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一词在中国古代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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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治理”一词在中国古代的使用


“治理”一词在中国的历史源远流长。尧舜时期就有治世的思考。《商君书·修权》有“公私之交,存亡之本”,指出尧舜治理的核心价值即天下为公,正因为如此才能够建功立业,为天下人所拥戴。但其治理并不以耕种为重心,而是强调对于自然环境的适应和改善,提出了以疏导的方法治理黄河的主张。这是在自然经济下最早出现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治理理念。公元前2025年夏启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出现“奉天罚罪”的习惯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直至西周时期,习惯法中皆有治安管理的内容。

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出现“治理”一词,诸子百家将其用于治国、理政、平天下抱负的抒发。儒家强调“仁政”、“德礼教化”,《孟子》有述“君施教以治理之”,将德礼教化确立为最为基本的治理方式;《荀子·君道》记载:“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进一步将明公义、达公道作为治理秩序建构的根本价值追求,形成了儒家特有的治理文化。而道家则将“无为而治”、“道法自然”作为治理的准则。《老子注·五章》指出,“天地任自然,无为无造,万物自相治理”才是最好的治理状态,反之,如果一味地追求“有恩有为”,通过人力的作为施加于万物,那么,万物的真实禀性就丧失了,这些物本身也就不存在了。这种由“无为”达至“无不为”之道,将清静无为,不与民争的崇高境界,确立为基本的治理模式。与之相区别,法家的治理更为推崇法律化的路径,宣扬“以法治国”、“废私立公”。《韩非子》有述“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是以有术之国,不用誉则毋适,境内必治,任数也。”论证了通过“法”与“术”、刑赏分明而治,达到政理之“势”的必要性,也彰显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
务、政绩
汉朝将“治理”视为秩序、稳定状态(《礼记·大学》称“修齐治平”),在专门针对公职人员的建设方面使用了“治理”一词。《汉书》有述“师古曰‘治安,言治理且安宁也’”。治理是与安定、太平、百姓康乐相并列的秩序价值追求。由《史记》首作“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汉书》有述“故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厉,增秩赐金,或爵至关内侯,公卿缺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即将安宁、秩序及良好的社会状态作为治理的核心内容。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治理”一词主要用于对具体的政务、政绩之功的描述,多见于为当时在各个领域的代表性人物所做的传记当中。三国时期,陈寿所著纪传体国别史《三国志》中的《魏书》第九卷和第十六卷、《蜀书》第十二卷都有关于治理的记述。《魏书》记述:“《世语》曰:允二子:奇字子泰,猛字子豹,并有治理才学。”《蜀书》记述:“正昔在成都,颠沛守义,不违忠节,及见受用,尽心干事,有治理之绩,其以正为巴西太守。”南北朝时期,《南齐书》有“除步兵校尉,出为绥虏将军、山阳太守,清修有治理,百姓怀之”的记载,《梁书》有述“时承凋弊之后,百姓凶荒,所在谷贵,米至数千,民多流散,筚抚循甚有治理。”皆通过对于政务功绩的历史记载和评判,为社会树立尽治理之务、成治理之绩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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