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知识一千条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学知识一千条 > 历史知识 > 改土归流

6

0076.改土归流

明清两代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当地世袭首领)实行流官(中央任命的有任期的官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云南、贵州、广西地区历来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元明以来,实行土司制度进行管理,土司因是世袭制,往往擅作威福,鱼肉乡民,叛服无常。永乐十一年,明政府平定思南、思州的战乱后,废土司,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从此贵州成为省一级的行政单位。

明朝的改土归流政策因受到反抗不断反复。清初仍实行土司制度进行管理。雍正四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改土归流”,他对土司采取招抚和镇压两种办法,先后用五年时间对贵州、广西、云南等地基本实现改土归流。

乾隆时期平定大小金川叛乱,又四川西北部改土归流。清政府收缴土司印信,设置府、厅、州、县,实行和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改善了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落后闭塞的面貌,有利于国内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的交流,促进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

上一章:土司制度

下一章:理藩院

6

历史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