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历史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内容介绍及历史影响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所使用的宪法,持续时间1949至1990年10月3日,最初版本颁布于1949年10月7日,和《魏玛宪法》高度相似。

  1949年宪法

  1949年宪法颁布于1949年10月7日,其基础为德国统一社会党1946年9月的草稿。1949年宪法最初是为一个统一的德国撰写的,而不是后来在苏占区单独成立社会主义政权。因此这一宪法部分模仿了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度,但又与之不同。在政府组织上表面上模仿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另外一个模仿议会民主制的地方是立法机构被分为“联邦议会”(Länderkammer)和“人民议会”(Volkskammer),总理由人民议会席位最多的党选举产生,东德总统的权力极为有限,并可在两院三分之二同意的前提下罢免。

  人民议会掌握立法权,联邦议会可向前者提供法律草案。1949年宪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和为向全德国推行民主制的妥协产物。批评者指出,由于缺乏真正独立的宪政司法机构,宪法文本变得毫无意义。事实上随着时间的推移,东德政府无视宪法条文,默许了德国统一社会党建立对政治权力的集中控制。

  1949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第1章,第1条规定:

  1968年宪法

  1968年4月8日乌布里希在新宪法上签字

  1967年4月统一社会党七届党代会上,乌布里希宣布要建立新的宪法,宣称旧宪法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以及历史发展的当前阶段”不相适应。新宪法需要体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理念以及统一社会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的作用。新宪法同时体现了党在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中的主要引导地位。1967年12月人民议会建立了新宪法起草委员会,两个月后颁布新宪法。经94.5%的赞成票表决通过,新宪法在三天后的1968年4月9日生效。

  1968年宪法其原型为《1936年苏联宪法》。该宪法将1949年宪法依照社会主义框架修改,并减少了部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