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六年六月,清廷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捐监冒赈”案,甘肃布政使王亶望伙同各级官员贪污国帑数百万两,百余名官员非死即戍。这起大案如同一场惊雷,深深地触动了陶醉在盛世之中的乾隆帝,他意识到腐败问题已经十分严重了。然而,就在不久,又一起大案浮出水面,而且和捐监冒赈案有着直接的关联。
一,乾隆帝抄没物品,闽浙总督露出马脚
乾隆四十七年初,乾隆帝观看原浙江巡抚、甘肃布政使王亶望的查抄家产,发现“呈览物件,大都不堪入目”,这与家财三百余万两的大贪官,很不协调,顿起疑心,感到其中大有问题。二月,布政使国栋至京陛见时,乾隆帝当面问其此事,国栋并未据实呈奏。
同年夏季,乾隆帝在热河时,布政使李封、升任安徽按察使之盐法道陈淮至热河陛见时,乾隆帝又亲自询问三人在办理查抄王亶望家产时有无情弊,三人“俱各隐匿不言”。乾隆帝更为怀疑,于七月命新任浙江布政使盛柱留心察访。
九月初十日,盛柱上奏查抄有弊,乾隆帝下了两道谕旨。第一道是派户部右侍郎福长安、刑部尚书喀尔阿为钦差大臣前往河南,名义上是会同大学士阿桂查看河工,实际上是去传达旨意,将升任河南按察使的原浙江粮道王站柱解职,押往浙江质对审问。第二道是命闽浙总督陈辉祖先清理此案。
乾隆此时对陈辉祖毫不怀疑,认为是其属员舞弊。谕旨说:“陈辉祖查抄王亶望物件一案,现疑有抽换抵兑之弊,已派福长安、喀宁阿往河南,将随同抄家之王站柱解往浙江。著传谕陈辉祖即同盛柱先行提交人证和文卷,将原册与呈送北京之物有何不符及抽换抵兑之处,逐一根究,无令水落石出。”
乾隆在谕旨中还表示,如果陈辉祖实心办差,将来也不追究他失察之罪,如果不尽心查办,或曲意回护,一经钦差查出,则必不宽宥。
不久,福长安等人抵达浙江尽心追查,奏折很快传到了京城。乾隆览后大惊,才感觉此案非同小可,并非仅系抄家人员营私舞弊,而与闽浙总督陈辉祖有关。九月十七日,乾隆下了四道谕旨。
第一道是谕命将陈革职拿问,并简述此案经过。第二道是以富勒浑不能很快到任,谕福长安署理总督巡抚,福长安未到之前,著王进泰暂行兼署。第三道是命阿桂往办此案。第四道将安徽按察使国栋革职,解赴浙江,交阿桂严审。
二,阿桂误信总督狡辩,乾隆帝驳斥明断疑案
谕旨下达不久,陈辉祖的奏折到京,他陈奏:在查抄王亶望家产时,“布政使国栋面禀商换,并言及金色低潮,恐解京转难适用,不如易换银两,较为实济,遂尔允行”。
显然,陈辉祖这是在狡辩,他将主要责任推给了国栋,自己仅是“允行”而已,不是主谋,又将此事粉饰为一无谬误,金色低潮,解京不便使用,因为以银易换。尽管陈辉祖骗过了阿桂,但他没有想到乾隆帝英明善断,识破了辩解之词。
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乾隆帝下达长谕,驳斥了陈辉祖的骗人之词。他从四个方面加以说明:
其一,陈辉祖既称金色低潮,恐解京转难适用,则便应将所有金子全部易换,何以解交内务府内又列金叶九两三钱,明系借此以为掩饰弥缝之地;
其二,陈辉祖称照价易换白银七万余两,而阿桂询问王站柱的口供内又言及王亶望有银二三万两,则此易金之银,“已有王亶望银少半在内,陈辉祖又将何辞抵饰乎”?
其三,陈辉祖称欲留此款为塘工之用,如果办理河塘,银不敷用,即当奏明请款,若欲私自为此变易,“已属非是”;
其四,此次陈折只言及易金之事,而于玉山子等件作何隐匿之处,并无一字提及,“是欺罔蒙混,更无疑义”。
为此,乾隆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他认为陈辉祖与国栋舞弊,分肥入己,还说陈辉祖系协办大学士陈大受之子,父子皆任总督,“世受国恩,最为深重,何至丧良无耻至于此极。王亶望所为,系明火执仗,而陈辉祖竟是小人之所为”。
此外,乾隆帝又批评了钦差福长安、阿桂等人办案不力,否定了他们的错误结论,断定陈辉祖的罪过是确凿无疑的。在乾隆帝的亲自过问之下,为查清陈辉祖等抽换王亶望入官财产的大案,奠定了基础,案件的审理也得以顺利进行。
三,陈辉祖认罪伏法
阿桂、福长安接到上谕后,知道自己犯了错误,立即遵旨加紧办案。乾隆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阿桂奏折到京。奏称:“经手的委员、官员、胥役等业已供认,究出缴库易金银两挪转掩饰及各情弊。”乾隆看后十分高兴,说:“此奏方得实情,阅之稍为爽视。此等偷换隐匿,朕早已鉴及”。
案情至此水落石出,乾隆帝下旨由福长安押解陈辉祖、国栋及经手各犯,迅速来京。十二月初二日,经大学士九卿会议,乾隆帝下谕了结了此案,他说:“陈辉祖以陈大受之子,受朕恩厚,用为总督,不思洁己率众,勉图报效,其于地方应办诸务,不能实心实力,随事整饬,于查抄入官之物,又复侵吞抽换,行同鼠窃,其昧良丧耻,固属罪无可恕”。
不过,乾隆帝又认为陈辉祖和王亶望不是一个类型的人,说陈辉祖“只一盗臣耳”。著将陈辉祖从宽改为斩监侯,秋后处决。国栋、知府王士翰等斩监侯。
四十八年二月初三日,因查明陈辉祖贻误地方,武备废弛,仓谷亏空,乾隆帝下谕,令其自尽,“以为封疆大臣废弛地方者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