手”,既然文书的每一次流转都需要把何人所书标明,若唯独发文未记书写者,这是不合情理的。那麽,也只能把牍背左下角签署“某手”的“某”认定爲第一次流传的发文的书写者。在可以确定发文部分是未经转抄的文书中,可明显认出,牍背左下角签署“某手”的“某”与牍正发文就是一人所书,如8-157“壬手”的“壬”,8-158“欣手”的“欣”,就是发文的书写者。当然我们也常能看到牍背左下角签署“某手”的“某”与发文字迹不一样的情况,这种情况是由他人转抄造成的。
三、如果把一篇文书全部转抄,那麽,牍背记载文书送达时间的“某时某人以来”这样的文句,该转抄者自己抄写也就可以了,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刻意找另外一个人用不同的字迹去写。这也就解释了爲什麽上文说,若牍背送达时间记录那部分字迹与发文、批文字迹不同的话,要麽文书的发文部分,要麽文书的首次批文部分,要麽文书的第二次批文部分,要麽文书的第三次批文部分其中之一应未经转抄。
四、紧接牍背“某时某人以来”下,都是“某发”或“某半”这样的文字,[4]《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中有两枚牍,一作 “六月乙亥水十一刻刻下二,佐同以来。/
谈谈里耶秦公文书的流转事,敢告主。/冰手。F六月庚辰,迁陵丞昌告少内主,以律令□
谈谈里耶秦公文书的流转手。/六月庚辰,水十一刻刻下六,守府快行少内。G
六月乙亥水十一刻刻下二,佐同以来。/元半。H
木牍图像可参图二。十二月戊寅僰道都府守胥发文与僰道县庭,[5]其内容是迁陵丞膻、迁陵少内巸向僰道追索亭欠款钱四千丗二,[6]僰道都府依来文追索但未要来。此发文原件应爲僰道某小吏所写,但牍背左下角遗漏未标。两天后,十二月己卯,由僰道守
谈谈里耶秦公文书的流转送出(所送的地点应是洞庭郡),此牍留县庭。[12]
下面再看下牍J1⑯5是如何流转的:廿七年二月庚寅洞庭守礼发文,发文是洞庭的小吏如所写(此牍爲如所写的原件,未被转抄),二月癸卯由辰带来,迁陵小吏羽拆啓。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尚未被迁陵县丞批复,该牍却被流转到其他地方。三月癸丑这天又由匄带来,由邪拆啓。三天后丙辰,由迁陵丞欧作出第一次批示,告诉相关部门,要如律令行事,又说,前书已经下发了,这次由匄带来洞庭守礼这件牍是发重了的。该批示由釦所写(未被转抄)。该文书由某人抄成複本后,把複本下发到相关部门,此牍留县庭,複本丙辰当天即由尚下行。
那麽,爲什麽完全相同的洞庭守礼的发文要发送两次给迁陵县庭呢?我们猜想,大概就是因爲二月癸卯由辰带来、羽拆啓的文书(即牍J1⑯5)因某种原因被流转到其他地方,迁陵县庭无法批复,也无法给相关部门下达执行,所以,洞庭郡把洞庭守礼的文书又发了一遍(即牍J1⑯6),牍J1⑯6于三月戊申由闻令带来。不过,五天之后即三月癸丑,早先不知流转到何处的牍J1⑯5又由匄带回迁陵县庭。所以,迁陵县庭在牍J1⑯5的批文就说:这件牍内容与上件文书重複了。
图一:牍8-63的A、B、C、D 图二:牍8-60+8-656+8-665+8-748的E、F、G、H
谈谈里耶秦公文书的流转
谈谈里耶秦公文书的流转
表一:牍J1⑨1-12发文(包括第一次批文、第二次批文)部分字迹分类与特徵字表
J1⑨1
J1⑨10
J1⑨3
J1⑨12
J1⑨2
J1⑨4
J1⑨5
J1⑨6
J1⑨7
J1⑨8
J1⑨9
J1⑨11
署
谈谈里耶秦公文书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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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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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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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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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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牍背左下角的“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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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字迹
β字迹
γ字迹
注:γ字迹的书手对于“之”有两种写法,一是
谈谈里耶秦公文书的流转,一种是
谈谈里耶秦公文书的流转,如在J1⑨8中即两种写法并存。α字迹“敬”两种不同的写法应该也是书手变换字迹而造成的。
(编者按:[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1月。
[2]有些学者已经注意到了牍背左下角签署“甲手”的“甲”与发文的密切关係,如高荣先生说:“不论是哪种类型的文书(上行、下行或平行文),其始发时书写者的签名一般都置于正文背面的左下角。”参看高荣:《秦代的公文记录》,《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42-46页。
[3]参看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1月,第5页。邢义田:《“手、半”、“曰啎曰荆”与“迁陵公”——里耶秦简初读之一》,“简帛网”,2012年5月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85#_ftnref3。
[4]“半”字的考释参看陈剑:《读秦汉简札记三篇》,《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四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12月,第370-376页。
[5]由十二月戊寅与十二月己卯只有一天间隔可知牍中“都府”必是僰道都府,不能是迁陵都府。
[6]这裏要说一下,僰道都府守胥发文所依据的文书必是迁陵少内发文,迁陵丞膻首次批复后送交僰道县庭,再由僰道县庭转与僰道都府。
[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图一二-图二○。在张春龙主编的《湖南里耶秦简(一)》、《湖南里耶秦简(三)》、《湖南里耶秦简(四)》(重庆出版社,2011年3月)三书中,有更爲清晰的图版。
[8]林进忠先生已经区分出了十二枚秦牍的发文(包括一次批文、二次批文)部分分别爲三个书手所书,但他未把牍背“敬手”的字迹与这三个书手联繫起来,也不认爲嘉是三次批文的书写者。参看林进忠:《里耶秦简“赀赎文书”的书手探析》,《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28-35页。
[9]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图二一-二二、图二四-二五。在张春龙主编的《湖南里耶秦简(二)》(重庆出版社,2011年3月)一书中,有更爲清晰的图版。
[10]“廿七年”的“廿七”两字原缺,据牍J1⑯6补。
[11]“三月”的“三”字原缺,据本牍相关日期及张培瑜:《中国先秦史曆表》(齐鲁书社,1987年6月)补。
[12]迁陵尉上报迁陵县庭亦是上行文书,亦需用“敢言之”,但此牍的第二次批文不能是迁陵尉所作的原因是:第一次批文和第二次批文都由釦所写,并且字迹一致。釦不可能既服务于迁陵县庭,又服务于迁陵尉。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655.html
以上是关于谈谈里耶秦公文书的流转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