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酷刑

刖足

今天,稍有历史知识的人们都非常熟悉那个凄惨的故事:春秋时,楚国人卞和在山中得到一块玉璞,把它献给楚厉王,厉王让玉工鉴别,玉工说是块石头。厉王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左脚。不久厉王去世,武王即位,卞和又带玉璞来献,武王让玉工鉴别,玉工又说是块石头。武王也认为卞和欺骗他,就砍掉了卞和的右脚。过了若干年,武王去世,文王即位,卞和再也不敢轻易献宝了,他抱着自己那块玉璞,坐在楚山山下痛苦,一直哭了三天三夜,泪水哭干了,眼睛流出鲜血来。楚文王听说了,派人问他:“天下受过刖足刑罚的人太多了,你何必哭得那么悲痛呢?”卞和说:“我不是为自己所受的刖足之刑而悲伤,我所悲的是,真正的宝玉却被认为是石块,高洁的志士却被认为是狂徒,所以我忍不住痛哭。”文王派玉工雕琢卞和的那块玉璞,得到一块稀世珍宝,于是就命名为“和氏璧”。

这块和氏璧后来又引起了许多生动的故事:和氏璧流落到赵国,蔺相如为使“完璧归赵”而被赵王封为上大夫;秦统一中国后,将和氏璧刻成有“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八个篆字的皇帝所用的玉玺,这即是后世历代帝王你争我夺的传国玺……这些,我们都不去谈它,本文要讨论的,是卞和所受到的砍掉双脚的酷刑——被列为周代五刑之一的刖足之刑。

“刖”字音“越”,古时与“剕”(音“费”)的意思相同,就是断足。《尚书·吕刑》篇有“剕辟疑赦”一句,后传云:“刖足曰剕刑。”后又疏云:“剕,刖也。”许慎《说文解字》也说:“刖者断绝之名,故削足曰剕。”周代的五刑,《周礼·秋宫·司刑》说是“墨、劓、宫、刖、杀”,《尚书·舜典》说是“墨、劓、剕、宫、大辟”,其中的刖和剕其实是一个意思,都是指断足。但也有人说,剕和膑的意思相同,“膑”字又作“髌”,本意是指人的膝盖处那块活动的骨头,引申为指用刀把膑骨剔去的刑罚。《白虎通·五刑篇》将“剕”写作“腓”,云:“腓者,脱其膑也。”《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云:“腓者,玄膑骨也。”其他书中谈到刖刑,有的说是断足,有的说是剔膝盖骨,也有的说刖、腓和膑的意思相通,诸说纷纭,莫衷一是。今天,我们也难以把它们严格区分开来。总之,它们都是施加于人的腿或脚使人不能行走的酷刑。

上古时期,三苗的虐刑之一就有膑。尧舜时作象刑,规定用穿草鞋代替刖足,用黑布蒙住膝盖并画上标记代替膑刑。1可见,在这时刖和膑的名称都已经出现了,但当时中原还没有真正实行这种刑罚。夏朝开始有肉刑,当包括刖足在内。商代有敲断人的腿骨的做法,这实际相当于刖足之刑。某年一个冬天的早晨,纣王和他的宠妃妲己身穿狐裘在外面观赏雪景,看见远处有一老一少两名男子涉水过河,那青年人毫不犹豫地淌过去了,那老者却显出怕冷的样子。纣王问妲己这两个人的表现为什么不一样,妲己说:“那年轻的血气正旺,腿中的骨髓充实,所以耐寒;那年老的精力衰竭,腿中的骨髓稀少,所以怕凉。”纣王命令武士把那两名男子抓过来,当场砸断腿骨观看,两人的骨髓多少果然不同。2

到了周代,刖足的事例见于历史记载的就很多了。春秋时诸侯各自为政,各国国君对臣下或百姓动辄使用刖足之刑,法律规定的应受刖刑的条款也相当繁多。如卫国曾规定,私自驾驶国君乘坐的专车外出,就要定为刖足之罪。有一天夜里,卫君非常宠爱的幸臣弥子瑕得到家里人报告,说母亲病了,他仓促之间就驾着卫君的车子赶回家去。卫君知道了,不但不加罪,反而称赞他的孝行。弥子瑕犯法而未受刑,只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一般的人若犯下此类罪过,刖足是难以逃脱的,如《左传》记载,庄公十六年(前678)郑国刖强鉏之足,僖公二十八年(前632)卫侯刖针庄子之足,成公十七年(前574)齐国刖鲍牵之足,等等。此外,庄公十九年(前675),楚国的鬻拳谏楚王,楚王不听从,鬻拳就用武器进行威胁,强迫他接受,楚王害怕,只好照鬻拳说的办。鬻拳知道这样未必国君是要判死罪的,就自动刖足请罪,楚王赦免了他。齐国在景公时,刑罚特别重,受刖足之刑的特别多,以至于有“履贱踊贵”的说法。踊是刖足以后安装的假脚,有人专门制造假脚出售。由于许多人都被刖去了脚,所以踊的价格暴涨,鞋子的价格却便宜了。

春秋时,那些受过刖足之刑的人,常被委派担任看守大门的职务。前边提到的鬻拳就奉命守城门,被人们尊称为“大伯”。这种守门的刖者虽然地位低贱,但在某些关键时刻他们会起着意想不到的作用。有一天,齐大夫夷射在宫中参加宴会,喝得醉醺醺的走出来,靠在王宫的侧门旁边稍作休息。把手这个侧门的是一位受过刖足之刑的人,他向夷射请求说:“大人吃剩下的酒菜能不能赏给小的们一些呢?”夷射怒斥他说:“受过刑罚半死不活的人竟敢向尊长要酒喝,真是大胆!”守门者只好退下。夷射走后,守门者把门旁边墙上被屋檐滴下水冲刷的地方又刻下一块,好像被人撒过尿的痕迹似的。第二天齐君从这门边走过,看见那片痕迹,很生气,问:“谁在这里小便了?”守门者回答说:“臣不曾看见有人大小便,昨天只看见中大夫夷射在这里站了一会儿。”齐君大怒,就命令逮捕夷射并把他杀掉了。

夷射因得罪了不起眼的守门刖者而受到巧妙的报复,竟然丢了性命,但是也有另外的情况,孔子的学生季羔有一次在危机之中受到守门的刖者的掩护。季羔在卫国当执法官(士师)时,曾审理过一个案件,把那有罪的人判了刖足之刑。不久遇上了蒯聩作乱,季羔匆忙逃走,经过城郭的大门时,守门者正是他亲手处理的被刖足的人。那位刖者对季羔说:“那边有个墙缺口,你翻过去逃走吧!”季羔说:“正人君子从来不逾墙。”刖者又说:“那边有个墙窟窿,你钻出去快逃吧!”季羔说:“正人君子从来不穿穴”刖者又说:“这里有一间破房子,可以躲一躲。”季羔就进去藏起来。追兵过去之后,季羔对守门人说:“以前我执行国家的法度,亲自审判把你处以刖足之刑。今天我遇到灾难,正是你报仇的好机会,然而你却再三掩护我,为什么呢?”守门者说:“受刖足之刑,是我罪有应得,无法免除的。可是,当初你审理案件的时候,先判别人后判我,这是想免除我的刑罚,我领会你的意思。到了安庆已定、商议量刑时,你很不高兴,我见你那种表情,也明白你的意思。你不是出于私情来袒护我这个毫不相干的人,而是因为你本来就是一个仁义君子,在处理案件时总要表现出慈善的心肠。这就是今天我要救你的原因。”这位守门的刖者可以说是个通情达理而且有一定法制观念的人,和前面那位报复夷射的守门者迥然不同。我们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到当刖足之刑被普遍采用的事实。

春秋时将判处刖刑时,视所犯罪行的轻重,有的刖去一只脚,有的要刖去双脚。刖去一只脚者称为偏刖,或者叫做“介”。《庄子·养生主》篇云:“公文轩见右师而惊曰:是何人也?恶乎介也?”这位右师就是受过刖足之刑而后又做了官的人,他受的刖刑当是偏刖。郭象为《庄子》作注云:“介,偏刖之名。”至于犯什么罪需要刖左脚,什么罪需要刖右脚,可能椰油一定的规定。如《管子·地数篇》云:“有犯令者,左足入,坐足断;右足入,右足断。”一般说来,较轻的罪行只刖一只脚,特别重的才刖去双脚。

春秋时,也有对死去的人施行刖足的事例。齐桓公的儿子商人和邴歜的父亲争夺田产,没有占到便宜,后来商人杀死齐昭公的儿子,篡夺了王位,成了齐懿公,就把已经去世的邴歜的父亲从坟墓里挖出来,刖去双足,让邴歜作自己的奴仆。懿公又强占阎职的妻子为妃,让阎职为他赶车。懿公四年(前609)夏天,邴歜和阎职一块儿在池塘里洗澡,邴歜用鞭子打了阎职一下,阎职大怒,邴歜说:“别人夺走了你的老婆你都不生气,鞭梢砸你一下还值得生气吗?”阎职反唇相讥说:“你的父亲死后还被人刖足,你又能怎样?”二人不再争执,就一同商议,杀死了懿公,把他的尸体扔在竹林里,又一同逃走了。懿公对人残苛,结果自己也没有得到好下场。

战国时,刖足也是常见的刑罚。不仅国君可以随意刖人之足,地方官吏也有权对人施用刖足之刑。赵国梁车任邺城县令,他的妻子去看望他,赶到那里已经天黑,城门关闭了,梁妻就从城墙的缺损处翻了过去进了城。当时有条禁令,如果夤夜私越城墙者要处以刖足之刑,于是,梁车就严格执行法律,把他的妻子刖去一双脚。赵成侯听说这件事,认为梁车为人不仁,就罢免了他的县令之职。

战国时着名军事家孙膑的故事更是一椿典型的事例。据《史记》记载,魏惠王时,庞涓仕魏为将军,他忌妒同学孙膑的才能,把他召来,设计“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所谓“刑断其两足”,显然是刖足的意思。《潜夫论》记此事云:“孙膑修能于楚,庞涓自魏诱以刖之。”这更明言是刖足。但也有人说孙膑受的刑罚是被剔去双膝盖骨,《东周列国志》就是这样描写的。3还有人说,孙膑的原名已经不可考知,因为他受了膑刑,所以被人称为孙膑,而膑刑就是去膝盖骨。历史上关于孙膑所受刑罚的两种说法,具体地证明了前面所谈到的关于刖、剕、膑的含义彼此混淆的情形。

《庄子》一书里多出谈到受到刖族之刑的人,其中《德充符》篇所说的“兀者”王骀、申徒嘉等,是被刖去一只脚的。此篇中又说:“鲁有兀者叔山无趾,踵见仲尼。”这位叔山受刑后没有了脚指头,却可以用脚跟走路去见孔子,说明当时有的人被处以刖刑时,并不是把一只脚全砍掉,而只砍去前半截。崔撰为《庄子》中的这句话作注说:“无趾故以踵行,是则跀(刖)轻于膑也。”崔撰仅从被刖去半截脚来断定刖足比剔膝盖骨的刑罚要轻,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刖足在施行时大都是把一只脚或两只脚脖处整个砍下来,其残酷程度并不次于剔膝盖骨。

汉初,吕后残害戚夫人,把她的手和脚都砍掉,仍到厕所里,说是“人彘”,还让汉惠帝刘盈去观看。刘盈见戚夫人没手没脚,血肉馍糊的惨像,忍不住大哭,此后便得了一场病,一年多之后才痊愈。吕后的手段,属于非法报复那一类,施行无所不用其极,在历史上留下了残酷的一页。当时朝廷正式规定的刖足之刑是断脚趾。如对犯有“夷三族”的大罪必须用“具五刑”处死的人,其中一项就是斩左右脚趾。汉文帝十三年(前167)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原来应当斩去左脚趾的,改为“笞五百”,原来应当斩去右脚趾的该为弃市。同时还规定,有些罪状要用釱左趾代替斩脚趾的刑罚。釱是一种铁制的刑具,重六斤,套在犯人的左脚趾上,不能随便去掉,如果自行去掉脚上的釱,要另外加罪。当时曾明文规定,私自铸造铁器及煮海制盐者,要“釱左趾”。东汉末年,草草当权时又规定应釱左右脚趾者改为用木械,因为当时铁金属缺乏,所以用木料代替。

汉代以后,刖足之刑在南北朝时一度恢复,具体施行方法为“断脚筋”。南朝宋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刘彧诏令,凡犯有私自使用官府仪仗、抢劫驿亭寺院及伤害官吏等罪,应判处死刑而遇到赦免者,改为在两颊黥一“劫”字,同时割断两脚之筋,然后前夕到边远地区的交州、梁州、宁州等处;五人以下结伙抢劫者,也要黥面作“劫”字,割断两脚之筋,发配到边远地区。断脚筋是变相的刖足,它和剔膝盖骨的做法作用相似,都是使人丧失行走的能力。这项法令实行的时间不长,明帝死后自行废除。

唐初,太宗李世民让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刑法,规定应处以绞刑的五十条罪状都免去绞刑,改为断右脚趾。过了不久,太宗又产生哀怜之意,他对侍臣们说:“前代早就提出废除肉刑了,现在还要断人的脚趾,我实在不忍心。”于是当即废除了断右脚趾的规定,改为流放三千里,服劳役二年。

在滥用酷刑的明代,刖足又被重新使用了。洪武二十年(1389)三月,太祖朱元璋下旨,规定:“蹴圆的,卸脚。”即对踢足球者,要处以刖足的刑罚。当时龙江卫的指挥伏颙和本卫的小旗姚晏保二人蹴圆,就被砍了右脚,全家发配到云南。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时,建文帝的刑部尚书暴昭也被砍断了手和脚。天顺元年(1457)正月英宗复辟时,刑部启奏原兵部尚书于谦及王文、舒良、王诚、张永、王勤等人的罪恶,英偬传旨说,这些人本应当凌迟处死,改为从轻处理,先把他们砍去手脚再予以斩首。后来的史书可能是为了不给大明皇帝的政治抹黑,没有记载于谦等人被砍手脚的情节。明代对应当凌迟处死的犯人,施行时也有先砍断手脚再零刀割死的。当然,这已不是单纯的刖足之刑,它是经变成凌迟的程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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