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太子”称号的历史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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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君,君主的法定继承人。根据君主的不同称谓又称皇储、王储或大公储。储君在君主逝世、禅位、逊位后,成为继任君主。是世袭君主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存的君主制国家中,通常根据法律指定继承人。继承人的确立基于长子继承制或其它。在二元君主制国家中,君主对储君的选择会享有较大的权力。确立继承人有两种常见的方式,一种是继承人出生后,经过正式的册封,获得继承权。另一种,通过法律明确继承顺序,继承人自出生后即获得继承权。

在古代中国,储君一般是指皇帝册立的“皇太子”,简称“太子”。通常被授与的对象是皇帝之子。类似的皇帝继承人封号,依受封者与皇帝的关系不同,还有皇太弟、皇太孙、皇太叔等。“太”者,大也。在中国汉朝时期之前,诸侯王的正式继承人亦称“太子”。汉以后,亲王正式继承人改称“世子”,外姓王或藩属国王之子,亦同。


欧洲君主国,通常对有继承权的人士进行排序。排在第一位的继承人,如果不是君主的长子(女)或长孙,则被视作推定继承人。推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随着君主的子嗣诞生下降,失去继承机会。君主的长子(女)或长孙(孙女),如是第一位继承人,则被视为正式继承人(确定继承人),正式继承人的称谓Crown Prince或Crown Princess[a],汉语中一般译为“王(皇)储”或“女王(皇)储”。同时由于王室间通婚的原因,一些君主会拥有别国排序较后的王位继承权。

各地区的立储制度

亚洲

亚洲现存的君主制国家,多数实行长子继承制。除泰国和槟城外,女性通常没有王位继承权。2006年,尼泊尔内阁曾决定修改王位继承人法,允许女性和男性一样拥有平等的王位继承权[2],但两年后尼泊尔即改政体为共和国,故此该项制度实际并未执行。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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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的继承制度包括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两种,此后除个别例外外,父死子继成为主流。中国古代社会理论上的承袭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女性没有继承权。与欧洲社会不同的是,中国君主政权不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如何选择君主的继承人(明朝除外)。当国家权力拥有者的意愿与传统习惯相违背时,可能不会按嫡长子继承制册立储君。

嫡长子继承制确认继承人的基本原则是:“立嫡立长”,也就说继承顺序是嫡子优先、年长优先。嫡子(正妻所生的儿子)中年长者为第一继承人。没有嫡子,则庶子中年长的为继承人。中国历史上,也有年幼的庶子因得宠于父皇、被过继给王后抚养、兄长因故失去继承权等原因[b]被立为太子,这种废长立幼的情况,与儒家礼法不合,常引发争议。另一种情况是嫡子早逝,则立其子为继承人,如朱元璋在太子朱标逝世后立其子朱允炆为皇太孙。同时,中国并不对除储君以外的继承人进行排序。


在立嫡子的原则下,皇子生母的身份变得十分重要。胶东王刘彻原为汉景帝庶子,随着他的母亲王夫人被立为王后,他成为父亲的嫡长子,顺利被册为太子。唐穆宗本是唐宪宗三子,生母郭氏是宪宗的嫡妻,但宪宗登基后未册立郭氏为王后。穆宗的异母长兄李宁被册为太子,李宁逝世后,穆宗才被立为太子。除了“立嫡立长”的原则外,还有:“立子以贤”,就是说,要看诸位庶子的德行而定;或“国治以序,国乱以功”,因乱世等需要选择功劳最大的儿子为继承人,如唐睿宗因唐隆政变登基后,在嫡长子李成器在世的情况下,将在政变中立有大功的庶子李隆基立为太子;最次的就是皇帝“立储以爱”就是皇帝最喜欢哪个儿子,就立那个儿子(这种方式很容易发生政治斗争,但在皇权强大时也可能顺利实行,如汉武帝立刘弗)。还有少数君主在有儿子在世的情况下因儿子年幼等原因选择兄弟、侄子、叔父甚至养子为储君。

明朝

朱元璋在《皇明祖训》中明确规定:凡朝廷无皇子,必兄终弟及,须立嫡母所生者。庶母所生,虽长不得立。明朝的所有储君,全部按照嫡长优先的顺序得以继承。虽然在立储时有过争执(如万历年间的国本之争),但仍最终按照有嫡立嫡、无嫡立长的规定得以立储。

清朝

清世宗雍正帝开始,有鉴于康熙时期皇太子胤礽两立两废、诸王争储的教训,正式宣布了不再公开预立储君的决定。改为秘密建储制:皇帝将写有皇太子名字的遗诏放在𫔎匣内并藏于乾清宫“正大光明”牌匾后,待皇帝弥留或驾崩之后由顾命大臣取出公布。然而乾隆皇帝在乾隆六十年九月,宣示十五子永琰为皇太子,第二年传位给他,自己退居太上皇。因此在乾隆六十年九月到次年禅位前,永琰以公开身份当了几个月的皇太子。

清末,同治、光绪、宣统三帝接连无子,密储制度名存实亡。光绪帝主持“戊戌变法”失败后,慈禧太后发生矛盾,慈禧发动戊戌政变后,与荣禄商议废黜光绪帝,将载漪的15岁儿子溥儁收继入宫,作为废除皇帝的第一步。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溥儁立为大阿哥,被认为是立储君,故称己亥立储,但因列强的公使、使节均不承认此作为,慈禧被迫停止废立计划。

与皇帝的关系

历史上储君和皇帝之间的关系极其复杂矛盾。一方面,皇帝需要有继承人,但继承人的存在又会对皇帝本人构成一定威胁,因为只要皇帝一死,继承人就能坐上龙椅。另一方面,由于觊觎皇太子之位,皇帝的儿子们往往相互倾轧(例如九王夺嫡)、甚至兵戎相见(例如玄武门之变),这样的例子就更加平常了。

且由于皇太子有极大权力,所以往往和皇帝发生冲突,从而导致被废或被杀。例如汉景帝废太子荣、汉武帝废太子据等;而力量强大的皇太子由于不满皇帝约束、也会有叛逆、乃至弑君。前者如戾太子刘据不满汉武帝宠幸佞臣江充、被迫发东宫兵马清君侧;后者如宋文帝刘义隆为太子刘劭所杀。

通常,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皇太子不能够顺利册立、顺利登基的情况并不少见。 随着皇帝权力的不断加强,皇太子的权力越来越被削弱。但是反过来,正是由于皇太子的权力不再对皇帝构成威胁,皇帝有足够的权力来约束他的其他儿子们,所以后期的皇太子顺利继位的反而比较多,这一点看明朝的历史可知。

由于储君与皇帝关系的特殊和敏感。大臣们办事时,不得不小心翼翼。他们既不敢违抗皇命,又不愿得罪太子。《清史稿》[3]记录了这样一件事情。康熙三十三年,礼部向康熙帝上奏祭祀奉先殿时的仪注,要将皇太子胤礽的拜褥置于槛内。皇帝下令尚书沙穆哈将太子的拜褥设于槛外。沙穆哈请求康熙帝下旨在档案中记录此事,康熙帝却下令夺了沙穆哈的官职。

太子待遇

皇太子的地位仅次于皇帝本人,拥有自己的、类似于朝廷的东宫。东宫的官员配置完全仿照朝廷的制度,还拥有一支类似于皇帝禁军的私人卫队“太子诸率”(唐制)。

皇太子的妻妾也如皇帝的妃嫔一样,有正式的封号,如太子妃、良娣、孺人等。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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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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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王朝

朝鲜王朝的承袭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王位继承的原则为嫡子优先。由于与中国存在宗藩的关系。李氏朝鲜国王的继承人称“世子”,而非太子。世子的正妻则称世子嫔。

欧洲

 
玛丽亚·特蕾西亚的继位引发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

欧洲封建社会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王位继承制度同理,女儿的继承顺序在所有儿子之后,甚至没有继承权。同时除婚生子女外,私生子和继子女没有继承权。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继位前就曾经被国会宣布为私生女,而失去王位继承权。另外对继承人的宗教信仰有一定要求,如英国要求王位继承人为基督教新教徒。

有些欧洲王室讲究婚姻平等性,必须与其他王室通婚才算门当户对。如果男性娶比自己地位低的女性,则被视为“不平等婚姻”。贵庶通婚中的妻子不得享有与丈夫同等头衔,其婚生子女也无法享有王位继承权。

发源于法兰克人萨利克部族的萨利克法典,对欧洲的王位继承制度产生重要影响。萨利克法典中有关女性继承权的规定随着法兰克帝国的分裂和联姻扩散到大多数欧洲的天主教国家中,女性无权继承土地的规定逐渐演变为对女性继承权的剥夺,并对中世纪和近代欧洲历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和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其起源都是旁系男性继承人对直系女性继承人权利的争议。

英法百年战争诱因之一,就是法国卡佩王朝查理四世死后没有男性继承人。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三世因是查理四世妹妹伊莎贝拉的儿子要求得到法国的王位,法国方面则认定萨利克法典不支持女性系后裔的继承权,查理四世的堂兄腓力六世随之加冕,开创法国的瓦卢瓦王朝。爱德华三世虽然妥协,但冲突的火种已然埋下。

英国王位允许女性继承,但汉诺威王国实行萨利克法,因此汉诺威王朝的亚历山德里娜·维多利亚在继承英国王位时,不得不把汉诺威王位传给其叔父坎伯兰公爵。结束了英国与汉诺威之间一百多年的共主联邦。此外,在唯一仍由英国统治的原诺曼底公国领土——海峡群岛上,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的头衔是诺曼公爵(Duke of Normandy),而非“女公爵”(Duchess)。

为了回避萨利克法典的不利影响,波兰女王雅德维加在1384年继承波兰王位时,宣布自己为国王(Hedvig Rex Poloniæa),而非女王(Hedvig Regina Poloniæa)。近代以来,被推翻的王室后代,王位觊觎者因对女性继承权的争议,则会产生不同的继承人。俄罗斯皇位觊觎者,由此分为玛利亚·弗拉基米洛夫娜和季米特里·罗曼诺维奇两人。萨克森王位觊觎者则分为鲁迪格和亚历山大·德·阿菲夫二人。

现今仍奉行君主制的欧洲国家中,除列支敦士登外,女性一般享有同等或次于男性的继承权。

英国

主条目:英国王位继承

英国的王位继承是长子继承制,王位先由现任君主的长子继承,依次轮序至其他儿子,最后轮到女儿。16世纪至18世纪,英格兰宗教改革对王位继承产生了重大影响。1688年,最后一位信仰天主教的君主詹姆斯二世离开英格兰。1689年2月12日,惯例议会册立詹姆斯的长女玛丽和女婿威廉为国王,而非詹姆斯二世的儿子詹姆斯·弗朗西斯·爱德华·斯图亚特。

18世纪初,国王威廉无嗣。而在1700年,王位继承人安妮公主之子威廉王子夭折。为了避免天主教徒继承王位,1701年英国议会通过《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规定国王威廉和安妮公主无嗣则王位应该传给汉诺威选帝侯夫人索菲娅及她的血亲后代,而且继承者必须是基督教新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此举剥夺了可继承安妮公主王位的前五十位继承人的继承权。1714年安妮女王逝世,她的弟弟詹姆斯·弗朗西斯·爱德华·斯图亚特及其他近亲因此失去英国王位继承权。一些人认为该规定与英国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视的条款有冲突。实际上,绝大多数有资格继承王位的人都是新教基督徒,而且在公开场合都大多宣称自己是圣公会成员。

英国君主的长子作为通常情况下的王位第一继承人,会拥有威尔士亲王和康沃尔公爵等头衔。康沃尔公爵为英国君主的长子自动获得的头衔,而威尔士亲王头衔必须由君主册封才能使用。由于威尔士亲王头衔地位较高,王储被册封威尔士亲王之后通常情况下被称为“威尔士亲王殿下”,而不使用康沃尔公爵头衔。他的妻子则会获得“威尔士王妃”(Princess of Wales)和“康沃尔公爵夫人”(The Duchess of Cornwall)称号。在苏格兰,王储被称为罗撒西公爵,他的妻子则是罗撒西公爵夫人。

2005年4月9日,王储查尔斯王子和卡米拉·帕克-鲍尔斯结婚。虽然法律上卡米拉获得身为威尔士亲王的妻子所拥有的一切头衔,但是由于忌讳前任王妃戴安娜对“威尔士王妃”称号的影响力过大,卡米拉不使用“威尔士王妃”的称号,而被称作“康沃尔公爵夫人”。英国王室也宣布将来查尔斯继承王位后,卡米拉会被称为“伴妃殿下”(The Princess Consort),而非通常情况下的“王后陛下”(Her Majesty The Queen)。

作为英国史上等待时间最久的王位第一顺序继承人,王储查尔斯何时继位、如何继位、是否让位于其子威廉王子一直被人所关注。[4][5]

2011年10月28日英国1701年王位继承法(英语:Act of Settlement 1701)修订后,从威廉王子夫妇的子女开始,女性将享有和男性平等的继承权,因此夏洛特公主是首个获益的公主(继承权在其胞弟路易之前);同时英国国君不允许与天主教徒通婚的禁令也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